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管理者都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一些不被制度认同的行为已经具有了普遍性,逼得我们不得不从宽处理。这样一来,原本那些老老实实的员工也开始有样学样,原本的积极配合也就变成了消极应付——反正大家都是这样,反正即使这样也不会受到处罚;但如果我乖乖听话,岂不是成了“软柿子”,而且还要受到其他同事的嘲笑。于是久而久之,我们也没了办法,甚至只能听之任之,甚至我们还要宽慰自己——“自古以来法不责众,集体犯错不叫犯错!”
的确,法不责众这种思想在中国社会已经流传了很久,而且也确实被当权者使用过,而且现代社会也讲究民主,因此,少数服从多数倒也说得过去。但是,如果这个多数存在问题,甚至是很严重的问题,那么作为管理者,我们对于错误的放任自流叫什么?那叫渎职!叫懦弱!叫愚昧!在今天,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逐步深入人心,执法理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如果我们抱守着“法不责众”的老观念不放,岂不是让人笑话?更何况,我们用尽心思制定那些制度是为什么?不就是为了合理地约束下属?如果它们都成了摆设,那会产生怎样的后果?相信大家都心知肚明。
所以,我们治下的依据必须是对真理的准确判断,哪边有真理,哪边就是对的,对的就赏,错的就罚,不管这个阵营的人是多是少。当然,有些心怀叵测的人可能很会蒙骗群众,以“多数”作后盾而提出无理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显得很孤立,但这并不可怕,我们根本无需对这样的“多数”妥协,因为这种孤立必定是暂时的。
某厂有个工人盗窃了厂里的木材,数量虽然不很大,但性质肯定是偷盗。因为这人是木工,平时上上下下找他敲敲打打的人很多,都与他有点交情,于是,便都为他求情,只有厂长坚持要依厂规处理。
有人就说:“少数服从多数吗。”厂长理直气壮地说:“厂规是厂里最大多数的人通过的,要服从,就服从这个多数。”
一时间,厂长似乎有点孤立,但时间一长,理解和赞同他的人便越来越多,而偷盗厂内财物的情况也从此大为减少了。
如果故事中的那位管理者选择了听从大多数人意见,不加处理、不做整改,结果会怎样?毫无疑问,企业的不良风气定然会愈演愈烈,偷盗者会越来越多,懒散面会越来越大,规范和纪律势必成为一纸空文。到那个时候,做领导的难辞其咎,威信扫地,那才是真正的孤立呢!所以在这里给大家提个醒:
一、法可以且应当责众
显然,规章制度的执行在某种程度上会与员工的利益发生冲突。如果说我们坚持法不责众,则意味着将冲突交由自己全权处理,较之规章制度,更倾向于个人判断。这极有可能会令下属对团队的规章制度产生怀疑,已建立起的秩序也有可能会因此发生动摇。反之,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保证规章制度的威严性。
二、法应善于责众
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教育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说,我们要懂得“良法善治”,我们不但要保证制定出来规章制度得到严格的遵守与执行,同时也要注意责众的方式与方法,将可能造成的伤害及导致团队不稳定的因素降到最低,毕竟一切制度的制定还是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
大家应该很清楚,其实每一个管理者所制定的策略,必然会有反对者。其中有对新策略不甚了解的人,也有为反对而反对的人。一片反对声中,我们犹如鹤立鸡群,这种时候,你不能妥协、不能犹疑,要耐得住寂寞,扛得了孤立。
对于那些不了解的人,我们完全可以怀着热忱、抱着耐心,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如果说这些人还明事理,那么要不了多久,他们就会从反对者变成拥护者。而对于为反对而反对的人,任凭我们怎样说,恐怕他们也是不为所动,那么就干脆将他们当成空气好了,你只要做正确的事情就可以了。
总而言之,如果说,我们希望自己的团队能够保持真正的和谐,希望团队的风气能够持续地积极向上,希望团队制度的尊严能够得到保护,那么首先就要从自己的思想里剔除“法不责众”的陈旧观念,切实加大依法治下的力度,严惩“违法分子”。即,只要有人违反了团队制度,别管他是谁,也别管涉及多少人,都要做出惩罚,绝不姑息养奸,不应因牵涉人数较多就心软、就手下留情,甚至是撒手不管,纵容心怀叵测之人打着“集体”的旗号,谋一己之私利。
