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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我们可见逻辑底或哲学底观念,与经验底或科学底观念之不同。物理学及天文学中所谓宇宙是物质底,正如上文所说物质底天地。此宇宙之观念,是经验底,科学底。所以科学中所说宇宙,与哲学中所说不同。物理学及天文学中所说宇宙,可以不是“至大无外”底;而哲学中所说宇宙,则必是“至大无外”底。有物理学家以为宇宙能扩大。此所说宇宙若是哲学中所说宇宙,则此命题是不通底。若用《墨经》的话,我们可以说“此言悖”。

以物为一类而思之,与以一切物为整个而思之,其所思不同。盖以物为一类而思之,其所思只及一切物所公共有之性。而以一切物为一整个而思之,其所思乃及一切物及其所有之一切性。此大全或大一之所以为“至大无外”也。我们不知一切物都是什么,又不知其共有若干,亦不知其所有之一切性都是什么及共有若干,但我们不妨将其作一整个而思之。此所以大全,大一,或宇宙,不是经验底观念,而只是逻辑底观念。

我们以类为对象而思之,或以大全之一整个为对象而思之,我们可超乎经验,而又不离乎经验而对于实际有所肯定。超乎经验,因为所思之中可有经验所不及者。不离乎经验而对于实际有所肯定,因为对于经验所不及者,在实际上并无所肯定。我们只对于真际作形式底肯定,而不对于实际有事实底肯定。故于作此思时,一方面可以说是“智周万物”,“范围天地”,一方面还是“不离宇中”。

我们于上文说,我们因分析实际底事物而知实际,因知实际而知真际。我们的知愈进,我们即愈能超经验。我们于上文说,“这”对于狗只是“这”;而人则因分析“这”而知“这”是什么。能知“这”是什么,即已超乎“这”。

我们又知类,我们知凡属一类之事物,皆有其“有以同”,如《墨经》所说者。我们如从经验知一类中之许多“这”是如此如此,即可知其类中之别底“这”,虽为我们经验所不及者,亦是这般这般。我们如从经验知一“这”有某类事物所同有之某性,则某类事物所同有之别底性,此“这”亦有,虽我们或并未注意及之。我们说“这是桌子”,即是知“这”属于桌子之类中,我们虽未深考“这”所有之性,但可知凡桌子所有之性,此“这”亦必有之。

科学即利用此等知识以统治自然,利用自然。培根说,上帝说:宇宙间事物,人若能叫出它的名字,即可使用之。能叫出它的名字者,即知其属于何类也。知其属于何类,即可用人已有对于此类之知识,以统治之,利用之。

若人之知,更由知实际而知真际,则其超经验之程度更大。详在第十章中。

(四)理

上文已说到方之理。所谓方之理,即方之所以为方者,亦即一切方底物之所以然之理也。凡方底物必有其所以为方者,必皆依照方之所以为方者。此方之所以为方,为凡方底物所皆依照而因以成其为方者,即方之理。凡方底物依照方之理而为方,其所依照于方之理者即其性。凡依照某所以然之理而成为某种物之某,即实现某理,即有某性。理之实现于物者为性。关于性,第四章中,另有详说。若仅有方之理而无实现之之实际底物,则方之理即只有真而无实。“方”即是纯真际底。方底物之类,即仅是一可有之类,一空类。

就我们得到知识之程序说,我们已知属于每一类之事物皆有同性,例如属于方底物之类之物皆有方性。每类物所同有之性,我们可将其离开此类之实际底物而单独思之。在中国哲学史中,公孙龙最先注意此点。公孙龙所主张之“离坚白”,即将坚或白离开坚白石而单独思之也。此单独为思之对象之坚或白,即坚或白之所以为坚或白者,即坚底物或白底物之所以然之理也。离坚白石之坚或白,公孙龙名之曰指。指之为纯真际底,公孙龙名之曰藏。指之实现于实际底物者,公孙龙名之曰与物之指或物指。

有人认为,所谓方者,不过人用归纳法,自其所见之许多方底物中,所抽象而得之概念,在客观方面,并无与之相当者。真际即是实际;实际之外,别无真际。

对于此主张,我们说:我们对于此所谓理之知识,可以名曰概念。自知识之得到方面说,我们对于方底物,必须有若干知识,然后可得方之概念。但既得方之概念之后,则见方,即所谓方之理,亦即方之所以为方者,并不只是一概念。比如我们初学算学时,先数三个桌子,三个椅子,然后可以知“三”。三个桌子,三个椅子等,是“三”之实际底例,即实际底三。实际底三是可感底,但“三”则不可感而只可思。我们自经验底实际底三中,得三之概念。既得三之概念,知三之所以为三者之后,即见三有自可为三者,“三”不只是一概念。“三”是一客观底有。实际底三,必依照三之所以为三者,然后可成为三。故有实际底三,必有三之所以为三者,但有三之所以为三者,不必即有实际底三。三如此,其他数目,亦系如此。因其均系客观底,所以数学中有一定底原则公式,不能随人意为改动。如数目仅为人之概念,则数学可随人意编排,而大家所公认之数学,即为不可能。

