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1]
一、第一个基本问题
近代思维传统在其工作的门槛前使哲学面对三个现时性(aktuell)问题:我们能够知道什么,我们应当做什么,以及我们可以希望什么?其中第二个问题可视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它是总的人的问题的一种形式,赋予伦理学以“实践”哲学的品格。这种提问形式想要超出对现实东西(Wirkliches)的单纯认知性把握,但终究显得不及人的渴求与希望所指向的东西。它不依赖于可达成的一切保证,不依赖于对有条件者与可把握者的知识,同样不依赖于对最遥远者、终极东西以及绝对的信仰,内在地处于生活的坚硬现实性与愿景式眺望的悬浮理想之间,它本身并不转向现实的东西,不过却与现实性相近,甚至既不是理论,也不是渴求,却永远接近现实的东西,并从被给予的现实东西出发发问,乃至它的眼前永远都是被给予者中的非现实东西的现实性。
“我们应当做什么”这个问题是从与我们最切近的东西中,从朴素的日常生活之流中产生出来的,这绝不逊色于从个体(Einzel)偶尔一次所面对的重大的、要做出决断的生活问题中产生出来的。诚然,后面这些问题,使他经历了只此一次、绝不再悬置的赞成和反对的艰难时刻,把他由半意识的随波逐流推升到其生活的聚变之中,从而透视到不可推卸又无法预见的责任。但是,实际上琐细事情也莫不如此。因为我们面临的事态(Sachlage)无论琐细还是重大都表现出同样的面目:它迫使我们做出决断、采取行动,而且在必须做出的决断面前不容许有任何逃避。但是这却没有告诉我们,我们应当怎样做决断,要做什么,以及我们应当承担并应该愿意承担何种后果。
每时每刻我们都要面对“我们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在每一种新的境遇中这一问题都会重新向我们提出来,在生活中我们都要逐步地重新回答此问题。这是无可逃避的,因为没有任何力量能够减轻我们在此问题上的负担,推卸回答它的必然性。甚至,对于日日常新的问题我们的行动以及现实的举止也要给予日日常新的回答。因为行动常常已经包含了我们中意的决定。即便我们事先没有意识到它,事后在行动中也能认识到它,也许还会为此感到后悔。因为在每一次的赞成或反对上我们是否做得正确,毕竟不在问题之列,亦不构成境遇的一部分。对此,不存在必然性,也得不到他人的指引。在这里任何人都要依靠自己,独自且由自身而做出决断。如果他做错了,就要独自承担责任和罪责。
然而谁能预见其行动的影响之所及?谁能知晓行动的后果链,估测到责任的大小?
行为,一旦实施,就是现实性的了,无法再使之未实施。行动中的过失,从严格意义上讲,将是不可挽回的,无法弥补。境遇是一次性的,不会返回,如同所有现实的东西都是个体性的(individuell)一样。但它也同样是无可挽回地在这里,作为一个环节被编织到世事发生的互相联系之网中。行为一旦发生,也同样如此。它的效果总是波及更大的范围,它的存在方式(Seinsweise)是蔓延性的。一旦被卷入实存中,它就生生不息,永不消逝——哪怕由它激起的冲击波四处飞溅,越来越弱,甚至被世界进程中的更大洪流所吞没——它如同所有现实一样是不朽的。
无论它的源起是多么不现实和无因果,而一旦进入实存中,它就遵循另外的法则,即现实性与有效性的法则。这种法则给予它一种本真的生命(Eigenleben),一种力量,来型塑或摧毁生活和存在。与这种生命和力量相比,任何悔恨与绝望都显得无能为力。行为远远强于行为者,并在它身上打上烙印,处决它也不会仁慈。
我们固然不能看到每个人行为举止的后果链。但每一举止都有后果,而且往往存在这种可能性,即在我们很少考虑到的地方这些后果常常又是非常严重的。进而言之,在小范围内适合于个别人举止的东西,在大范围内扩大化,亦适合于一个共同体、一辈人,甚至一个时代的行为举止。后代人的未来也许就与我们今天所理解和把握的东西、所做的决定和行动相关联。未来(diekomme)总是收获现在播的种,恰如现在收获过去播的种一样。在非凡的意义上这也是有效的:在古老东西的幸存之地,新东西、未经世者也欲生长,而新生力量一出世,迷糊未识的力量也在那里蠢蠢欲动。这就是说,只要个人有适度地参与到整体的首创精神中去,也能为几百年承担起某种未曾预感到的责任的重担。
