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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奇小说网>世界文化常识>概念的解说

概念的解说(第2页)

【二】劳动进程之统理方面的经济可能性有多种,可按照其如何将效用分配于各种经济来区分,亦可按照其如何将经济的机会分门别类(即如何形成所有的秩序)来区别。[5]

功用结合与功用分配在经济方法上的情形,正和其在技术方法上的情形类似。功用结合,可在一个有技术特化与技术合化的统一经济体内进行。这种统一经济体,可为一个家族,但是一大家族(例如南斯拉夫的家族共有体,即使扎德鲁加偶尔也和外面交换,但大部分在其内部已有技术上的特化);也可为一盈利经济体(例如作为统一经济体的工厂,在其内部,实行功用特化与功用结合;或者更进一步,将煤炭业和冶铁业相结合以组成所谓的混合事业;又如企业同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几种经济之结合,多少受到金融垄断者的统一指挥)。但此亦可成为几个自律的经济体之间特化的功用分配。在此,或许可有各个经济体之完全的经济自律性成立(此即完全自律的经济体之间的功用特化,19世纪的流通经济,便是其标准形态);或许可有部分的他律性成立,此即各个经济体对于许多问题,虽然是自律的,但其经济行为却是以在其之上的团体秩序为目标的。对于这个上级团体,亦有种种可能性可区分,须由其家族的特质或盈利经济的特质而定。在第一种情形下,这种团体,是以满足其成员的需要而经营的。所以其体制,就可成为合作式的,例如印度的乡村,就是如此。其手工业者,没有自律性,不过是受乡村结合体雇用的工人而已,其所做的工作,有的是没有报酬的,或者给予一定数量的补助。要不然,则为支配式的,如中世纪的庄园制度,便是如此。在庄园制度中,领主占据优越的地位,可支配经济上的某种效用,领主的土地上,成为庞大的家族。反之,倘若团体是盈利经济,则其功用结合的特质,仍可有合作式的与支配式的两种。例如在一个企业联盟(就此语的广义而言)的内部,是合作式的,但如果一个领主的盈利经济在农民与手工业者的经济方面,就成为支配式的了。

【三】私有,即所有秩序与所有形态。

在经济学上,所有的意义与法律上的概念不完全相同。例如可以继承、可以买卖、可以分割的主顾关系,对于经济科学而言,也是所有。而且事实上,这种主顾关系,在印度的法律上,的确是看作所有之对象的。

因此,劳动机会,即劳动地位,以及与此相结合的盈利机会,都可以私有,而且物的获得手段,以及企业家的指导地位等,亦都可私有。换言之,上述的几种,都可以作为所有秩序的对象。

(1)在劳动地位的私有方面,有以下诸极端:其一是劳动地位没有所谓的私有,各人可将其劳动力自由出卖,因而有自由的劳动市场存在。其他是将劳动者的人格当作对象,是属于劳动地位的,即被一个所有者所私有,因此,劳动者就变成不自由的劳动者或奴隶。在第二种情形下,亦有种种可能性。例如在16世纪之前的西欧方面,有利用不自由劳动的家族,比如古代的领主,给予奴隶以劳动自由及盈利自由时,要从奴隶那里征收租金,这就是把不自由劳动当作利益来源而使用的;还有迦太基与罗马的被殖民者以及美国的黑奴,是利用不自由劳动当作劳动力的。但在此等极端中间尚有无数的中间阶层。此外,劳动者亦可将劳动地位私有。不过其中有为各个劳动者所私有的,亦有为一种团体(统制的劳动团体)所私有的。此种团体可有各种程度的排他性,并可按其对于所希求的功效及机会之统制的方法来决定,使各个劳动者专有其劳动地位。此事的最大限度,是世袭的私有,例如印度的种姓阶级内手工业者、宫廷内的佣人、庄园内的农民地位,便是如此。其最小限度,则可防止随便地解雇(近代的经营委员会制度,可说是工厂劳动者对于劳动地位有一种“权利”观念的开端)。除劳动地位以外,此团体还可以统制其他的事,如劳动过程(例如中世纪的同业联盟之禁止拷打学徒)、劳动资质(如在19世纪以前威斯特伐利亚的麻织业者)、代价(价格的确定,大抵为了免除竞争,规定最低价格)、利用经营(烟囱清除者的巡回区域)等。从这种极限来说,亦有无数的中间阶层,以至于贡献义务及机会的统制完全没有结束。

(2)物质的获得手段之私有,可将其分开来说:

(ⅰ)物的获得手段之私有,属于劳动者,其中有属于各个劳动者的,也有属于劳动者之团体的。前者即个人私有,其作用有很多,可按其如何使用这些获得手段,为了自己的需要而用于家族(尤其是在典型的小资本制度方面)或者为了市场而用于盈利来区分。团体专有,则可按其利用的效果是否分配给个人或共同拥有,而分为股份的与共产的两种。不过两种制度大多是混合起来的。在此,其利用仍可为家族的或盈利的(例如俄罗斯的米尔是以共有的形态而成为家族的,但在古代日耳曼的农业制度下,则附带着股份的私有。可在俄罗斯的阿泰尔[6]方面,则是盈利的;阿泰尔是一种让劳动者私有生产手段的经济制度)。

