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三十五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四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章小结】
本章阐述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介绍了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层级最高、涉及面最广的法律,对文化遗产保护做了较全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通过保护传承人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范与标准。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建设,有助于规范文化遗产保护行为,促进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加强文化遗产保护质量控制,提高文化遗产利用和管理的效率。保护性利用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方面,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1。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别与联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主要内容。
4。文化遗产保护性利用的基本方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EBOL]。[2002-10-28]。http:。gov。gbaot2002t_61821。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EBOL]。[2011-02-25]。http:。g2011-0226t_18111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