如问:我们的思,何以能知“三”或“方”?此正如问:我们的眼,何以能见红色?此二问题,同一不可解答。我们固就可生理学方面,将我们的眼之结构作一研究,以为如此结构,遇某种刺激,我们即有红色之感觉。但此不过说明我们有红色感觉时所需要之条件,及其所经过之程序。但在此条件下,经此程序之后,我们何以有红色之感觉,仍未说明。于有红色之感觉之时我们不但有此感觉,而并且知所感觉者是红色;知所感觉者是红色,则即可作“这是红色”之判断,说“这是红色”之命题。我们若将“这是红色”之判断,“这是红色”之命题,加以分析,我们即见,我们于作此判断,说此命题时,我们已有红色之概念。我们若再将此概念,加以分析,我们即见我们所有红色之概念,实是我们所有对于红色之概念。有红色之所以为红色者,我们对之之知识,即所谓红色之概念,所以红色之概念,实是对于红色之概念。此红之所以为红者,并不在我们心中,我们心中所有者,不过对此之知识,即所谓对于红色之概念。红之所以为红者,虽亦为红底物所依照,但不即在红底物中,亦不即是红底物。因为假使实际上无红底物,还可有红之所以为红者。此红之所以为红者即是红之理,我们对之之知识,即是我们所有对于红色之概念。若问:我们何以能有此知识?若此问是问:什么是此知识所需要之条件,及其所经之程序?则生理学或心理学可以答复此问题。若此问题是问:在此条件之下,经此程序之后,我们何以能有此知识?此问题,与问我们何以能有红色之感觉,同是不可答底。我们只可说:我们有能感之官能,对于实际底物,能有感觉。我们有能思之官能,对于真际中之理,能有概念。

我们的主张,可以说是一种纯客观论。照常识的看法,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是客观底,但言语中之普通名词如人,马等,形容词,如红底,方底等,所代表者,均不是客观底,或不能离开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而独有。纯主观论以为即一件一件底实际事物底亦是主观底,或可归于主观底。但这种说法是说不通底。因为照它的逻辑推下去,一个人只能知道他自己于一时间所有之感觉,一切言语,历史均不可能。在常识与纯主观论中间,亦有或可有,种种不同底派别,在常识与我们的纯客观论中间,亦有或可有,种种不同底派别。但这此均不在我们讨论之列。我们只说我们的主张,是纯客观论。中国的旧日底理学,亦是纯客观论。中国人的精神为旧日理学所陶养者,亦是纯客观论底。此点于第四章以下有详细底说明。

一种,即一类,物,有一种物之理。一种事有一种事之理,一种关系有一种关系之理。此所谓物是狭义底,如宋明人语录中所说事事物物或事物之物。本书所谓物,除本章第二节第三节外,均是就狭义底物说。如桌子是一物,桌子动是一事。就事说,每种事,亦皆有其所以为此种事者;此即其理,为其类之事,所必依照者。依照其理之事,即其理之实际底例,亦即其事之类之实际底份子也。例如动之一种事,必有其所以为动者,此即动之所以然之理,为一切动之事所必依照者。依照动之理之实际底动之事,即动之理之实际底例,亦即动之事之类之实际底分子也。物与物之间,事与事之间,有互相交涉之关系。就关系说,每种关系,亦必有其所以为此种关系者。例如此物在彼物之上,在上乃一种关系。在上之关系,必有其所以为在上者,其所以为在上,即在上之所以然之理也。一实际底在上之关系,例如此砚在此桌子之上,即系依照在上之理,而为其实际底例,为实际底在上之关系之类中之实际底分子。又如此事为彼事之因,彼事为此事之果,因果乃一种关系。因果之关系,必有其所以为因果者。此所以为因果者,即因果之所以然之理。

理,宋儒亦称为天理。我们亦可称理为天理。我们于上文说,天兼本然自然二义。理是本然而有,本来已有;故是本然;故可称为天理。

(五)形上形下

《易·系辞》说:“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易·系辞》所谓形而上与形而下之意义原来若何,我们现不讨论,我们现只说本书所谓形上形下之意义。此意义大体是取自程朱者。

