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屢唱土斷僑寓及釐正譜籍,然他們始終要在保全士族的特權下剝下益上,不如北方政治理論之公平。因此北方的均田制可以做成一規模,而南方的黃籍積弊,終難淸理。這可為北勝於南之顯例。
其次再論均田制下之租額。
據魏書食貨志,李沖上言立三長,並定「調」法。
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
此所謂「調」,卽包舉田租在內。一夫一婦六十畝,倍田不計。納粟二石;以畝收一石計,六十石收二石,便是漢代三十稅一之制。若以當時稅收慣例,百畝收六十斛比論,相差已到十八倍。
舊調,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供調外費。較現行調法亦大重。然三十、五十家方為一戶,其蔭冒者皆歸私門。
此層在農民實為甚大惠澤,因此易見推行。
李沖求立三長,與新制調法同時推行,謂:「若不因調時,百姓徒知立長校戶之勤,未見均徭省賦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課調之月,令知賦稅之均。既識其亊,又得其利,因民之欲,為之易行。」初百姓咸以為不若循常,豪富並兼者尤弗願。事施行後,計省昔十有餘倍,海內安之。此與南朝因檢定黃籍至激起民間變亂者迥不侔矣。
在豪彊方面,亦仍有優假。
奴婢受田與良民等,而所調甚少,八奴婢始當一夫一婦之調。此乃魏廷故意優假豪族,已奪其蔭冒,不可不稍與寛縱也。
惟在國庫則課調驟減,一時頗感其窘。
太和十一年韓麒麟即表陳「稅賦輕少,不可長久。」韓表:「往昔校比戶貫,租賦輕少。雖於民為利,而不可長。」此謂「校比戶貫」,卽指立三長,出蔭附而言。此謂「稅賦輕少」,卽指新定調法而言。十二年因大旱,用李彪議,仍取州郡戶十分一為屯田,一夫歲責六十斛。惟蠲其正課、征戌及雜役。孝昌二年,稅京師田租,畝五升;借賃公田者,畝一斗。畝五升,以一夫一婦受田六十畝計,則為三石,較孝文定制增一石。畝一斗,則六十畝須六石,然亦不過什一之稅。
然豪強蔭附,一切歸公,政府到底並不吃虧。所以此制直到北齊、北周,依然沿襲。北齊制,人一牀一夫一婦。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准半,牛租一斗,義米五升。於正租外又加「義租」。正租入中央國庫,義租納郡縣,備水旱災。設倉名富人倉。於政府收入外,再注意到平民災歉救濟之準備,這一個制度亦為將來隋、唐所取法。
隋文帝開皇五年,工部尚書長孫平奏請「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穫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窖貯之」。十六年,詔社倉准上、中、下三等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斗,下戶不過四斗。唐太宗時,詔,「畝稅二升粟、麥、秔、稻,隨土地所宜。商賈無田者,以其戶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五斗為差。」天寶中,天下諸色米積九千六百餘萬石,而義倉得六千三百餘萬石。義租、義倉,與漢代「常平」不同者,常平由官糴,義租由民輸,其為留意民食之良政則一。又按,其制亦先起於魏之李彪。魏書釋老志有「僧祇戶」、「僧祇粟」,於儉歲賑給饑民,意亦略同。
並因租稅輕減,社會經濟向榮,民間學術文化事業得有長足之進展。
北齊書儒林傳:「北齊引進名儒,授皇太子諸王經術。然爰自始基,暨於季世,惟濟南之在儲宮,頗自砥礪,以成其美;餘多驕恣傲狠,動違禮度。世胄之門,罕聞強學。胄子以通經仕者,惟博陵崔子發、廣平宋遊卿而已。幸朝章寬簡,政綱疏闊,遊手浮惰,十室而九。故橫經受業之侶,遍於鄉邑;負笈從宦之徒,不遠千里。入閭裡之內,乞食為資;憩桑梓之陰,動逾千數。燕、趙之俗,此眾尤甚。」
北周租額,較之元魏、北齊皆稍重。
周制:「司均掌田裡之政令。凡人口十以上,宅五畝;七以上,宅四畝;五以上,三畝。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司賦掌賦均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六十四,與輕疾者,皆賦之。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今桉:有室者授田百四十畝,即魏制露田男四十、婦人二十,倍受共一百二十畝,又桑田二十畝也。魏調二石,今五斛,為已重矣。
然上比晉代,尚輕減十餘倍。比古制什一之稅,亦輕至四、五倍。
而主其事者蘇綽,常引為憾事。至其子蘇威,卒能幹父之蠱,助成隋代之郅治。
北史蘇威傳稱:「威父綽在魏,以國用不足,為征稅法,頗稱為重。既而歎曰:『所為正如張弓,非平世法也。後之君子,誰能弛乎?』威聞其言,每以為己任。至隋文帝時,奏減賦役,務從輕典,帝悉從之。」按:隋制,丁男一牀租粟三石。此其證。唐「租庸調」制租粟二石,則仍依北魏也。又按:史稱:「江表自東晉以來,刑法疏緩,世族淩駕寒門。隋平陳後,牧民者盡變更之。蘇威又作五教,使民無長幼悉誦。民間訛言,隋欲徙之入關,陳故境大抵皆反。」此江南世族不慣北朝制度也。南北社會不同,於此可見。
這一種政治道德的自覺,南朝亦復少見。
繼均田而起的新制度有「府兵」。自行「均田」而農民始有樂生之意;自行「府兵」,而農民始無迫死之感。不教民戰,是謂棄之。臨時抽丁,皆棄之也。必待下層農民稍有人生意味而後世運可轉。隋、唐復興,大體卽建基於均田、府兵的兩個柱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