在此,“我们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只是由于嘈杂的日常问题很容易使人忘记这一基本问题的现实意义——好像前者并不扎根于后者,仅仅从它们自身出发就能单独得到解答似的。然而,这绝不是说哲学伦理学应该到处直接插嘴。它的任务不是拟定一份现时的操作方案,不是党派偏见。恰恰相反,它原则上要对给定的、当今的和有争议的东西采取疏远的态度,超然其外,使伦理学不受其束缚,从而使它在此时此地给人以某种教导的能力。
二、人身上的造化者(Demiurg)
伦理学并不直接教导,在给定的事态中此时此地应当会发生什么,而是一般地指出,一般应当发生的东西具有怎样的性质。一般应当发生的东西也许是丰富多彩、各种各样的,但它不会在每一事态中都能发生。在这里,瞬间及其要求都在伦理觉察(Besinnung)所教导的范围内保留了其活动余地。伦理学创建了一个普遍基础,以之为出发点,如同出于鸟瞰一样,我们将现时的东西俯视为客观的。对于伦理学而言,个人与时代的使命都是特殊性的,它要与这两者保持同等的距离,因为伦理学就是要超越个别情况(Fall),免受外在影响,解除心灵感应,从伪装与狂热中解脱出来。因此伦理学不是别的,正是哲学:它教导的不是现成的判断,而是“判断”本身。
正是在此意义上伦理学提出了“我们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它规定、描述与定义的不是实际的应当“什么”,而是给出应当“什么”得以认知的标准。这就是伦理学高于各种特殊倾向(Ri)、兴趣与党派之争的内在原因。伦理学的视角与私人的日常视角和公共的日常视角相比,就如同天文学观看事物的角度与地球上观看事物的角度相比照一样。当然那些特殊的倾向潮流会为自己辩解,表明自身的正当性。然而两者的差距不是要分离出、甚至丢弃个别情形,而仅仅是一种观察角度、一种概览与全观,就是倾向于理念中的统一、全体与完整。
“实践哲学”的品质就是要在此丢弃所有盛气凌人的东西。它不介入生活的各种冲突,亦不提供任何针对这些冲突的规定;与法律不同,它也不是戒命(Gebote)或禁令的法典。实践哲学直接诉诸人自身的创造力,从而使得人们每当遇到新的情况时都能直见(ers)到,仿佛是预见到,此时此地应当发生什么。然而哲学伦理学不是决疑论,从而也绝不允许下列说法:它似乎由此就会扼杀它在人身上应当唤醒与培植的东西,即在人身上的创造力、自发性以及人与应当的东西、自身有价值的东西之间活生生的内在联系。这不是要放弃“实践的东西”的高贵使命。伦理学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可能是实践的,即它培育、呵护人的实践力——人身上的行动力(dasAktive)与精神性的创造力,并使之臻于成熟。伦理学的目标不是剥夺人的行动能力,不是作茧自缚,而是将其提升为一个具有完全行动能力与责任能力的人。人宣示成年才意味着他真正成为人,而唯有伦理的觉悟才能宣告他成年。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伦理学才是实践哲学。不过伦理学并不是不顾人的头脑而塑造人的生活,而恰恰是把他拉到本己地、自由地对生活塑造上来。伦理学就是它对善恶的知识(Wissen),这种知识使得他立于神性的高度,使他有力量和权能一同在世界生成(Weltges)的过程中说话、共同影响现实的创作。伦理学就是朝向他的在世天职(Weltberuf)教育他,要求他使他成为造物主的同仁(Mitbildersch?pfer)、世界的共同造化者(Mitsch?pfer)。
只要人没能履行他在伦理上的造化天职,创世(Weltsg)就不会完成。但是在履行这一天职时却使之走了样,因为他还没有准备好,还没有站在人道(Meum)的高度上。人道必须只在人自身中完成。赋予他在世(i)职责的创造,是包含在他自身创造中的,亦包含在他性情(Ethos)的完成中。
