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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与良善生活1(第1页)

平等与良善生活[1]

一、自由主义者能过上良善生活吗

我在前几章捍卫了一种特殊的自由主义观点。这种观点——自由主义的平等观——坚持认为,自由、平等和共同体,不像自由主义左右两派的一些政治理论所说,是三种泾渭分明、经常发生冲突的政治美德,而是一种政治观点中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因此脱离这三个政治理想中的任何一个,我们都不能保障甚至理解其中的另一个。这是自由主义的感情中枢,它是对今天的东欧和亚洲一些地区看来很有感召力、对200年前欧洲和美洲的革命者十分自然的观念。但是,只有当我们按照我认为应当采取的方式来理解自由、平等和共同体时,它才能够得到实现。平等必须用资源和机会而不是用福利或幸福加以衡量。自由不是随心所欲做任何事情的自由,而是做尊重别人权利的事情的自由。共同体必须不是建立在模糊或混淆个人自由和责任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对这种自由和责任的共同而真实的尊重基础上。这就是被理解为自由主义平等的自由主义。

在这一章里,我打算回答一种反对自由主义平等的、历史上十分强大的特殊意见。自从启蒙运动以来,在许多自由主义政治理想形成的同时,它的批评者也指责这些理想只适合于那些不知道怎样生活的人。尼采和浪漫派的偶像破坏者说,自由主义的道德观是小人用来禁锢伟人的牢笼。他们认为,只有小人才会迷惑于自由主义的平等;致力于创造并驾驭新生活和新天地的诗人和英雄,对它嗤之以鼻。后来这种抱怨又倒过来了。马克思主义者谴责自由主义者对个人成功关心得太多而不是太少,保守主义者则说自由主义忽视传统道德观所提供的社会稳定和根基的重要性。不过这三种批评的传播者有一个共同的意见,它经常表现在一句咒语式的口号上:自由主义太注重权利,这是指公正原则;太不注重良善,这是指人们生活的平等与价值。浪漫派认为,自由主义对创造性的个人打破小人道德的重要意义麻木不仁。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它忽视了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下生活的异化和贫困化的性质。保守主义者声称,它没有认识到只有当生活扎根于共同体制定的规范和传统之中时,它才是安全的。他们一致认为,自由主义的公正使生活失去了诗意。

我们应当区分出隐含在这些说辞背后的三种谴责。第一种宣布,在自由主义社会里不可能有真正良善的生活。这种反对意见如果成立的话,当然是致命的。可是,自由主义社会的生活如果注定是卑贱的——注定使每个人的生活变得畸形,导致令人沮丧的失败——那么自由主义就是一种荒谬的政治观,只适合于受虐待狂和伦理盲人。第二种反对意见没有指责自由主义彻底排除了良善生活的可能性,而是坚持社会公正的优先性,即使这意味着有些人必须牺牲个人生活的品质和全部成功,因此谴责自由主义把私人目标置于社会公正之上。这是一种威胁性较小的意见,但是它仍然十分重要,因为自由主义者如果接受这种意见,他们就必须为自己的政治观点找出足以对抗另一种解释的正当理由,即人们有时候——大概是经常——为何必须牺牲他们许多人都视为自己最不可推卸的责任,即让他们能为自己和家人争取到最好的生活。第三种意见只针对自由主义者在伦理上的彻底中立——完全不去支持有关生活良善的任何说明,也能建立起一种政治公正的理论。这种反对意见似乎更为软弱:自由主义者本人当然经常宣称,自由主义在伦理上是中立的,这不是一种缺点而是优点。[2]不过这种所谓的优点却有着实践上的代价。假如几乎所有关于良善生活的理论都能跟自由主义相容,自由主义就不能用任何这样的理论来为自己辩护——它不能把人们只有在自由主义国家里才能过上良善而公正的生活作为根据,为这个国家辩护。

自由主义真的犯有这些被指控的罪名吗?它确实排除任何良善生活或降低这一目标的地位或对它视而不见吗?并非如此。但是我们要想理解个中缘由,必须首先承认,一种良善生活论,就像任何重要的思想分支一样,既复杂又有着严密的结构。在伦理学的某些相对具体的层面上,自由主义能够并且应当中立。但是在某些更为抽象的层面上,它不能也不应当中立,我们在这些层面上的困惑不涉及如何生活这一问题的细节,而是涉及这一问题的性质、强度和地位。

我们至少可以区分出三个这样的抽象问题。其一,这个伦理学问题的根源何在?我们为什么要为怎样生活而担忧?在人们的良善生活与人们仅仅享受自己的生活之间有何不同?如果有所不同,那么人们过良善生活而不是享受生活重要吗?还是它只对过这种生活的人重要?或者,它的重要性有着更广泛更客观的含义,由于某种原因即使对他不重要,仍然自有其重要性?有些人的生活比另一些人更良善是否更重要?或者它对于每个人都同样重要?第二,使生活良善是谁的责任?假如有这种人的话,谁来负责观察人们确实过着良善的生活?这是一种社会的、集体的责任吗?确定良善生活并努力甚至强迫其成员过这种生活,是一个良善而公正的国家的责任之一部分还是属于个人的责任?第三,良善生活的标准是什么?我们拿什么标准来检验一种生活的成败?这在多大程度上是一个这种生活为过这种生活的人提供的愉悦或幸福的问题?在多大程度上是此人给别人的生活或给世界的知识和艺术存量带来变化的问题?还应当从其他哪个方面或角度来判断一个人总体的成败?

