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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一个英国人和一个美国人,在南极的陆地上打了起来,已知,南极不属于任何国家,美国人把英国人打死了。

请问,应该按哪个国家的法律判刑?

a、英国b、美国c、钝角……

问题三:一个英国人和一个美国人,在船籍为俄罗斯的船上打了起来,美国人把英国人打死了,此时船停泊在中国大陆的码头。

请问,应该按哪个国家的法律判刑?

a、英国b、美国c、俄罗斯d、中国……

评论里出现了从业的律师、法学教授、还有法学生,包括已经出国念书的法学生。

什么船旗归属原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纷纷出现,大家都坚信自己说的是对的,并且都能拿得出法条来。

一时间,神仙打架,谁也说服不了谁。

许多企业主也会关注紫金论坛,他们此时才发现,原来关于法律归属这事,连律师自己都不统一啊?

他们开始焦虑了,这万一要是出了事,到底谁能帮他们打赢官司?

等大家闹腾几天之后,紫金公司请的各国法学界大佬才出手。

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回答,不是生硬的搬法条,而是从法律和国际关系这两条出发。

比如第一个问题,按理说,应该是以船旗归属判定,适用巴拿马的法律。但是巴拿马是个小国,不管是美国还是英国,它都得罪不起。

如果英国或美国其中一个强烈的想要处置权,巴拿马绝对不会跟其中任何一方争。

然后,有一些法学大佬拿出了一些过去的案例,说可以参照。

紫金咨询贴心的在案例下注明:这些案例来自于海洋法系国家,可以参照。

不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

并贴出哪些国家是海洋法系,哪些国家是大陆法系,还有这两??系之间的区别。

这种搞笑风格的法律三问,只是用来吸引流量,懂行的不懂行的人都可以讨论。

企业主也不会觉得这事跟自己有关系。

等全民讨论法律三问的热情提升之后的第三天,版面上切换了一个问题。

“你给法国进出口公司的员工一些好处,向法国大量出口罐头桃子,使用美元结算,美国是否有权利处罚?”

评论里回复很整齐:“关他屁事。”

然后,紫金请了一位美国法律专家回复:

《反行贿公约》提示——“任何国家的任何企业,只要和美国有联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美元结算,涉及美国业务,甚至是使用美国邮箱,均受美国法律监管。”

一时间,众人哗然:“不是吧,手伸得这么长。”

“不可能吧?现在不都是美元结算吗,那岂不是都是他们管的?”

“那这日子还怎么过?”

“没听说过这条法律,我们国家应该不承认的吧。”

“我跟法国人做交易,他们还能处罚我?跑中国来抓我?”

安夏切了个小号:“你一辈子不出中国,你的法国合作伙伴一辈子不离开法国吗?他只要敢到美国,或者加拿大,就可以被抓住。”

小号毫无意外地被喷了。

“你在说什么鬼话,关美国什么事。”

“全是你幻想的吧?”

“美国可是民主自由的灯塔,怎么可能干这么没道理的事?”

……

在美国的法律专家找出《反行贿公约》原文出来,贴在论坛上,看热闹的网友还是骂骂咧咧地表示不相信。

但是企业主慌了。

他们真的要用美元结算,不像网友那样只要说「不听不听,王八念经」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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