我们所谓形上形下,相当于西洋哲学中所谓抽象具体。上文所说之理是形而上者,是抽象底;其实际底例是形而下者,是具体底。抽象者是思之对象;具体者是感之对象。例如“方”是思之对象,是抽象底;这个方底桌子是感之对象,是具体底。不过抽象者虽是思之对象,而思之对象,不一定是抽象者。例如上所说之类及全,虽非抽象底,而亦是思之对象。具体者是感之对象,不过此所谓感不只限于耳目之官之感,例如某人之心或精神,虽不为其本人或他人之耳目之官之对象,而亦是具体底。

有一点我们须注意者,即西洋哲学中英文所谓“买特非昔可司”之部分,现在我们亦称为形上学。因此凡可称为“买特非昔可”底者,应该称为形上学底;不应该称为形上底。照我们所谓形而上者之意义,有些可称为形上学底者,并不是形上底。例如唯心论者所说宇宙底心,或宇宙底精神,虽是形上学底,而是形下底,并不是形上底。照我们的系统,我们说它是形下底,但这不是说它价值底。我们此所说形上形下之分,纯是逻辑底,并不是价值底。形而下者,如其是有价值底,其价值并不因其是形而下而低。如宗教中所说上帝能创造作为。此上帝,如其有之,亦是形下底。

就我们之知识言,我们之知形而上者,必始于知形而下者。我们的知识,始于感觉。感觉之对象,事事物物,皆是形而下者。我们对于感觉之对象,事事物物,加以理智底分析,因而知形而上者。对于事物之分析,可以说是“格物”。因对于事物之分析,而知形上,可以说是“致知”。

就真际之本然言,形而上者之有,不待形而下者,惟形而上者之实现,则有待于形而下者。例如“圆”,圆之所以为圆者,或圆之所以然之理,之有,不待于形而下者,而其实现,即在实际上有一事实底圆,则必待于形而下者,如一粉笔画底圆,必待粉笔所画之线。

实际底事物,中国哲学中名之谓器。朱子说:“形而上者,无形无影是此理。形而下者,有情有状是此器。”(《语类》卷九十五)在中国哲学中,相当于形上形下之分,又有未发与已发,微与显,体与用之分别。就真际之本然说,有理始可有性,有性始可有实际底事物。如必有圆之理,始可有圆之性,始可有圆底物,所以圆之理是体,实现圆之理之实际底圆底物是用。理,就其本身说,真而不实,故为微,为未发。实际底事物是实现理者,故为显,为已发。某理即是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某种事物即是所以实现某理者。由此观点以说理与事物之关系,即程朱所谓“体用一源,显微无间”。

上文说,照常识的看法,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是客观底,但言语中之普通名词,如人,马等,形容词,如红底,方底等,所代表者,均不是客观底,或不能离开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而独有。我们的纯客观论则主张不独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是客观底,即言语中之普通名词或形容词所代表者,亦是客观底,可离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而独有。不过此所谓有,只是就真际说。我们说“人”“马”“方”“红”等可离开实际底一个人,一个马,一个方底物,一个红底物而有。此有并不是实际底。举“方”以为例。普通人多以想象具体底方者,想象抽象底方,其实抽象底方,是不能为我们所想象底。照普通人之错误底想象,似于许多方底物之外,另有一方底物。此方底物与别底方底物之区别,只在其是完全地方,此似乎是完全地方底物,与别底方底物可并排在一处,如一画家可将其所临写之真本,与其许多摹本并排在一处。如用此看法,则不独是体用两橛,显微有间,而且我们所主张“方”可离开方底物而独有之说,直是不通,直是悖。普通以此说为不通者,大多系用此种看法看。其实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底。

我们于上文已说:“方”是思之对象,不是可以想象底。朱子说:“无极而太极,不是说有个物事光辉辉地在那里。”(《语类》九十四)我们所谓“方”,亦不是“一个物事光辉辉地在那里”。所谓方者,只是方底物之所以为方者,方底物之所以然之理。此理不是我们所能随便改动,因此可见其不是主观底,然亦不即是实际底方底物。我们即实际底方底物而见其所以为方者,其所以为方者即方之理。此理不是主观底,而亦不即是实际底方底物。所以我们说它是真际底。它不即是实际底方底物,但实际底方底物必须依照它才可成为实际底方底物。它不能为我们所想象,亦不能与实际底方底物在一处。它若能为我们所想象,能与实际底方底物在一处,它亦成为一个实际底方底物,而不仅只是方之所以为方者,不仅只是方之理。

