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唐代一 唐代政府组织
(一)汉唐相权之比较
汉和唐,是历史上最能代表中国的两个朝代。上次讲了汉代制度,现在继续讲唐代。
先讲唐代的政府。政府与皇室的划分,自汉以来即然。惟就王室论,皇位世袭法永远无何大变动,只是朝代的更换,刘家换了李家;此等事并不重要。但就政府来说,其间变化则很大。政府中最重要者为“相权”。因于相权的变动,一切制度也自随之变动。唐代政府和汉代之不同,若以现在话来说,汉宰相是采用“领袖制”的,而唐代宰相则采用“委员制”。换言之,汉代由宰相一人掌握全国行政大权;而唐代则把相权分别操掌于几个部门,由许多人来共同负责,凡事经各部门之会议而决定。汉朝只有一个宰相,但遇政府有大政事,亦常有大会议,这是皇帝、宰相和其他廷臣的会议。唐代则把相权划分成几个机关,这几个机关便须常川会议,来决定政府一切最高政令。汉代宰相下有副宰相御史大夫;我们也可说,宰相掌握的是行政权,御史大夫掌握的是监察权。唐代宰相共有三个衙门,当时称为“三省”:一中书省,二门下省,三尚书省。此三省职权会合,才等于一个汉朝的宰相,而监察权还并不在内。
中书省首长为中书令,门下省主管长官为侍中,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唐分官阶为九品,第一二品官均以处元老,不负实际行政责任。三品以下,始为实际负责官吏。中书令、门下侍中及尚书令皆为三品官。若论此三省之来历,尚书本是皇宫内廷秘书,已在讲汉代制度时讲过。中书依官名论,也即是在内廷掌理文件之意。侍中则是在宫中奉侍皇帝。故就官职名义言,这三个官,原先本都是内廷官。而到唐代,则全由内廷官一变而为政府外朝的执政长官,和以前性质完全不同。其实“宰”和“相”,在春秋时代也仅系封建贵族的家臣,但到秦汉则化私为公,变成了正式的政府执政官。此后宰相失职,却又有另一批皇帝内廷私臣变成了正式执政官的,便如唐代之三省。何谓失职?因宰相职权,本该领导政府,统治全国的;后来此项职权,被皇帝夺去了,皇帝把他们的私属像中书、门下、尚书之类来代行政府宰相的职权;这是东汉以后魏晋南北朝时代的事。现在到唐代,才又把以前宰相职权正式分配给三省。换言之,亦即是把以前皇室滥用之权重交还政府。
(二)唐代中央政府三省职权之分配
现在再说中书、门下、尚书三省职权之分配。
中书主发令。政府一切最高命令,皆由中书省发出。此种最高命令,名义上是皇帝的诏书,在唐代叫做“勅”。凡属重要政事之最高命令,一定要皇帝下勅行之。但实际上皇帝自己却并不拟勅,而系中书省拟定。此所谓“定旨出命”。在中书省中,除中书令为正长官外,设有副长官“中书侍郎”。中书侍郎之下,又有“中书舍人”,员额有七八人之多。中书舍人官位并不高,而他们却有拟撰诏勅之权。遇中书发布命令,多由他们拟撰。
中国政治上的传统观念,对一意见之从违抉择,往往并不取决于多数,如西方所谓之民主精神。而中国人传统,则常求取决于贤人。春秋时即有“贤均从众”之说。(见《左传》。)那一人贤,就采纳那一人的意见。假若双方均贤,则再来取决于多数。“贤”属质,“众”属量,中国传统重质不重量。中国人认为只要其人是贤者,就能够代表多数。不贤而仅凭数量,是无足轻重的。这一观念,反映在汉代的选举制度上,便极明显。所以国家的选举权,并不付托于社会一般民众,而径由地方长官行使之。照理,地方长官应该择贤而任。他既是一位贤长官,自能博采舆情,为国家选拔真才。这是理论。至于事实之不能全合于理论,则属另一问题。即如唐制,中书舍人拟稿,亦由诸舍人各自拟撰,是谓“五花判事”。然后再由中书令或中书侍郎就此许多初稿中选定一稿,或加补充修润,成为正式诏书,然后再呈送皇帝画一“勅”字。经画勅后,即成为皇帝的命令,然后行达门下省。所以唐代政府定旨出命之权,实操于中书省。皇帝只同意画勅而止。
待门下省主管长官侍中及副长官侍郎接获此项诏书后,即加予覆核。这是对此项命令之再审查。在门下省侍中、侍郎之下,设有若干第三级官,谓之“给事中”。给事中官位并不高,但对皇帝诏书亦得参加意见。若门下省反对此项诏书,即将原诏书批注送还,称为“涂归”,意即将原诏书涂改后送还中书省重拟之意。涂归亦称“封驳”“封还”“驳还”等,其意义略相同。此项涂归封驳之权则属诸门下省。若以今日惯语说之,门下省所掌是一种副署权。每一命令,必须门下省副署,始得发生正式效能。如门下省不同意副署,中书命令便不得行下。
诏勅自中书定旨、门下覆审手续完成后,即送尚书省执行。尚书省则仅有执行命令之权,而于决定命令则无权过问。
(三)中央最高机构政事堂
此种制度,亦有相当麻烦处。如中书省拟好命令送达门下省,遇门下省反对即予涂归封还,如是则此道命令等于白费,即皇帝之“画勅”亦等于无效。故唐制遇下诏勅,便先由门下省和中书省举行联席会议。会议场所称为“政事堂”。原先常在门下省举行,后来又改在中书省召开。会议时,中书、门下两省长官及侍郎皆出席,若尚书省长官不出席政事堂会议,即事先不获预闻命令决夺。故唐人目光中,须中书、门下始称真宰相。
