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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辩证法1(第1页)

今天的辩证法[1]

无论是在南斯拉夫还是在国外,辩证法的概念都存在着巨大的混乱。总的来说,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关于辩证法和辩证方法的著述是不尽如人意的。原因很简单,它们不能满足创造性研究的一些基本要求。它们常常不过是重复那些在以往的学术成果中得到论证的众所周知的观点。尽管我们在一些较好的著作中发现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大多仍局限于从当代学术成果中寻找一些新的例证。这些著作至多是在致力于一种新的系统化,这种系统化把先前支离破碎的原则(规律)引入了几条新的原则(规律),或者把先前没有获得这种地位的原则提高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的辩证规律的高度。这种做法给人以一种武断的印象,但无论是对怀疑主义大师和自然的资产阶级理论家而言,还是对大多数致力于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方法和人类实体置于现代水平之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来说,这种做法既不是唯一的理由,也不是主要的理由。

大多数关于辩证法的教科书的基本缺陷在于:首先,它们很少关注对这样一些范畴如发展、进步、对立、质、量、必然性、决定论等等的分析、正确解释或定义。这些概念仍然是含混不清的、未加定义的和模棱两可的,而且它们之间的限定也是不充分的,即使是那些定义它们的各种尝试,在逻辑上通常也是站不住脚的——在多数情况下,它们不是循环论证就是解释得比原来更加难懂。与此同时,当逻辑分析方法已经取得巨大进步的时候,这些缺陷等于被取消了资格。

其次,这些教科书的第二个主要缺陷在于把辩证原则无批判地、教条地理解为绝对的独立于人及其经验的现实规律,这些规律所表达的观点则被认为是神圣的、普遍的、绝对正确的和已被证明的。矛盾在于,这样一来,辩证法(它不是把整个世界理解为一些复杂的事实,而是把它理解为一些复杂的过程)也就被当成了一种已经完成了的东西。

最后,这些教科书的第三个主要缺陷在于其建立和应用辩证法的极为有限的方式。人们根据所依据的材料得出这样的印象,辩证法首先是一种自然科学的方法。当它应用于社会时,一般来说,辩证法就和意识形态与政治宣传联系在一起了。除了《资本论》试图对辩证法作出明确而系统的阐述以外,还很少有过用现代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经济学、法学、美学、伦理学和艺术理论等实际的方法论的洞见来丰富辩证法的尝试。而且,即使辩证法是一种一般的哲学方法,也不能仅仅理解为一种获得知识的方法,一种建构一幅一般的图景的方法。它还必须被理解为一种研究和解决人道主义问题的方法,归根到底,被理解为一种决定人类行动的目标与适当手段的方法。这就预设了辩证法作为历史实践之一定结构的基本意义。

这就是马克思的辩证法的全部内容。然而,他的许多追随者却忘记了这一点。同样,他们当然也被历史所遗忘。他们的错误很容易就能得到解释:因为辩证法已经成为一种意识形态的信条,而且对这种信条的阐述和解释已经成为最高政治权威们交给哲学家“解决”和认证的一项任务。辩证法不可能享有一种更好的命运。

另外,就许多反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而言,他们对辩证法问题缺少兴趣的事实也使人震惊。这不正代表了理论思想史上另一种广为流行的抽象否定吗?难道对一种极端的治疗和矫正只能在相反的极端中才能找到吗?这是否可能是一个不仅抵制那些被宣布为“辩证法”的东西,而且抵制马克思本人的辩证阐述,并把这些阐述当作其思维模式和行动模式之全部复杂性的极不完备的、图式化表述的问题呢?我们是否不必怀疑我们必须精确地阐明我们的哲学方法原则,以便自觉地将它们应用于研究的过程呢?或者,这种与无能相关的漠然态度能创造性地解决方法论问题吗?这是任何哲学都不能回避的问题,如果它具有坚实的基础的话。

这里不是回答所有这些问题的地方。但是,和通常的情况一样,如果它们得到了完整阐述,那么其中的每个问题都包含着真理的因素。另外,提问者的观点已经部分地包含在问题中了。