(ⅱ)专有亦可落入一个所有者手中,此所有者并非就是劳动者。在这种情形下,即发生了劳动者与获得手段的分离。在此,亦可因专有的获得手段如何被所有者利用而产生种种区别。所有者可在自己的家族内,行使家长式的使用权利(例如在埃及,法老的大经济便是如此,他是修道院财产以外一切土地的所有者);专有的获得手段亦可在自己的企业内当作资本而用于盈利方面(例如以获得手段之私有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企业)。最后,亦可用之于借贷。这种借贷,有对于家庭的(例如古代的庄园领主对于所隶属的小农),亦有对于追求盈利之人的。在这种情形下,获得手段可当作指定给债主的劳动手段而委让于其本人(例如用具之对于小农以及奴隶的特别财产),或者委让于作资本之用的企业家。如此则所有者和企业者就各自分离了。

(3)除劳动地位及物的劳动手段之专有外,还有指导地位之专有。这种专有,常与劳动者离开获得手段相伴而行,其所有虽然只是贷予式的,但能使企业的机能运行,同时可将劳动者(奴隶)变为私有的。

基于所有者和企业的指导者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可能,为人格的分离与合一。在第一种情形下,所有者可将其所有运用于家族,而成为财产的利害关系者,其中的典型代表是近代的“食利者”,或许就像银行一样,可将在其处分下的一部分资产投资于实业,而成为盈利的利害关系者。

但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指导的地位既然为所有者所专有,结果必然产生家族和盈利经营的分离。这两者的分离,是近代经济制度的特质,而且是被法律强制实行的。在此情形下,盈利经营的准则在于其目标是朝着获利性原则的。但因为盈利经营的另一面,还有获得手段的专有,故其结果与个人财产有利害关系(从盈利方面来看为非合理性的利益)。此事在企业者和所有者分离之时,其影响更为显著,因为在此情形下,专有的获得手段可以成为私人的投机对象,或者成为投机的银行政策与企业同盟政策的对象,所以此处又有非合理性的影响产生,虽然其性质是盈利投机的。

三、经济史的特质

根据上面所述,关于经济史的任务是什么,已可得若干结论:第一,经济史的任务,在于考究各时代之效用分配与效用结合的性质,某一时期的经济效用是如何分配、如何特化、如何合化的,而且须就技术上、经济上言之,顾及所有的秩序,并且与所有的秩序相联系。这个问题,同时也是阶级的问题,并涉及一般的社会构成问题。第二,在此情形下,研究专有的功用与机会,是家族来利用还是企业来利用。第三,经济生活上合理性和非合理性之间的关系问题。现在的经济制度,因为记账的通行,已经高度合理化了。所以全部经济史在某种意义和某种界限上来说,是在计算基础上且现今已成功的经济合理主义的历史。

经济合理主义的程度,在古代是各不相同的。最初是传统主义,即保存自古以来的习惯,凡先前所传下来的,虽然早已丧失原来的意义,但仍然传之于后代。此状态延续很久,所以经济史对于没有经济性质的诸要素,亦不能不提及此项经济以外的种种要素,如极欲获得神圣财物的巫术要素及宗教要素,力求权力的政治要素,以及追求荣誉的身份阶级之上的利益等。

现在的经济,就盈利方面而言,原则上已有经济的自律性,只以经济的观点为宗旨,而且有计算上的高度合理性。但是实质上的非合理性,常常掺入此种形式的合理性之中。或许是由于所得的分配,大概此事在某种情形下,引起实质上非合理的财物之分配;或许是由于家族及投机上的利益,亦属于非合理的性质。不过形式上的合理性和实质上的合理性也在文化领域中斗争,不仅限于经济领域。法律方面,亦有形式上的法律之适用和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之斗争。[7](这种情况在艺术上也有,如古典的艺术和非古典的艺术之对立,其矛盾之处在于实质上的表现需要与形式上的表现手段之冲突。)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提出,即经济史(特别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并不像唯物史观要使人相信的那样,和一般文化的历史差不多相同。一般文化的历史既不是从经济史中产生的,也不仅仅是其函数。经济史其实是一种下层构造,倘若不懂经济史,就无法研究任何一个文化领域。

[1]物财不在所论之列,我们就其使用的可能性而言,例如引力、撞力、载力等。效用恒为个别的,例如以马而论,“马”——在此种关系及此种意义上——非为经济之对象,仅其个别的效用是对象。为简单计,可将物的效用叫作“财”,人的效用叫作“用”。

[2]因此,“经济的事”之意义,常常是指比较各种使用目标而做一选择。但技术上的设计,则在为某种已定目标选择手段。

[3]前者在诸侯的领土上及工厂内也是如此,在这里,各种贡献在各个劳动者身上已专门化,但不分配于各种经济。后者之例则为威勒格(Verlag),其在纺织业方面的组织,即在于将贡献分配于各种经济。

[4]关于贡献的集团化,我们可举实例来说明。例如数人合力负担或拖引一重物,这是劳动的累积;又如乐队,则为劳动的结合。

[5]其问题在于工作位置是否世袭,是否可随时辞退或终身拥有,物的获得手段是否私有以及属于谁,等等。

[6]因为盈利原则未曾去掉,故为一种社会主义,新的所有者之阶级代替了原有的阶级。

[7]腓特烈大帝和他的法学家之争论,即由于法学家的形式论反驳了腓特烈大帝的便宜主义(就行政及一般的利用上而言)观点下的裁断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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