没有健全的组织形式就不能有效管理
有一个小和尚担任撞钟一职,半年下来,觉得无聊之极,“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而已。有一天,住持宣布调他到后院劈柴挑水,原因是他不能胜任撞钟一职。小和尚很不服气地问:“我撞的钟难道不准时、不响亮?”老住持耐心地告诉他:“你撞的钟虽然很准时、也很响亮,但钟声空泛、疲软,没有感召力。钟声是要唤醒沉迷的众生,因此,撞出的钟声不仅要洪亮,而且要圆润、浑厚、深沉、悠远。”
这样的故事每天都在不同的企业上演,那个老住持就是我们这些企业管理者,小和尚则是我们的下属、我们的员工。我们常常指责下属办事不力,而他们却认为是我们的指示不明确,因为他们觉得自己已经做好了本职工作。
那么,细究起来,责任到底在谁呢?应该在我们这些管理者身上。
因为,小和尚的行为直接受老住持影响,换而言之,老住持并没有清晰地划定小和尚的岗位职责,如果他能够在小和尚进入岗位的第一天,就让他认识到撞钟的标准和重要性,包括相应的处罚等,让小和尚深刻认识到“钟声是要唤醒沉迷众生”的,那么小和尚就不会漫无目地消极怠工。
其实许多公司都是这样,很多时候我们只看重效益,只顾着抓工作、忙业务,却忽视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岗位职责以及流程制度的建设,从而导致部门职责进一步混乱。但实际上,组织形式才是企业赖以存在的骨架,是命令得以传布的渠道,组织形式不健全,我们就会像那个老住持一样,无法使指挥发生功效。
要知道,一个人受其能力所限,所能指挥的人员必定有一定的限度,直接管理4至6人为宜。日本著名管理专家山本成二就提出,主管的要素有三:人为;目标的贯彻;各自的自发行动。
所谓“人为”,意思是指附加于人的行动,“为了有效地发挥组织的力量,必须适当地限制部下的自由意志”。
管理者必须明白,领导力就是建立在这种冷酷的事实之上,而且必须了解到,意志的自由不愿意受到限制,此乃人类的本能,所以应该尽可能减少这种限制,进而减少这种限制对部下产生的心理上的刺激。
因此,管理者应该多运用积极的刺激,而不能用消极的刺激。甚至要使人类生理上动物本能的部分也能均衡地运作,以使部下不至于产生自由受到限制的不愉快的感觉。
这一点,可以说是管理者领导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以平常人而论,如果桌上摆三四部电话,尚可以应付得来,如果超过了六部电话,连哪一部在响大概都分不清楚。
同样,如果要使数人同时运作,就得适当地加以分组。以一个2000人的公司为例,可以分成5个部门,一个部门又可以分为4个司,一个司又可分5个股,每股之下再分4个组,这样最小的组织单元就仅有5个人。适当地把权责委任给各部门经理、主任、股长、组长,那么指挥两千人,就如同指挥4至5个人一般轻松。
军队的组织常采用三三制,这样的组织最容易指挥,办公室、工厂自不必像军队那么严谨,可以稍为放松些。
比如说,一个工长如果管理20名车床工的话,他可以把他们分为3个组,自己只需指挥3个组长即可。
指挥的人数与号令、命令、训令之间有很大的关系。体操的号令,只要通过麦克风,一个人就可以指挥几万人,因为集体操的动作都一样。
如果每个人的动作各不相同,也就是说对每个人都得下不同的号令时,那么能够指挥的人数顶多就是3人,而且3人就足以让管理者手忙脚乱了。
而训令的方式只在于表明意图,实行的方法采用放任为主,所以是一种能指挥最多人数的方式。
至于编组中的个人,必须只接受一人的命令进行动作。如果有两位上司的话,他们同时下了不同的命令,就会使受令者难以适从。
因此当适当的组织形式健全之后,各级领导就必须尽量避免越级指挥,也不应允许下级随意越权上报。
举例来说,厂长最好不要越过各车间主任而直接命令工长,而且还要避免同级的两个部门同时对一个下级单位发布命令,因为一旦这些命令是相互冲突的,那么所组织的工作就会发生混乱。
总而言之,组织形式说到底就是实现企业目标的一种手段,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企业目标的实现;健全组织形式的内涵是人们在职、责、权等方面的划分与相互联系,从而形成一定的结构体系。这一点很重要,我们一定要做好。
用人机制决定着“人”的效力值
一个组织能够呈持续健康的发展状态,那么,其用人政策、用人导向一定起了很大作用。归根结底,只有人才能对环境变化做出积极的反应,并采取相应对策赢得博弈的胜利。所以说,一个团队若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最根本的做法就是吸纳真正的人才,并给予人才发挥才能的最佳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