每一种哲学都有其自己的方法,即一系列引导哲学家解决问题的原则,不管它是否意识到这些原则。哲学家——有才能的、重要的哲学家——之间的区别并不在于某些人运用一定的方法而另一些人则不然这一事实;而在于某些哲学家意识到了自己的方法并使之从属于批判的考察,而另一些人则盲目地运用自己的方法,换言之,他们的方法是从他们那里异化而来的。系统的自觉的方法(方法论)和我们自发而或多或少无意识地运用的方法之间,有着巨大的差距。尽管它不能完全被克服,但人们很难怀疑这样一个事实,即这种差距越小,我们的批判能力、我们控制自己精神过程的能力、我们的自我意识、因而我们的自由也就越大。

在我们讨论辩证法的时候,方法论和方法这两种结构并不是我们必须解释的唯一方面,尽管后面有很多理由表明,它们必然居于我们的注意力的中心。

如果方法论预设了方法,即前者是对后者的精确表述,那么方法也就预设了理论——本体论的、价值论的和认识论的。例如,一切现象都应该在其动态的和历史的方面得到研究这一原则,就预设了世界在本质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的理论,即所有对象(包括知识和人类价值)都随时间而发展,并在自然和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形式(表现)。只有意识到我们的理论的预设,我们的方法才是可靠的和合理的。这种方法要求,每当我们建构各种静态的、封闭的系统和模式时,每当我们通过一些固定、僵化的概念冻结环绕我们的永恒之流时,我们必须意识到我们引入的简化规则。这同样适用于具体性的方法论要求:在研究抽象事物时,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这些抽象得以派生和运用的具体情况——即抽象得以运用的实际条件以及与其运用相关的实践结果。这一原则的有效性取决于下列理论假定的真理性:本体论假定(实际上这个一般的假定本身并不存在,而只是作为个别对象或情况的一个构成方面存在);认识论假定(一种仅仅关于极为复杂、多变、实际和可能的经验之固定形式的观念);价值论假定(一种一般的价值是特殊的感觉现象存在的客观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在一定的时空内能够满足个别人的需要)。

此外,哲学方法和理论是受其本身的特殊活动方式的条件限制的。例如,老聃的无为原则就是和一种静心无欲的活动相一致的,这种活动放弃了主要的社会变异,甚至放弃了语言之争:“知者不言,言者不知”,“善者不辩,辩者不善。”[2]

希腊人安于世界基本状况的思想,是和那些不参加生产,认为自由人不值得参加生产的哲学家和政治家的行为方式相符合的。

现代实证主义哲学由于它对逻辑分析的特殊兴趣,预设了这样一些哲学家,他们接受了社会中最严格的职业分工,他们不参加任何超出其狭窄的、专门的、纯理论的活动以外的活动、无论他们在其领域以外的个人共鸣如何。他们的活动纯粹是分析的和知识的,即便是指向一定的生活领域,也尽可能予以准确的描述和解释。

辩证的理论和方法则预设了对一种全面的实践活动的信奉。在这种活动中,哲学的、科学的、政治的、道德的和艺术的活动彼此渗透:在个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之间,思想、语言和行动之间,目的和手段之间,现在的行为和未来的理想之间,不存在任何鸿沟。辩证的实践寻求的是超越那种片面的、残缺的和狭隘的存在模式的对立两极,即工艺人、政治人、经济人、消费人等等;它是一种说明客观状况及其一切限制的行动方式,而且在它不屈从于盲目的外部力量,而是以对最佳的客观可能性的选择为基础的意义上,它是一种自由的行动方式。

“实践”这个词既包括主体即活动的人,也包括客体即人在其中活动、并通过其活动改造了的环境。因此,辩证实践的基本事实在于预设了一种物质基础的存在,从而为人类干预的各种选择模式留下了余地。在一个过于刻板或无形、过于迅急或迟缓、过于限制或混乱的世界中,人既不可能出现,也不可能生存,而且肯定不能即使是相对自由地生活。我们成功地改变了我们的世界这一事实表明,我们在物理的、生理的和心理的组织方面很好地适应了它。总的来说,世界和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我们的物理存在和精神存在之间具有某些特殊的结构特征,这些特征独立于我们对它的意识而存在,而且在关于作为一种方法、理论或行动方式的辩证法的任何思考中,它们都是不可忽视的。从我们人的观点看,世界显现为一个整体(“总体”),尽管它包括许多彼此在根本上受到限制的相对独立的系统。世界是可变的,因而在一定时间内,一个系统的状态必然决定着该系统在未来任何一个时间内的各种可能状态:[3]每一系统都处于对立力量的动态平衡之中,等等。在使世界概念化的过程中,我们把一定的自在之物变成了某种为我之物,即使之主观化了。我们根据自由有限的经验、知识、思维器官和语言正确地观察着世界,但这种主观化却是局部的,而且从我们日常活动的巨大成功中便可以肯定,我们关于世界的许多认识是十分恰当的——尽管我们不可能进一步知道什么才是恰好如此。