唐太宗在未登极前,曾做过尚书令。及太宗即位,朝臣无敢再当尚书令之职,因此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常虚悬其缺。仅有两个副长官,即尚书左仆射及右仆射。尚书左右仆射若得兼衔,如“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及“参知机务”等名,即得出席政事堂会议,获得真宰相之身份。最先尚书仆射都附此职衔,所以三省全是真宰相。但到开元以后,即尚书仆射不再附有出席政事堂之职衔了。如是则他们只有执行命令之权,而无发布命令及参与决定命令之权。他们职掌的,并非政府的最高职权,因此也不得认为真宰相。
但唐制除三省长官外,也有其他较低级官员而得附“参加机务”或“同三品平章事”等职衔的;如是则此人亦得参与政事堂会议。此如现今内阁中之不管部大臣,行政院中之不管部的政务委员,虽非某一部的主管长官,而得出席政务会议,预闻国家大政决夺。此等人必是官位虽低而早负时望的,始得加此职衔。
当时的尚书省,则略等于现在的行政院,而且是名实相符之行政院。因他只管行政,不管出命。政府的最高机构,则在政事堂。凡属皇帝命令,在“勅”字之下,须加盖中书、门下之印,即须政事堂会议正式通过,然后再送尚书省执行。若未加盖中书、门下之印,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命令,在当时是认为违法的,不能为下面各级机关所承认。故说:“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勅。”(中书省武则天改称“凤阁”,门下省武则天改称“鸾台”。)这仍是说一切皇帝诏命必经中书、门下两省。其实则皇帝的诏勅,根本由中书拟撰。
但中国传统政治,仍有一大漏洞。在唐代,也并无皇帝绝不该不经中书、门下而径自颁下诏书之规定。这是中国传统政治制度下一种通融性。往往每一制度,都留有活动变通之余地,不肯死杀规定,斩绝断制。因此中国皇帝不致如英国皇帝般逼上断头台,或限定他不得为种种活动。事实上唐代也确有不经中书、门下而皇帝随便下命令的。“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勅?”此是刘祎之批评武则天的话,而刘祎之因此遭了杀身之祸。武则天以下的唐中宗,也便不经两省而径自封拜官职。但中宗究竟心怯,自己觉得难为情,故他装置诏勅的封袋,不敢照常式封发,而改用斜封。所书“勅”字,也不敢用朱笔,而改用墨笔。当时称为“斜封墨勅”。此即表示此项命令未经中书、门下两省,而要请下行机关马虎承认之意。在当时便认为这是一件值得大书特书之事,因此在历史上传下。当时唐中宗私下所封之官,时人称为“斜封官”,因其未经正式勅封手续而为一般人所看不起。
举此一例,便知中国传统政治,本不全由皇帝专制,也不能说中国人绝无法制观念。但中国政治史上所规定下的一切法制,有时往往有不严格遵守的;此亦是事实。但严格说来,则此等事总属胡闹,不可为训。只因闹得不大,皇帝私下只封几个小官职,也不致有大影响。直到宋朝,太祖赵匡胤开国为帝时,建德二年,恰逢三个宰相相继去职。太祖欲派赵普为宰相,但皇帝诏勅一定要经宰相副署;此刻旧宰相既已全体去职,一时找不到副署人,该项勅旨即无法行下。宋太祖乃召集群臣会商办法。当时有人献议说:“唐代皇帝曾有一次下勅未经宰相副署,此在甘露事变时。当时前宰相已死,皇帝临时封派宰相,即由尚书仆射参知政事者盖印。今可仿此方式办理。”同时即有人反对,谓:“唐代甘露事变,虽曾用此方式,但为乱时变通权宜办法。今大宋升平,不应采此方式。”如是再四商讨,始决定由当时开封府尹副署盖印行下。当时宋都开封,开封府尹即等于国民政府建都南京时之南京市长。恰巧当时开封府尹是赵匡义,又系宋太祖的嫡亲胞弟,后来即为宋太宗。这才算完备了这一诏勅的法定手续。
根据这一点看,中国过去的政治,不能说皇权、相权绝不分别,一切全由皇帝专制。我们纵要说它是专制,也不能不认为还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开明的专制。它也自有制度,自有法律,并不全由皇帝一人的意志来决定一切的。我们现在应该注意在它的一切较详密的制度上,却不必专在“专制”与“民主”的字眼上来争执。
再说回来,唐代中书、门下省参加政事堂会议的,多时有至十几人,最少则只有两人,即中书令及门下侍中。开会时有一主席,称为“执笔”。讨论结果,由他综合纪录,等于现在之书记长。此项主席轮流充任。有时一人轮十天,有时一人轮一天。大家的意见,不仅由他综合纪录,而且最后文字决定之权亦在他。这是唐代宰相一职,在采用委员制中的“首席”来代替领袖制的一种运用与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