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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奇小说网>高中生必读经典(套装全7册)>处决一本书之前及其后

处决一本书之前及其后(第2页)

不仅作家欠编辑一个感谢,凡出版社老板都应感谢这一群把青春岁月献给出版、为社方累积足以转售或传家之“图书资产”的天使们。请注意,当他们“不得不”离职,那是挥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的凄清身影。做老板的,或许有闲暇在饭局上与朋友谈论滚烫的恩怨情仇,离职的人要面对的,却是滚烫的现实油锅,等着他们的前途,黯淡的多光明的少,筚路蓝缕的多锦衣玉食的少。

所以,老板们,如果你们付不出重薪,至少,不要对天使说重话。

案例一,一个干了十年的主编,递出辞呈后接到“上头”电话,劈头骂:“你这个忘恩负义的人,你也不想想,你能进来是谁提拔你,你这一两个月做了什么,白白浪费我付给你的薪水。我再观察看看,你要是安分守己,再过一两个月,说不定我会给你一两万离职金。像你这种忘恩负义的人,去哪里都不会成功。”

案例二,把编辑总监叫进办公室,“我早就发现你没能力担任这个职务,调为编辑顾问。”“你什么时候发现的?”“你一来就发现。”“你怎么一开始没说,快两年了才说?”“我给你机会。”

编辑,除了编书,老辣江湖话一句也不会,只会用天使的本能回答:

“我不要你的钱,我没有对不起你,我不要你的钱……”

“我今天就辞职。”

世界依然运行,没人在乎天使的自尊受了重伤,没人需要付钱——在根深柢固的封建阶级意识形态里,主子永远是对的,而披上“编辑”外衣的奴仆,永远别想翻身。

老板们,你们记得自己讲过什么话吗?

4。合约

作家的抽屉里都有合约,一两张或一沓。能以法律工作者之鹰眼弄懂合约内容的极少——作家对文字敏锐,但对两种文字极为迟钝,法律文字与使用说明书。

二十世纪戒严年代,出版者常是作家分身,敲锣打鼓办了出版社,铁哥们或闺蜜收一收稿子交他出版,全凭义气相挺、感情用事。是以,合约写得不清不楚者有之,只靠一句酒话连约都省略的有之。多少年后,出版社发达了赚钱了买楼了,作家想回头理清楚那约,要回自己的“书孩子”(请记住这三个字),得到的答复大多是当年签的是“著作权买断约”,白纸黑字,“经请教本社法律顾问,本书著作财产权归本社所有,与作者无关。”

这意思是,在分不清楚著作权、出版权的年代,在除了出版没有其他延伸权利概念的年代,在两岸分隔尚无繁体版、简体版之别的年代,在尚不知有电子书数字版权的年代,一纸有着“让与”字眼的合约,拿走作家的全部。显然跟不上时代滚动速度的二十世纪老作家,晚境不宽裕了,饭局上谈起当年的“卖身契”,青筋爆了嗓门响了,但那剧情夹缠在咕噜痰音中谁也不想听,文坛什么没有,恩怨最多、怕事的最多、和稀泥的也最多,更何况大家都是朋友。“哎呀看开点儿,喝酒喝酒!”总是这么结束的。

“卖断”,是作家心中永远的痛。出版社与作家之间固然有伯乐与千里马之深厚情谊,也有不为人知的黑暗地带,而所有关于两者之间的对垒,输的总是作家。我从未听闻哪家出版社老板带支票去见作家:“当年那点钱买断你这本书不合理,我应该弥补。”或是:“那书不印了,你的‘书孩子’还你。”从未听闻。

卖断之书,除了封面上挂的名字(属著作人格权之姓名表示权),这书不论畅销、长销或绝版,完全与作者无关。如果作家轻生或获得国际大奖刺激销售,那书大卖,依然一毛钱也进不到作家或其家人口袋。然而,著作跟其他对象不同,虽为卖断,作家一生对这书之销售仍有直接的“利用价值”,这其中便隐藏极度剥削的事实:出版社当年付给作家那笔廉价的买断费用,仅有几千至几万元之谱,并未计入往后作家所累积之经历与荣誉源源不绝协助其销售获利之事实,这也是为什么作家会萌生被剥夺感的主因。