人的性情(Ethos)包含两点:混乱的东西和造化的东西。人的可能性,但亦是人的危险存在于前者,人的天职在于后者。履行这一使命就是成为人(Mens)。
伦理学关注人的造化。在此,人的思想就在于追寻和开拓生命的意义。因此人的思想亦是实践的,它在自己的领域内塑造了生活。伦理学不是第一哲学,不是奠基性的哲学,其认知并不是第一性的、最确切性的知识。然而在另外一种意义上它却是哲学的首要东西,是哲学最内在的关切,属于哲学最负责任的部分,属于哲学的学科领头羊(希腊语)。伦理学的热情是一种不违背意愿的、完全由内在所决定的热情。与知性领域以及知性概念相比,伦理学永远是个奥秘,是智慧的一个天然圣殿,在这里最伟大的智者都停下了脚步。但同时伦理学又是最切近、最能把握的东西,它被赋予给所有人、为所有人共有。伦理学是在人心中首要的、最现时的哲学兴趣;从历史上来看正是在这一点上哲学与神话才分离开来。伦理学是哲学思维的起源与最内在的动机,或许正是所有一般人类沉思(Sinnen)的起源与动机,而且它亦是哲学思维与一般人类思考的终极目标和最大展望。伦理学活于未来中,它永远将目光朝向远方的东西与非现实的东西,甚至要以未来的视角来看待当前的东西,因为它是超时间的。
三、哲学中“实践性”的含义
我们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比我们能够知道什么这一问题更难回答。就知识而言其对象是固定的、不会改变的,自在存在着的(ansid)。对对象的思想可追溯到对它的经验,任何经受不住经验材料检验的观念都是错误的。然而我们应当做什么则是尚未做的,是非现实的,没有预先给定的自在存在。只有通过做才能知悉应当要做什么。但是被问及的是要做的“什么”,虽然只有按照这个“什么”才能安排怎么做。
这里没有固定的对象,没有触手可及的东西(Vorhandensein)。思想在它现存在此之前就预知到它。它缺乏经验的检验,只能以自身为准绳。我们一般认识到的都必然先天地被直见到(ers)。这种先天论的自主性正是伦理意识的荣耀,但困难亦正在于此。如果伦理的认识毫无标准,那么它的可信度在哪里?当独断地声称“你应当”时,这竟是不容争辩的;人的性情(Ethos)的高贵难道是如此的确定无疑?它难道不是一直都漂浮在假说之中饱受争议吗?难道不是多样性、相对性、主观性以及相异性相继地在此占据统治地位?今天我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应当做的,到了明天在另一种情况中或许我就再也不应当那样做,也许在生活中永远不那样做了吗?
现在有一点是明显的:决疑论的错误视野又强加于此了,向个别的东西与给定的东西靠近。但是与现时的东西保持距离也解决不了问题。谁能说出,关于应当“什么”这一合法性问题的界限在哪里?然而实践兴趣恰恰总是立足于现时的东西,并且确实一直遭受着宽广的视野被缩短的危险。这就导致人们尽管承认伦理学的普遍性与尊贵,但同时对其主题产生最严重的质疑。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伦理学又成为最具争议性的哲学领域。真的存在“道德”(Moral)的统一性吗?伦理(Ethos)自身难道不是随着民族与时代的改变而变化吗?并且人们应该相信,善自身的本质会随着每种现时性而发生变化吗?这难道不是重新否认伦理的那种自主性、质疑应当与善的本真含义吗?
伦理学在迈出的第一步就同时面对这一基本难题:伦理原则究竟是如何获得的,人们又如何能够确信它们?没有任何经验能教导出伦理原则,与可经验的东西对立,伦理原则必须是被觉察到的。但是,凡是在我们事实上觉察到伦理原则与现实东西对立之处,我们发现,它们是作为种种要求而建立起来的,这时我们就发现它们也总是可变的、可改动的、可替换的,可争议的,确实,事实上在伦理生活的别的领域,伦理原则在变化、改动、替换和争议中。那么,伦理学作为科学应该坚守什么呢?
