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丈夫出轨,该赔精神损失吗
韩振东与林嘉玉婚后不到五年,就开始“之痒”起来,由于韩振东外遇,小两口经常争吵,终于分居各过各的。原本想看在儿子才3岁的份儿上,也许冷静一段时间后夫妻关系还可以维持,却想不到情况越来越糟,夫妻感情的裂痕完全没有复合的可能了,韩振东于是起诉妻子并要求离婚。
林嘉玉应诉说,双方原本感情良好,后来因为韩振东有外遇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且向法庭提供了韩振东承认出轨并承诺不再犯的保证书和韩振东多笔金额为520元给第三方女子的共计1万多元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第三方女子的开房记录及双方亲昵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同时向法庭提出,韩振东婚内出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心理伤害,要求韩振东赔偿精神损害金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两人婚后因韩振东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林嘉玉也同意离婚,准许两人离婚;韩振东虽有“出轨”行为,但无证据证实韩振东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认定韩振东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情形的行为,对林嘉玉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合同法》等9部法律全部废止,以下所提《婚姻法》均指案例开庭时的有效法律)
林嘉玉认为韩振东婚内“出轨”证据确凿,是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对一审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不仅是道德上的约束,也是法定义务。韩振东婚内“出轨”,过错明显,是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一审对林嘉玉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未予支持不利于良好社会风尚和婚姻家庭观的弘扬,应当对林嘉玉该项请求予以支持。最终二审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韩振东支付给林嘉玉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忠实义务是夫妻最基本的法定义务,是维系健康婚姻关系的基石。对婚姻不忠实不仅打破了家庭的和谐,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
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上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中,韩振东婚内“出轨”证据确凿,但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所以驳回了林嘉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然而,如今的社会发展快速,变化迅猛,各种因素和**增加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潜在风险,《婚姻法》规定的四条情形在规制家庭关系侵权行为上已经捉襟见肘。若以“出轨”行为不符合《婚姻法》所列四项情形为由,驳回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不仅有悖新时代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价值导向,而且使得相当一部分违背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由此造成家庭破裂的行为逃脱法律责任。违反义务即应承担责任是完整法律规范的必然结构。因此,《民法典》第1091条在《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五种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有效地完善了之前立法的不完备之处。案例中二审判决就有效地契合了《民法典》的规定,支持了受害人的诉求。
牟锦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