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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形式的叙述(第1页)

价值形式的叙述

关于将黑格尔的逻辑应用于我们的价值分析——即将思想运动替换为交换运动——的一般情况,我们已经谈了很多。我们一开始就假定交换是资产阶级时代社会整合的主要方式——它构成资产阶级关系(如生产和消费的社会分离)并再生产这些关系。叙述将详细地完成这一点。

作为准备工作,让我们展示一下我们的计划。(对比黑格尔《小逻辑》§83[13])

1。交换的直接性:价值潜存于商品中。

2。交换的间接性:价值反映并表现在货币中。

3。交换返回自身(流通)和它的发展:作为资本的自在和自为的价值。

(关于黑格尔诸范畴与马克思主义诸范畴的更详细比较,参见本章附录。)黑格尔逻辑的诸范畴在下面的介绍中会以粗体字形式出现。[14]

(1)商品交换

这一部分的主题是商品。这是“存在”——黑格尔《逻辑学》中的一个范畴——形式下的价值。以下的规定性也将采用《逻辑学》中的规定性,即“质、量和尺度”(quality,quantity,andmeasure)。在我们的领域中,相应地,将会看到“可交换性”(exgeability)、“量”(amount)和“交换价值”(exge-value)。恰当的辩证叙述从最抽象的最无规定性的然而却是最本质的最原初的观念开始,这一观念即交换,它开启了资产阶级时代社会整合的过程。在开始时所做出的唯一假定是社会分离通过商品交换得到克服。物品在其中采取商品的形式。

我们可以根据黑格尔在《逻辑学》开始部分描述的存在与非存在之间的基本对立[15]而谈论既定交换下的商品。商品在交换流通中获得它们的存在,但它们却显示出确保这种地位的关于它们自身的非存在。实际上它们从交换诸关系的场所中有规律地消失了,也许是被消费了。它们的存在变成有规定的,并且固定在这个场所的是可交换的商品。商品和物品的区别一般来说在于前者具有可交换的质(这一范畴的外延当然是历史地可变的。水曾经是免费的物品,但现在它却成了日益昂贵的商品)。与此同时,可交换性仍然根植于它们的效用(utility)中。在这个层面上,交换的直接动力看起来似乎是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具有不同用途的商品的交换。有效地交换同种商品是不可思议的。我们不是用铁去换铁,而是用铁去交换玉米。因此交换的一个存在条件是使用价值领域。

可交换性的质要求进一步的规定性。如果交换是可能的,那么在一般的无规定性意义上将物品确认为具有使它们可交换的质就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提供能使分离的交换得以发生的规定性。换句话说,物品必须被指明有一种条款(一个面包房实际上不是在卖“面包”,而是在卖许多有着如此重量的面包片)。物品不得不显现出有规定的形式,不得不将自身置于相互区别的条款中,每个条款都表明该物品是相关物品的有限形式下的一个实例。

通过数量的观念,我们实现了向量的范畴的过渡。一个用来交换的物品要成为商品必须在量上受限定并表现为其自身的一种量。关于这种量化,引人注目的是,尽管在市场上买卖时每一个物品都有其本身关于量的指标(比如重量或其他),但是这些量似乎并不指涉任何共同指标,因为从理论上讲,作为自然的多种多样的物品,它们的量的指标也是完全不同的(没有人愿意用两磅黄金来交换两磅铁)。因此,定量即交换的单位,不是作为任何共同东西的统一出现的,它只是纯粹的数目或这些数目的比率——“我用六个这种物品来交换四个那种物品”,这就是用以交换的物品的量的形式。

作为自然存在而具有不可通约性的商品在抽象中被讨价还价,这种讨价还价是根据纯粹量的变化进行的。矛盾在于赋予商品以可交换性的属性即它们的使用价值非常特殊以致不能形成共同尺度的基础,但是在交易中纯粹量的关系必须被确定——尽管商品具有这种绝对差别。这里似乎不存在这种确定性的基础。这不仅是理论上的矛盾,而且也是实际上的不一致。也许正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所担心的那样,为了实际上的方便我们不得不接受理论上的荒谬;或者,我们必须接受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主观性方法;又或者我们在这里必须进一步压制逻辑的客观性趋势。

目前看来,这种关系是不稳定的和不安全的。对于为什么某对特殊数目应该作为交易基础的问题,似乎不存在什么原因。也不存在被赋予这种形式在其作为量的确定性的特点上的必然性。某人在某时由于某种原因也许会接受一定量的一种商品对一定量的另一种商品的交换。即使一种商品在一次交换中获得社会的承认,交易中的交换比率也仍然显得是纯粹偶然的,即临时产生的,在下一个场合它就可能变化。

然而量和质之间的抽象不是绝对的。它们既是相反对的,又是相统一的。因为某人在交易中毕竟不会选择“六”,而会选择六个什么东西;在其中存在一种质的规定性,而在为量讨价还价的过程中这种质的规定性会暂时消失。但每次实际的交易中总有“某种东西”是变化的,正如确定交易数量的数目是变化的一样。这个变化的东西可以是“任何东西”。所有这些“某种东西”都能代表相同的东西吗?