老辈糊涂,后辈也不精明。那想望借着文学奖出头的新秀,眼里只看到字数限制、截止日期、奖金,谁有本事看到“得奖作品之出版权归本社所有”代表的是一条可以绑你到死的绳子;那只盼着赶快出书得一笔钱挹注米缸的年轻作家,谁看得懂、料得到合约二三十条文里隐藏多少机关?授权范围仅限纸本出版还是包山包海全部交付?是繁体版、全球繁体版还是全球中文版?永久授权、优先续约权、自动续约?版税以印量或销售量计算?定价或是售价?即期支票或三个月票期?版税率是依定价之百分比还是售价之百分比?弄得清楚的年轻作家凤毛麟角。

不管哪家出版社的合约,必定有这一条:“本合约签订后,不得利用本著作物之全部或一部分为不利于乙方之行为,例如:将本著作物自行或交付第三人印售。”这是最基本的法律认知与江湖规矩,所有作家都能理解也应该恪守。

但是,在那铁栅般一行行法律条文之中是否没有任何协商的空间?是否容不下半碗醇酒一般的文人情味?

我必须伤感地说,我犹然记得那位老作家的处境:其作品分散在几家出版社,合约虽未到期,然销售状态一向不佳甚至停顿了。晚年,作品不多的老作家接洽某社拟出版全集——对作家而言,一辈子伏案写作,死之前能见到作品以全集方式印行,可说是最大的安慰。他情商其他出版社成全,允许他将合约未到期的作品收入全集行列。任谁都明白这是作家最后的想望,成全他在有生之年看得到、摸得着自己的纪念全集,这是一件多么了不起的文坛美事也是人间芳馨。然而有出版社“请教法律顾问”之后,在律师建议下拒绝作家的请求,全集终究留下缺憾。不出几年,老作家仙游而去。

即使驽钝如我,都算得出这一宗“成人之美”损失不了多少钱,即使不善擘画如我,也想得出几条无损自身权益的合作方案。即使说不出口,不悦于合作多年的老作家把全集交给竞争对象,也应尊重作者的选择。那铁栅般法律条文,怎能关得住君子如风、人情似蝶?

“不得利用本著作物之全部或一部分为不利于乙方之行为”,一位小说家踩线了。

5。他们

他生来就是个必须在斜风夜雨之中开路的人,你若初见他,语焉不详的寒暄之后,仅能记得的恐怕是,这人不喜欢大庭广众,爱憎分明而且带了傲骨,最好离他远一点。离他远,不是防他伤你害你,傲骨是用来自卫并非伤人武器,离他远,乃因为你看出他忍辱负重说不定刚从景阳冈下来被老虎抓伤了背,别给他添麻烦了。他略嫌孤僻的性情跟他的才干并不相配,他有才,足以在出版界开辟江山但也可能功高震主的那种干才。做他的老板并不容易,最好什么都不要管,但天底下的老板都一样:一是给不出“信任”,二是给不出“加薪”。据闻他押了一纸辞呈在老板那里,没达到业绩,老板什么时候批他什么时候滚。

第二个她,埋在编辑台稿子堆里超过三十年,她一直不知道自己有多美。她的美是清泉一般的气质,带着深谷吹来的山风,吹得人不知不觉与她相熟起来仿佛隔壁老邻,其实才见第一次面。但她拿到手的人生版本,跟那天生的、诗书门第方能养出的优雅浪漫并不相配,命中注定必须在编辑台上干活,听候各路人马有理或无理、尚礼或刻薄的差遣。职是之故,她的美掺入了蓬门仆妇的劳动配额,可异的是,这些折磨不仅无损其高贵反而添了几分英气,一种非常珍贵、在女子之中罕见的,可以与之交心无须担忧背叛的君子气度。