在这三个问题——根源、责任和标准的问题上聚讼纷纭,这不但出现在哲学家中间,而且出现在不同的文化和社会之间。但是,与我们谈论现代社会在伦理和道德领域的深刻多元化时所想到的具体问题相比,它们是一些更为抽象的问题。因为对这些抽象问题的任何合理回答,都会引起一些有关如何生活的更为具体的争论,比如那些使今天的美国人产生分裂的争论。例如,我们可能一致认为,人们过良善的生活,人们作为个人对自己生活的成败承担首要责任,良善的生活意味着使世界成为一个更美好、更有价值的地方,这些事情有着客观的重要性,不必非要站在如下两种人的哪一边:一方坚信良善生活必须是一种有宗教信仰的生活,另一方则认为宗教只是一种危险的迷信;或者,一方坚信有价值的生活是根植于传统的生活,另一方则认为唯一健康的生活是反抗传统的生活。

我不是说这些抽象问题的答案对更为具体的问题没有影响。相反,抽象的伦理学说要求人们采用一定的视角去看待和检验自己的具体观点。同意自己如何生活有着客观的重要性、良善生活意味着使世界变得更好的人,不可能同时相信最良善的生活就是最快乐的生活,除非他还认为快乐有着内在的客观价值,但他有可能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我也不认为,甚至同属于一个社会的人,对这些抽象的问题有一致的看法。甚至在西方民主国家里,人们在抽象伦理上——而且我们就会看到,尤其是在标准方面——也存在着分歧。但是这些分歧并不像许多更具体的分歧那样突出和激烈,所以通过辩论使人们在这些抽象问题上改变看法的希望,要比在更为情绪化的具体分歧上改变其看法的希望更现实一些。

明确找出自由主义对这些抽象伦理问题的回答,有助于自由主义回答我描述过的那三种纠缠不清的反对意见吗?这要看自由主义的回答在经过反思后还有多大说服力。我在导言中说过,自由主义的平等反映并贯彻在今天西方民主国家得到广泛接受的两条原则中,它们为根源和责任问题提供了令人信服的回答。第一条原则是,人的生命一旦开始,使其成功而不是虚度光阴,便有着很大的客观重要性,而且每个人的生活都有着平等的重要性。第二条原则认为,过某种生活的人,对于它的成功负有首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在这一章要探讨我指出的第三个抽象问题:标准问题。我区分出伦理价值的不同模式并捍卫其中一个模式——“挑战”模式,它假设一种生活的成功在于它对自己的特定环境做出了恰当的回应。我认为这种模式比起它的主要对手有更大的说服力,并希望揭示柏拉图的观点——公正不是对一个人过成功生活的能力有害的牺牲,而是一种成功生活的前提中存在着什么样的真理。

不过我承认,我觉得我说服读者相信他们已经接受了这种伦理学挑战模式的机会,要小于说服他们相信他们已经接受了我刚才描述的平等客观性原则和个人责任原则的机会。因此我必须强调,虽然我找到了支持挑战模式的证据,而且发现它能够符合并解释我本人的伦理直觉,但是我并不想把这种支持自由主义平等的伦理学论证建立在那个模式上。我相信,我在导论中提到的那本就要问世的著作中的论证本身是具有说服力的,它不依靠任何一种有关标准的解答,而是依靠那些在我们中间不存在多少争议的原则。然而,我基于两个理由,强调这一有利于挑战模式对标准问题之解答的事例。首先,标准问题有着自身的重要性。正如我想证明的那样,我们有关怎样生活的日常直觉是混乱的,并且我相信这种混乱反映着在正确回答这个问题上的困境。第二,我希望揭示柏拉图关于公正与良善不可能冲突的观点包含着伦理学的说服力,以及这种观点为何不但给一般的自由主义,而且给自由主义平等是最好的自由主义观点提供了最强大的辩护。

在这一章里,我通篇接受一个对我所说的根源问题的一个方面的肯定性回答。我假设,这个伦理问题——在我看来什么样的生活算是成功的生活?——是一个真实而重要的问题,不但在它所要求的回答上,而且在内容上,它既不同于心理学问题——我会从什么样的生活中得到享受或感到满足?也不同于道德问题——我对别人有什么义务或责任?我在这里不加评论地否定我在别处说过的那种“外在的”怀疑主义观点,即伦理问题是没有意义的。但我也不去严肃看待有关伦理学的“内在的”怀疑主义主张,它坚持其实根本不存在什么真正良善的或成功的生活。[3]我不单独讨论一个人的生活是否有意义或在什么情况下有意义的问题。如果不把它作为与我讨论的问题——一种具体的生活在什么情况下以及为何是良善的或成功的——同样重要的问题看待,则我根本无法理解这个问题。