可交换的商品只能在交易中即在量的形式中实现自身。反之,交易中实际地使商品统一起来的量的比率具备吸引其他商品来与某种商品进行交换的潜在可能性,并实现它们作为可交换物品的共同特性。因此,交换比率内在地是这种潜在可能性的尺度,即交换价值。

总结一下:进入到交换流通中的物品被认作商品,它们作为可交换物品的质在交易中要求一种补充性的量的维度,交换中这些既定的量的比率表明,我们这里拥有了可交换性的尺度。但是,有多少商品就会有多少交换价值。如果真正的“可测量性”需要被假定,那么它就必须存在于与测量方法和所有特殊交换价值绝对不相干的形式中。这说明,在商品诸关系中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本质,即与两个商品之间确立起来的任何特定关系相区别的自在的价值,因此如下一点就被假定了,即在交换比率中外在地得到测定的东西是商品的内在维度,就像商品体积那样。

这种转变无论如何都不是价值的“证据”——也许有人读完马克思《资本论》第1章后会这样认为。相反,它提出进一步为这一点提供基础的问题。马克思令人吃惊地、迅速地跳过这一转变。他只是简单地断言,在铁和玉米的交换关系中存在着量的等同性,这种等同性明显地不能被同化为铁和玉米的自然属性,因此这种等同性必须代表某种“第三者”的存在,它不可见却存在于铁和玉米二者之中,此即它们的价值。批评者们都强烈否定任何这样推论的必然性。

因而这种转变的意义需要严密的解释。它涉及把与他者的关系以中介的方式理解为自我关系的问题。就议价话语而言,它由如下转变所标识,即从“给我提供的比其他商品还要多”这种简单要求,到“这个比你提供的更有价值”,甚或更加精确的说法,“这个的价值是那个的两倍”。这些说法表明了对“这种”直接存在于自身之中的“价值”(worth)的意识,即价值与自身相等同,因而为仅仅表现在或外在反映于没有人“失去什么”的满意交易中的某种内在尺度提供基础。现在,A和B之间的交换关系就不再被视作同时发生的外在关系,而是被理解为一种自我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一方在指涉作为其价值的体现的他者时,都间接地指涉反映在与之等价的某物上的自我价值。因此,我们现在会说“A和B交换等值”或者“在价值上,A和B是相同的”。

如果交换中所确定的量的规定性不是纯粹同时发生的,而是在促使交换双方进行交换的偶然性(比如偏好曲线)中被非本质地决定的,那么,它就需要内在于商品然而却区别于商品不同外表的尺度。这个尺度对任何一种商品来说都会与它本身的量的指标成比例地明显变化。但就它不再与使用价值的特殊性有关而言,它自身只是单一的量的规定性,即自在的价值。

塞缪尔·贝利(S。Bailey)和其他一些人都反对这种内在价值的观念。对他们来说,交换中所假定的价值是不真实的。事实上,可见关系背后什么都不存在。“一张桌子和四把椅子等价”在语言形式上和“这只鞋和那样的两只鞋放在一起一样长”是相似的。但实际上两者是不同的。因为长度是鞋的内在维度,而交换价值却是纯粹相对的,即偶然的、外在的关系。明天,或者在另一个城市,一张桌子就和三把椅子等价。我们不应该被这种假定在物品实体中的任何等同性关系所误导。不存在类似“内在价值”的东西,而只有不同量的使用价值同时发生的相互关系。

在我看来,这种观点远比大多数马克思主义者所认为的还要有影响力。因为在这种观点中,我们仅仅假定了本质上的等同性和共同的尺度。如果体系要建立在它自身之上而不受外在偶然性的影响,那么,这一本质就必须现实化。这里的要点是,因为存在着商品在普遍等同性中的统一以及商品关系的确定性,所以商品必须存在于相同的领域和它们的尺度中,它们的尺度建立在实现它们作为价值的可通约性的普遍维度基础上。

尽管每一种商品都受限于独特的需求和独特的供给(比如给勒索者的款项),但由于交换体系要建立在自身基础上(而不是每一次交易都表现为具体的外在地被决定的事件),所以,商品的多样性就必须是一种普遍类型的实例。这里不需要任何那种等同性或随之而来的交换比率的内在规定性。所以尽管这似乎假定了我们已经知道价值存在了,但进一步的叙述仍然是通过更具体概念的发展来探索其存在条件,这种更具体的概念最终将提供充足根据以排除任何怀疑主义并至少证明以价值为基础的研究计划的合法性。

