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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奇小说网>京师法律评论(第七卷)>法律适用法第21条与民法通则第147条对比研究

法律适用法第21条与民法通则第147条对比研究(第1页)

《法律适用法》第21条与《民法通则》第147条对比研究

刘懿彤[1]吉晓睿[2]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21条结婚的法律适用完全改变了《民法通则》第147条的适用规则。对第21条中所含的连结点的研究就显得十分的必要,特别是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实施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

·法律适用法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经常居所地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于2010年10月28日在第十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以高票通过,并于2011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部法律修改并完善了自1986年以来一直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关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很多规定,堪称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上的一座里程碑。特别是在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方面,从《民法通则》第147条的半句话到《法律适用法》的两个条文有了实质性的突破,重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律适用法》区别了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第二是增加了连结点。《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一修改将为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带来怎样的变化,本文以下将从冲突规范类型的改变、连结点选择的改变和连结点的排序具体分析《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适用,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可能存在的有待完善之处,并尝试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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