第三个,我只记得她的害羞接近孤独的洞穴动物,任何一曲聒噪的鸟啼都可能吓跑她。彼时,文艺营像灯火吸引文青们扑来,初出茅庐的她以一篇小说让导师惊艳,预言“新星出现了!”后来,她果然快速升起,打响名号。她并不知道我曾经以观赏新星的眼光看过她,其实我们不相识,文坛的蛛网小径错综复杂,山头各有密道、人脉自有牵连,我是独来独往的幽灵型人物,跟谁都没交集。然而,总有几个年轻名字是我关注的,她是其中之一。她选择一条注定艰辛、冷门的小说路径,读其作品,明确感受掩藏于静默神情之下的她,以钢铁意志、近似苦行的自我要求,把这一生献给了小说。

这么一个贞静女子,从年轻到中年,从单身到母职,从故乡到异国,她必然也有无人知晓的斜风夜雨吧,而她始终稳住脚步回到小说路上,交出越来越让人赞叹的成绩。

6。侵权事件

时光倒转,多年前那位新秀参加文学奖得名,自文坛地平线昂扬崛起,勤于写作,不出几年与主办方A出版社先后签下两本书,收入得奖作品的那一本有授权年限,另一本小说集签的是“永久授权”出版约。

十几年后,两本书皆因销售不佳早已无库存、不再印制,评论者想研究作家、读者想阅读,找不到书,在“永久授权”大锁下,意味着,出版社无须任何理由可以永久冰冻这本书让它绝版,因为合约并未规范“断版若干年即自动解约”。对已进入成熟期的中生代作家而言,形同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亲骨肉禁锢在黑暗大牢,被判了无期徒刑。

据云,作家想拿回两书版权,社方挽留,提议修订重出,作家提出换约要求,希望不再签永久约,社方不允,坚持仍是“永久授权”出版约。商谈不成,修订重出之议遂作罢。

作家急于开拓创作格局,出版新书(每个作家体内都有一台要求出书的闹钟),在无计可施同时欠缺法律素养之下,犯法了:将合约属“永久授权”那本旧书中的三篇小说增润内容,加上一篇合约已到期旧书中的得奖名篇(她显然漠视征奖办法所载“得奖作品之出版权归本社所有”条款的严重性),与其他新作共构成一本小说集,呈现崭新的创作意图——对其创作生涯而言是新里程碑,是迈向大师级小说家的关键性超越。作家将这本书交由不知详情、信任作者必能自行处理合约事务的B出版社,出版、上市。

一般合约中,甲方指作者,乙方指出版社。作家犯了两个错,对A出版社而言,她犯了:“不得利用本著作物之全部或一部分为不利于乙方之行为,例如:将本著作物自行或交付第三人印售。”对B出版社而言,她犯了:“甲方保证本著作物享有著作权出版授与之权,且无违背著作权法、出版法,或现行各项有关法令之规定。”

她踩了“永久授权”红线,又大意地踩了得奖作品出版权永久属于主办方红线,两条红线都属于A出版社,毫无疑问,这叫侵权,毫无疑问,要严惩求偿。她把不知情的B出版社拉下水了。

侵权,对出版社而言,此能忍孰不能忍?A出版社火速指派律师发存证信函给作家与B出版社,开出和解条件:赔偿五十万,新书立即下架、销毁,登道歉启事。

A出版社捍卫权利之决心令人肃然起敬,行动之迅速令人眼界大开,求偿条件之精确令人无法辩驳。见不出有犹豫之心、谅察之情、宽恕之意,反从其部署周延见出力道。

法律是最精确的量尺。若循司法途径解决,被拉下水的B出版社无须付起全部责任。然而总编辑“他”,曾经在A出版社担任总编辑达十五年,面对前东家如此出手,为了让客寓异国、已有一本斜风夜雨现实的作家不受这一场出版风暴袭击、不必跨洋奔波出庭,明快地决定自付赔偿金,指派那个同样曾在A出版社担任编辑达十七年、具君子气度的副总编辑“她”,办理全书下架、销毁事宜,刊登道歉启事,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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