因此,辩证法包含着一种明确阐述了的方法论,一种无保留的方法,一种世界观,一种活动方式和“为我”的世界。辩证法可以在这些层次及其相关方面——即辩证方法论,辩证理论和辩证方法,辩证实践,关于事物本身的辩证法[4]——进行思考。“辩证法”这个词所以能作如此宽泛的解释乃是因为,这些结构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以其他结构,或适用于一切结构的一定性质为基础的。但是,这些方面并非都和哲学家及其活动的特定目标同等相关。哲学家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一种关于世界、社会和人的完备的理论意识:即提出一种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并批判地解释和考察真正的理论和方法。因此,在哲学中辩证法就意味着(1)理论和方法;(2)方法论[5]。

作为一种一般的哲学理论和方法,辩证法在以下方面不同于所有其他专门的科学理论和方法。

(1)辩证法的原则是对全部合理的(不仅仅是科学的)研究领域的理论假定,其应用领域包括整个人类的历史现实。而专门的科学陈述和原则则是一些只适用于受到特殊限制的研究领域的假定。因此,辩证法这种考察和研究的方法不能用于自然现象,而且一般来说,经验方法也不能用于社会现象。

(2)专门的科学陈述既能在经验上得到检验,也能在理论上得以提出。经验的证实和拒斥所以可能是因为,它们的应用领域较为清楚地得到了限定,而且其中的术语通常都得到了足够精确的阐述,因而可能决定经验究竟是证明还是拒斥了它们。此外,它们能够从更一般的哲学原则中推演而来,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可以认为它们得到了论证。

这并不适用于辩证原则,因为并不存在任何可以从中推出它们的更一般和更根本的原则。经验能够证明辩证原则,但并不能以任何决定性的方式使那些相反的非辩证法的原则失效。这是因为两者都概括了一种意义,从而使人很难判断何种事实才能构成一种决定性的反驳。辩证原则的证明主要依赖于这一事实,即它们是对批判思维和创造**活动之真正富有成效和成功的特性的阐述。因此,它们在我们的全部研究中提供了成功的指南并使得我们在其他哲学方法至多只是导致抽象和部分的真理发现的地方,建立了全面而具体的真理。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之间的争论中,卢卡奇在其早期著作《历史和阶级意识》[6]中提出的一个问题最近又重新提了出来:讨论自然辩证法有意义吗?人们通常认为,卢卡奇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而且南斯拉夫和国外的某些马克思主义者也持有这种看法。

实际上,卢卡奇关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在其全部研究中既不十分清楚,也没有—以贯之地予以坚持。人们注意到了其著作中的两种不同观点。在一种观点看来,具体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只是一种理解社会的方法,恩格斯的错误在于步黑格尔后尘,把辩证方法推广到了认识自然的方法。

另一种观点更为灵活:必须具体地说明辩证法的不同形式。在程序上,必须区分自然过程的辩证法和历史的辩证法:

第一种观点处于支配地位,而且显然更接近于卢卡奇。他相信,“在马克思的理论和方法中,理解社会和历史的正确方法已被最终发现”。(第XLIII页)他赞扬马克思使辩证法成为“历史的本质”。(第188页)

科学的无产阶级立场比黑格尔的立场更先进,这突出地体现在马克思主义中,即马克思主义拒绝承认那种在反映范畴中有一种人类认识的“永恒”阶段,并坚持认为它们是资产阶级社会中思想和生活的必要模式,是思想和生活物化中的模式。因此,我们就可以在历史本身中找到辩证法。(第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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