若知上所说错误底看法之为错误,则所谓一与多之问题,不难解决。“圆”是一,许多圆底物是多。“圆”之一何以能有许多圆底物之多?中国的哲学家多借用佛学中“月印万川”之说,以为比喻。一月可印于万川,而并不害月之为一。然此不过是一比喻,比喻并不能替代解释。正当底解释是如上所说。盖一与多之问题之所以起,亦由于误以想象形下底圆者,想象形上底圆。但形上底圆,即“圆”,不过是圆之所以为圆,圆之所以然之理,凡具体底物,合乎此理者,或有合乎此理者,即成为实际底圆。知此则可见圆之理之一,并不妨依照之者之多。

明清以来,反对理学者,皆系为上述之错误底看法所误。李恕谷说:理学家以为“理在事上”,而其自己则以为理“即在事中”。若所谓在是存在之义,则理无所在底。理既不能“在”事上,亦不能“在”事中。理对于实际底事,不能有“在上”“在中”等关系。真际中有“在上”之理,但“在上”之理,并不在上,有“在中”之理,但“在中”之理,并不在中。所以理不能在事“上”,亦不能在事“中”。此等误解,皆由于以理为一“物事,光辉辉地在那里”。戴东原以为宋儒说理“视之如有物焉”,以理为“如有物焉”,正是以理为“一物事光辉辉地在那里”,正是用上所说之错误底看法看理。

然宋儒对于理之为非实际底亦有看不清楚,可说不清楚者。例如宋儒常说:“理之在物者为性”,“心具众理而应万事”。此等话是可解释为以理为“如有物焉”。此错误有时即朱子亦不能免。若不能免此错误,则讲理自有种种不通之处。后来反朱子者对于朱子之攻击,有些是攻击者之错误,有些是朱子自己未看清或未说清所致。

(六)太极

朱子以为理是实际底事物之所以然之故,及其当然之则,我们所说理亦是如此。方底物必依照方之理,始可是方底,又必完全依照方之理,始可是完全地方底。一方底物之是否完全地方,视其是否完全依照方之理。由此义说,方之理即是一切方底物之标准,即是其当然之则。《诗》说:“天生蒸民,有物有则。”宋儒多引用此语。程伊川说:“有物必有则,一物须有一理。”一类物之理,亦即一类物之则。我们常说“某方底物比某方底物更方或不如其方”,皆依此标准说。若无此标准,则一切批评,皆不可能。凡不承认有理者,对于此点,均未注意。

所谓极有两义,一是标准之义,如《洪范》所谓“惟皇作极”,及从前庙堂颂圣,所谓“建中立极”,皆用极之标准之义。一是极限之义。郭象说:“物各有性,性各有极。”(《〈庄子·逍遥游〉注》)此极是极限之义。每理对于依照之之事物,无论就极之任何一义说,皆是其极。方之理是方底物之标准,亦是其极限。方底物,必须至此标准,始是完全地方。但若至此标准,亦即至方之极限,所谓方之无可再方,即就此极限说也。

所有之理之全体,我们亦可以之为一全而思之。此全即是太极。所有众理之全,即是所有众极之全,总括众极,故曰太极。朱子说:“事事物物皆有个极,是道理极致。”“总天地万物之理,便是太极。”(《语类》卷九十四)

太极之名,先见于《易·系辞》。《易·系辞》说:“易有太极。”后周濂溪《太级图》中亦说“无极而太极”。《易·系辞》中“易有太极”一段,及周濂溪之《太极图》,为后来中国哲学中宇宙论之纲领。但《易·系辞》及周濂溪所谓太极,与朱子及本书所谓太极,并不相同。此点第二章中另有详论。

太极即是众理之全,所以其中是万理具备。从万理具备之观点以观太极,则太极是“冲漠无朕;万象森然”。“冲漠无朕”,以言其非实际底;“万象森然”,以言其万理具备。万理不生不灭,不增不减,亦可用佛家所说真如名之。真者一切众理,皆是真有,并不虚妄;如者,一切众理,各如其性。不过此真如中万理具备,并不是空。朱子以此区别儒释。朱子说:“太极是阴阳五行之理皆有,不是空底物事。若是空时,如释氏说性相似。”(《语类》卷九十四)又说:“天命之谓性:此句谓空无一法耶?谓万理毕具耶?若空,则浮屠胜;果实,则儒者胜。”(《文集》卷三十一)

[1]选自《三松堂全集》,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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