与此相应的是伦理学“实践性”的独特含义。实践知识的其他领域总是已经从别的来源知道,其最终的目标是什么。在所有的技艺、卫生学、法学与教育学中,目的作为前提早已确定下来;所询问的不过是手段与途径。伦理学是实践的另一种意义上的,我们几乎可以说是在相反意义上的。它应该指明目的自身,因此之故所有的手段都是在此的,哪怕是最高目的和绝对目的,也不再能被理解为某种别的东西的手段。尽管除此之外在某种限度内,某种手段的伦理学能够有其正当性,但其重点仍在这些目的本身。
所以,与其他领域相比,伦理学的实践性含义实际上是相反的。纯粹的、绝对不可化约的目的如何被发现?既然它们无法从实在的东西中获得,或者也只是事后才可检验,那么何种认识途径可导向它们?这正是“我们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的困境所在……它是独一无二的困难,是伦理学特有的,构成了伦理学本质的一部分。不过这是不可拒绝地、无法避免地要向人提出的问题。每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都必须为自己解决这一难题,既然不能凭借思想,那就必定要用行动来解决它。如果实际上不能这样或那样解决的话,那他在生活中就寸步难行。这是他所面临的最高要求。它的重要性与那个自律的尊严、那个最高的正当性这些表现人的性情优秀卓越的东西必然相关。只要人一息尚存,就得承受这一重担。
这种令人自豪的力量赋予人不是为了无所事事的游戏。但向往着游戏的,往往是他自身——甚至包括他的这种令人自豪的力量。因为他也可能会失去和输掉这种力量。
四、现实东西的价值充实及其对它的参与
但是所有这些只不过是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一半。与之相比,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另一半更少是现时的,也更少跳入我们的眼帘,更不紧迫,但它却是更加普遍、更多地涉及人及其人生的整体。伦理学的第一个问题触及这个整体的只是他的行动,触及世界的仅只是在他行动的力量范围内存在的东西。虽然这一力量范围对于人来说是最紧迫的,是从存在中向他提出要求、让他承担责任、关注他做决断、决定和意志的那些片段,但它只不过是消逝中的世界的一小部分。
然而人内在的品质,他的性情作为态度(Stellungnahme),作为承认与拒绝、尊敬与鄙视、爱与恨,都展示了一个无可比拟的更为广阔的领域。不过这种态度仅仅在某种特定的与我相近(I?he)处才有最高强度,随着与我距离的增大而逐步减弱;从某一特定的远处来看,却仅具有某种轻轻共振的感触色调的品质,多半是不易觉察的。但这种张力无论在哪里都不会完全消失。它伴随着认知的意识,并将这种意识以惊讶、兴趣的形式,最终作为想要理解的理论的张力要素带到它可理解的限度内。对于对象的纯粹理论的意识终究只是纯然的抽象;实际上一直都有实践的态度相伴随,这种态度如同一股潜流,偶尔会强有力地迸发出来,打破思辨的宁静。
这里不涉及外部的实效,不涉及权重后果的决断,亦没有发号施令的“应当”。尽管如此,在纯然内在的态度中仍有高度现实的与富于责任的东西。因为人的天性并非对其兴趣范围及其强度无动于衷,而是随同它的扩展而扩展,随同它的成长而成长,并随同它的萎缩而萎缩。
谁要是对于人和人类命运麻木不仁,他就对震撼的东西不震撼,对兴奋的东西不兴奋。这样的人枉活一辈子,根本没参与到生活中来。谁对生活关系的意义缺乏官能,对人格和境遇、关系与事件所具有的永不枯竭的意义缺乏官能,世界对他来说就永远都是无意义的,生活永远都是无意味的。其生活的外在空虚与单调是对他内心空虚和道德失明的反映。因为他所处的现实世界以及承载他、携带他的人生河流并不缺乏丰富性和充实性,而他耗费在充实的生活中空无所有意味着他本身对生活产生了错误认识。所以,对于人的道德本性而言,除了行为和应当在狭义上实现之外,一直都存在着第二个要求:参与生活的充实,接受有意味的事物,对所有富有意义和价值的东西保持开放。
与应当做的行为和意志决断相比,这一要求显得更为内在、更为隐秘与缄默。但从根本来讲它与前者仍然是同源的,都是对赞成或反对内在的决断所提出的恒常日新的、活生生的要求(Ansinnen);它要求在同样的内在自律和同样的伦理原则基础上,采取同样的道德态度。
哲学伦理学经常对这一点产生足够错误的认识,它让自己被其他更加现实、更有强大冲击力的要求所蒙蔽,并通过这种片面性扭曲教化,反过来又不利于人尽情尽性。所有强调纯粹义务——应当的伦理学,所有纯粹律令的道德都犯了这种错误:忽视生活的充实。着迷于这种严格论的人,在这里就会愚蠢地问:有价值的东西难道不总是首先被放弃吗?伦理价值按其本质而言难道不总是一个永恒的非存在(Nides)、一种应当存在(Seinsollendes)吗?世上真有实现了的价值吗?谁如此发问,就说明他根本没有觉察到,对生活的哪些错误认识、甚至忘恩和狂妄禁锢住了他。好像现实的东西必然是恶劣的、卑贱的!好像人生本来就如同一场荒诞不经的游戏!世界真的就是红尘苦海!而所有的实存仿佛都只能指望他,以便通过他的意志与行动来获得光亮、意义与价值!
纯粹的应当伦理学是一种伦理的蒙蔽,是对现实东西的价值失明。怪不得历史上的悲观主义会紧跟其后,因为没有人能在一个失去价值、亵渎神圣的世界里苟活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