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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奇小说网>从哆啦A梦看日本>第十八章 哆啦A梦告诉我们什么之三 报仇物语

第十八章 哆啦A梦告诉我们什么之三 报仇物语(第5页)

明治维新,在教科书里的概念基本上就是非常简单轻松的一句话——日本通过了一场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我忘了的改革,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

不是我学艺不精记不清,而是我觉得这话纯粹狗屁,没必要去记。

这场革新,让当时的日本走上了资本主义的道路确实没错,但从真实生活在那个年代的日本老百姓的角度来看,这其实未必是一件好事儿。

资本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资本原始积累的阶段,如果要用三个字来形容的话,那便是血淋漓。

江户时代的武士不见了,江户时代的侠义风尚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钱,钱,还是钱。

原本豪情万丈的武士,现在因为被取消了特权而被迫为了生计去干一些拉黄包车或是工地搬砖这样的工作,整日里都在为一两文钱而烦恼。

而在江户时代地位最低的商人们,则一跃成为了社会的上流人士,整日里和王公贵族们勾肩搭背谈笑风生,只因为他们有钱。

如果仅仅是这样,倒也算了,毕竟三十年风水轮流转,人生一世总有落魄腾达时,可偏偏那些个先富起来的商人们却不干好事专门犯贱,不但大做黑心生意,以次充好地兜售各种伪劣产品,甚至还毫无诚信地玩一些欺诈的把戏,比如找老百姓搞融资,开头承诺天价利息,结果钱一到手就无影无踪。

然而由于此时日本的法律,尤其是一些经济方面的法律还不是特别完善,所以纵然这些无良商人干了这样那样的勾当,却也无法对他们实施太重的惩罚,往往也就是轻轻撸一下,力度等同于拍灰。

这种司法不健全的情况其实是每一个国家在时代交替的时候都必然会碰到的状况。只是作为后人的我们虽然确实可以如此“客观”地这么给予评价,可当时的老百姓却不这么看,他们就是单纯地认定,黑心商人之所以没有受到有力的打击,那是因为官商勾结,天下乌鸦一般黑。

于是,大家就开始怀念江户时代,就算是回不到从前,却也希望能有一个“盖世英雄”出来,做一桩惊天动地,能给这个昏暗的社会送来一股小清新的大事情。

而臼井六郎宁肯被杀头也要报父仇,杀人之后不躲不逃主动自首,这种看似是将孝义贯彻到底的行为正好满足了那些期盼着看到英雄的人们的口味。

所以群众们都很激动,尽管警察按照规矩给六郎戴了手铐上了脚镣,可在市井街头,只要提起臼井六郎的名号,没有几个不竖大拇指的。

随着这样情绪的蔓延,最终引发了一个天大的麻烦——民意与司法的对立。

大多数经历过江户时代的老百姓们都普遍认为,孝大于天,杀父之仇必须得报,不然还做什么儿子?如果政府连这种孝行都不能容忍,那么简直就是没人性,不配再当父母官。

可对于明治政府的法官们而言,这报仇法早就在明治六年(1873)就被废了,臼井六郎是板上钉钉的杀人犯,根据法律,杀了人就是死刑,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余地。

双方就这么对峙了起来,但很明显,法官们占了弱势。

原因很简单,尽管六郎的最终下场是法官一句话说了算,但并不能就此认定这是司法赢定了,你得明白,这些法官们早上九点开始上班的时候,确实代表着司法没错,可晚上五点一下班一出法院的大门,他们还是司法么?

就算还是,可司法的老婆,司法的老爹,司法的女儿,也是司法么?

司法的老婆上街买菜,司法的老爹去公园打拳,司法的女儿去学校读书,他们在听到了臼井六郎报仇事件以及自己身边朋友的评价之后,你觉得他们的立场会是什么?

压力山大。

最终,法院判定六郎为杀人罪,但是考虑到他的那一份报仇情节,故而免其一死,判处无期徒刑。

10年后,天皇大赦天下,所有在押人犯全部最降一等,死刑的变无期,无期的变有期,于是六郎便重获自由,再见天日。

因为案件当年所造成的轰动效应常年未消,所以出狱那天,当时的一些社会名流如大井健太郎以及星亨等人都前来迎接,还未六郎举行了一个盛大的接风宴。

但与此相对的是,质疑的声音自六郎入狱的那一刻起就也从来都不曾断过。

许多人觉得,既然已经废除了报仇相关法,那么所谓的报仇,也就理所当然的应在法律的概念里乖乖消失,可现如今居然因为老百姓的呼声而重新把已经作废的法律当减刑的依据来参考,这简直就是有辱司法公正。

关于六郎的行为到底是为父报仇的豪爽之举还是单纯的杀人泄愤事件,在当时的日本,无论是平民还是精英,对此都议论纷纷,彼此各执一词。

鉴于这种情况,明治政府不得不出面做了解释,表示这次纯粹是情况特殊,法律虽然是被定死的,可总归也会有那么一两次被活用的时候,所以还请大家伙淡定并相信政府,相信法律。

安抚了民心之后,政府便不得不又老生常谈了一回,重申报仇杀人和抢劫杀人一样,都是杀人罪。接着,他们还在字面意思上做出了相关的规范,从那之后,在任何法令条规的行文里,都不再会出现所谓“报仇”这一说法了,而是一律用“仇杀”二字来诠释因恨杀人的行为。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时至今日,在日本,“合法报仇”和“非法报仇”之类的字眼,那更是早已成为了单纯的历史名词,杀人就是杀人,作为非公机构的个人,在除正当防卫等极少数的情况下,但凡夺去了他人的生命,都是一种不可饶恕的行为。

如果在文章的最后说一些什么不要让仇恨吞噬你的灵魂之类的话个人觉得确实未免老套,于是干脆就换一句新的吧——在报仇之前,请记住,你将夺去的,是和已被他夺去的相同分量的一条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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