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郡国所有的旧币一律作废销毁,将铸钱的铜输入三官。
此次币制的改革,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将铸币权完全集中到中央。这样做的结果,一是政府把全国各地的铜材收归中央,堵塞了盗铸的材料来源;二是三官钱的名义重量与实际重量完全一致,盗铸无厚利可图;三是钱币制作技术高,质量好,私人没有能力盗铸。从此以后,盗铸的风气大为减少,朝廷基本上能够控制货币的铸造与发行。
最终,这次币制改革获得了成功,取得了对富商大贾、豪强等私铸钱币斗争的胜利。货币的统一、货币的稳定,加强了国家的经济力量,加强了中央集权。汉武帝所铸的五铢钱,一直流通到隋王朝,七百年不废。
据史书记载,从汉武帝统一币制起到西汉末年,西汉政府总共铸造了280亿枚五铢钱。五铢钱制大体上是用于稳定和巩固货币市场的,这种方孔圆廓的五铢钱在七百年时间内,成为中国大地上的主要流通货币,也为帝王提出了许多看得见、摸得着的经验和教训。
汉武帝所进行的统一货币、盐铁专卖等经济改革措施都已经初见成效,有的措施正在深化完善,财政形势大有好转。汉武帝颇感欣慰。
元封元年(前110年),已经升为御史大夫的卜式听到种种反映:官府卖出的盐不是咸的,而是苦的;官府统售的铁工具脆弱不牢,一下地就断裂,而价钱却很贵。老百姓不欢迎这种产品,官吏却强迫老百姓非买不可。还有,征收商人的船税太多了,以致经商的人减少,日用货物也少了,物价上涨。
这些问题关系到了国计民生。于是,卜式找大司农孔仅商量,孔仅也感到是个问题。经过反复磋商,他们决定向汉武帝反映盐铁专卖中的这些问题。
汉武帝听后,十分不高兴,一怒之下便把卜式贬为太子太傅,并且撤了孔仅的职位,继而任命桑弘羊为治粟都尉,统管大农官的事。
事实上,桑弘羊也早已看到盐铁专卖中存在的问题。他还知道,主管盐、铁的官吏为了卖出质量差价格高的盐、铁,往往互相争市,影响了盐、铁的价格稳定。但是,桑弘羊没有采取提意见的方式,而是经过深入调查、反复思考,认为对郡国送京贡物的运输和京师市场的供销应该进行改革。
汉初,各郡国都向中央政府贡献输送当地的土特产品,假若产于其他郡中的,还得派人到远方采购,然后雇人转运到京师。这样做其实给商人提供了很好的从中渔利的机会,他们乘机抬高物价,大发其财。贡献的物品几经周折,长途运输,肯定会损耗和破坏,有时贡献的价值还抵不上运输费用。劳民伤财,既增加了人民的负担,又使政府蒙受损失。
鉴于这种情况,桑弘羊认为应该由中央政府统一进行控制和管理,收权于中央,收财于中央。他奏请汉武帝行“均输”“平准”之法。
其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在各郡国设置均输官,主持运输各郡国的贡纳物品;在长安设平准官,掌握运到京师的货物和物价。各地的均输机关与京师的平准机关互通信息、互相配合。
第二,各郡国向中央贡纳的物品,全部按当地市价,购买成当地出产的物品,交纳国家后,由均输官负责将它运输到缺乏这类物品的地区出售。然后就地购买当地出产的物品,输送到其他缺乏这类物品的地区出售。这样辗转运输、销售,国家利用地区存在的差价,从中获取巨大经济利益。最后根据平准官提供的信息,在最适宜的地区购买京师所需要的货物,运到京师。
第三,在京师的平准官,将各地运到长安的货物在京师市场上卖掉,利润上缴国家。并且要遵从“贵则卖之,贱则买之”的标准,平抑市场物价。这样既确保了对京师人民的供应,又打击了投机倒把的商人。
桑弘羊的方案果然得到了汉武帝的赞许。“均输”“平准”的实行,使物价相对地稳定下来,政府不仅支出大大减少,还可以获得很大的经济利益。这项政策又能再次抑制大商人,完全符合汉武帝重农抑商的方针政策。
统一货币、盐铁专营、均输平准等,是桑弘羊改革经济、理财兴利最得力的措施。他能在不太多地增加农民赋税负担的情况下,满足国家浩繁的财政需求,确实立下了很大的功劳。所以,他一直受到汉武帝的信任和器重。
为了打击积货逐利的商贾,他颁布算缗、告缗令。元狩四年(前119年),山东发生了水灾,七十余万饥民无以为生,到处流亡,阶级矛盾大有一触即发的势态。
一些富商大贾拥有大量资财,过着奢侈无度的豪华生活。他们不但“不佐国家之急”,还趁火打劫,大发国难财,严重地破坏了地主经济的基础。这就使汉朝地主政权面临着危机四伏的局面。
汉武帝看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巩固封建统治,他开始重用“兴利之臣”,并决定首先向商人开刀。这就是元狩四年,汉武帝根据御史大夫张汤和侍中桑弘羊的建议,颁布了打击富商大贾的算缗令和告缗令。
据《史记·平准书》的记载,这两项法令包括了4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凡属工商业主、高利贷者、囤积商等,不论有无市籍,都要据实向政府呈报自己的财产数字,并规定凡二缗抽取一算,即120文。而一般小手工业者,则每四缗抽取一算。这叫作“算缗”。
第二,除官吏、三老和北边骑士外,凡有轺车的,一乘抽取一算;贩运商的轺车,一乘抽取二算;船五丈以上的抽取一算。
第三,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的人,罚戍边一年,并没收他们的财产。有敢于告发的人,政府赏给他没收财产的一半,这叫作“告缗”。
第四,禁止有市籍的商人及其家属占有土地和奴婢,敢于违抗法令的,即没收其全部财产。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算缗主要是针对商贾的。元鼎三年(前114年),汉武帝下令规定,百姓告缗,可以得到被告发者的一半资财。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于是杨可立了头功。
一个商人,只要被人告发并经查实,立刻被拘入狱。商贾中家以上几乎都被告发。汉武帝派遣御史和廷尉正、监等分批前往郡国清理处置告缗所没收的资产,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地大县达数百顷,小县也有百余顷。
商贾中家以上都因此破产,汉武帝将没收的缗钱分配给各个部门。水衡、少府、太仆、大农等机构设置农官,分别经营没收的郡县土地;没收的奴婢则主要用于饲养狗马禽兽和在官府担任杂役。告缗延续近十年,使西汉政府的财政状况有了明显的好转,这才停止了告缗。
告缗以及盐铁官营等政策,为汉武帝的内外功业提供了物质上的保证,起到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作用。但商人势力在经受严重打击后并没有销声匿迹,西汉后期,商人与官僚、地主逐渐合流,加剧了土地兼并的发展,直接导致了当时严重的社会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