在继续分析之前,我们还是应注意到如下事实:关于劳动价值论,我们只字未提。人们已经正确地抱怨,劳动并不普遍存在于具有商品形式的任何事物中。但无论如何应当指出——打个比喻:做了大量平衡实验得出任何物体都有其确定的重量,这一重量在类似“有这么多的平衡就有这么多的重量”的比率中有规律地表现它们自身,并且证明重量本身独立于它在这些比率中的表现,这是一回事;但确认重量产生于万有引力(g)场对质量(m)的影响且其固有的量为mg,则是另一回事。

在我们探讨“价值的来源”这个马克思式问题之前,有必要确定我们所谓价值尺度(valuedimension)是什么意思。这个东西是否存在?如果我们记得,价值不像重量那样,它不与内在于作为自然存在的商品中的任何东西有联系的话,那么价值的含义就更加值得怀疑。仅仅当物品屈从于商品交换时,异己的规定性才将自身赋予物品之上。似乎不能这样来宣称:正如重量独立于称重,在同样的意义上价值也独立于交换。如下一点是真的:如果有市场,人们可以预测价值会实现在市场上,但是如果没有市场,谈论价值还有意义吗?

我认为,不是说先存的物质内容仅仅采取了价值形式,相反,当被形式所决定的诸关系形成时,价值内容就被理解为结果——只有当形式在资本中完成自身时,价值内容才被要求。在这一阶段,我们并没有建立价值,更不用说它在劳动中的起源了。或者说,价值没有建立自身。不仅我们的叙述没有证明价值,就它并不先于交换而存在而言,价值自身也只是在形式本身的完全发展中(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在货币、资本和生产性劳动中)才是其所是并获得任何现实性。价值的存在是市场交换的一个条件,市场交换是以体系性的方式统一起来的有序过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stability)、持久性(permanence)和连续性(uity),而不是偶然交易的综合。但在叙述的这一阶段,这无论如何是得不到保证的。

(2)货币

如果用以交换的商品作为可相互替代的然而却是不同的使用价值是等同的,那么这种意义需要一个基础。[16]如果存在潜在价值,那么我们就可以谈论作为价值的商品,就好像价值是一个事物、一种表现出玉米和铁的形状的物质似的。但是,如果交换诸形式背后存在这样的内容,那么它必须在现象界中获得恰当的表现以证明自己。

当我们说商品是具有价值的一个事物,或者简单地说商品是“一种价值”,或者说商品是作为价值而彼此联系的事物时,我们就在暗示价值作为一种同质性“物质”在自身中的存在,这种同质性物质潜藏于商品的各种物质形式之下。在黑格尔看来,这是知性的抽象,它假定了事物现象形状“背后”存在一种潜在的“物质”。但在这里,这不仅是拜物教意识使然,交换抽象自身将价值假定为这种具体化的本质。

但是,作为纯粹内在的价值是正在消失的假象。要真正成为本质,价值必须被自为地假定;它必须在其进一步发展了的表现形式上获得现实性。这就是使货币成为必需的原因。黑格尔认为,精神“不是一个在其显现之前就已经完成了的、躲藏在重重现象之后的本质,而是只有通过其必然自我显示的种种确定的形态才是真正现实的”[17]。对于价值,我也会这样说。因此,它进一步具体化为市场价格就不仅是更具“完成性质”的价值诸形式,它们自身也构成了价值的现实性。

相比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章前两节中观点的简洁,很多人认为第三节过于冗长了。当他说我们需要一个价值尺度时,为什么这些辩证的细节(minutiae)能够类比于巴黎的标准米(它为科学提供了确定长度的共同基础)呢?黄金充当了价值的典范,就好像标准米之于长度一样。然而,价值又不像长度那样,它仅仅是一个潜在尺度,它的现实性只能被假定在商品的相互关系中。因此马克思正确地展示出,货币作为商品的价值尺度是如何从商品的这些关系中产生的。那这一点是如何得出的呢?

因此,到目前为止,叙述已经表明,交换形式假定自在的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分指明了克服纯粹物物交换中偶然性的可能性。因为如果存在价值尺度,那交换就将具有有序性和确定性的特征。这里比较难理解的事情是,尽管确定性测量的可能性是有根据的——如果价值是商品本质的话,但这一本质却只能实现于可通约过程的发展中。正是这一可通约过程才首先将商品假定为价值量。价值的现实性及其表达或尺度是同时形成的。交换关系不得不被理解为同时构成了价值的东西,并充当了价值的表达。对于一个商品来说,它不能在自身中表现它的价值,因为价值只有在商品之间的关系中才能获得现实性。马克思说,价值“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18],此即交换价值。亚麻的价值不能通过亚麻表现出来,但如果另一种商品作为其等价物,那么,商品的这两个方面的区别——直接呈现在它自身形状上的使用价值和通过等价商品的形状的中介显现出来的价值——就会在现实中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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