我将用另一种挑战来结束这段引言。如我所说,现在人们十分熟悉的自由主义平等的各种反对者——后现代的浪漫派、经济保守主义、共同体主义、完美主义等——都在伦理学上唱高调。他们以自由主义缺少伦理权威为由诋毁它。但令人不解的是,这些学派的文献对我所说的哲学伦理学问题,既缺少任何严肃的兴趣,也没有做过研究这种问题的努力。我认为,最合理的哲学伦理学是以一种自由主义信念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平等既不排斥也不威胁或忽视人们的生活的良善性,倒不如说它就是来自一种有关良善生活的有吸引力的观念。自由主义的对手应当接受这一挑战,努力对伦理学的深刻问题提出不同于自由主义的、符合他们自己的取向的回答。在他们做到这一点之前,他们指责自由主义者不太关注良善生活,便仍然只能是无聊的喧嚣。

二、从伦理到政治

我说过,我在这一章里有两个目标:研究伦理学中的标准问题,它有其自身的重要性;揭示对这个问题的一种回答——挑战模式——为我一开始描述的反自由主义论点提供了一种重要答复。我现在就来谈谈第二个目标。在下文中我将假设,我们已经自觉地接受了伦理学的挑战模式,也接受了我所说的无可辩驳的结论——公正至少是我们良善生活的一个软参数(我假设我们已经成为政治和伦理上的自由主义者)。我将根据这些假设努力证明,我们有着特殊的理由把自由主义平等作为我们的政治道德观,否弃与它对立的各种观点。

1。公正与资源

经济分配的公正性取决于资源的分配而非福利的分配,这是本书前面几章的论题。伦理自由主义不能接受从后一种角度定义的任何公正目标,因为政府无法实现任何这样的目标,除非它采用人们认为无法容忍的两种方式之一。我们是生活在伦理多元化的社会里:人们在怎样过良善生活上存在着分歧。政府可以克服这种困难,选择一种良善生活观——比如利他主义观点——并以这种观点来判断大家的成功。但这是伦理自由主义者无法接受的,因为这样一来政府就会侵犯人们在生活中面对的挑战中最重要的内容,即为自己找到生活的价值。

政府也许有望避开这种困难,通过某种分两步走的办法,把伦理与公正严格区分开。在第一步,每个公民先根据他个人在所建议的不同制度安排下的生活幸福的标准,表明他要达到什么样的福利水平。第二步,官员选择一种安排,他们判断(我不考虑他们做出这种判断的可能性有多大)在这种安排下人们的福利按他们自己的标准与官员打算进行的正确分配相符——例如这样来衡量的福利是平等的,或是总体上达到最大化的。这种分两步走的办法使伦理与公正相互分离。公民在第一步时为自己决定能使他们的生活获得成功的是什么,第二步由官员根据他们认为公平的方式分配这种成功。但是伦理自由主义者无法参与这种过程,因为他们无法以它所要求的方式把伦理与公正分开。他们为了决定哪一种生活方式是良善的,必须依靠公正的假设或本能——有关我们所拥有的或我们所做的事情对我们的邻居和同胞的生活的作用是否公平的假设或本能(这一点在第二章和第七章有更详尽的阐述)。

2。平等

因此,只要我们接受挑战模式,我们就必须坚持分配公正是一个人们有多少资源的问题,而不是一个他们利用这些资源获得了什么样的幸福的问题。可是,什么样的资源份额是公正的份额呢?按照挑战模式,我们有理由认为唯一公正的份额就是平等的份额吗?伦理学的挑战模式骨子里是一种平等主义模式吗?

在我们能够回答这个根本问题之前,我们要应付一个具有三重性的难题。伦理自由主义在思考公正时采取什么战略呢?当代的大多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都是建立在一种自然的、甚至是强制性的假设上——对于组成政治共同体的不同公民的利益,能够在做出他们在中间怎样分配资源才算公正的决定之前加以确定。这是契约主义公正理论的前提,它认为公正的原则可以从思想检验中得出,即问一下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或是根据他们希望在不同的人的利益之间达成合理妥协的动机,他们会同意什么样的原则。例如,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论证就假设,在做出任何有关公正要求什么的决定之前,至少可以用一种“大约的”方式(“thin”way)来定义人们的利益;他说,甚至对那些不知道自己较为具体的利益的人,也可以合理地假设,他们拥有的资源越多越好——因此他们可能致力于不让自己在如此理解的“大约的”利益上蒙受太大的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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