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物质性和社会性[1]
一、区分的提出
我们多次援引社会的物质的(material)和社会的(social)性质之间的区分,但没有作更多的解释。我们比较了社会的物质基础和经济基础,并且否认前者的社会性。我们指出,正是由于社会的,而不是物质的环境使得军事防卫成为农业所必需的。我们认为科学活动虽然是精神的,但是物质的,并指望物质性的特征会支持这一观点。我们说明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之间的区别不确认它们之间的物质的区别。我们比较了(第三章,第七节)生产的物质方式和社会方式。
马克思经常注意严格区分什么是和什么不是经济的或社会的[2]特征:
(1)“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脱离了这种关系,它也就不是资本了,就像黄金本身并不是货币……”[3]
(2)“机器正像拖犁的牛一样,并不是一个经济范畴。机器只是一种生产力。以应用机器为基础的现代工厂才是社会生产社会关系,才是经济范畴。”[4]
(3)“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并不存在奴隶和公民;两者都是人。其实正相反,在社会之外他们才是人。是奴隶或是公民,这是A这个人和B这个人的一定的社会存在方式。A这个人本身并不是奴隶,他在他所隶属的社会里并通过社会才成为奴隶。成为奴隶和成为公民,这是社会的规定,是A和B这两个人的关系。蒲鲁东先生在这里就资本和产品所说的话,意思指的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资本家和工人之间不存在区别;其实恰恰只有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才存在着这种区别。”[5]
(4)但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资本不是物质的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总和。资本是已经转化为资本的生产资料,这种生产资料本身不是资本,就像金或银本身不是货币一样。社会某一部分人所垄断的生产资料……[6]
这些界限的区分是根据社会的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区分。人和生产力构成它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赋予内容社会形式。在成为生产关系时,人和生产力具有了这些关系构成的形式的特征:黑人变成了奴隶,机器变成了不变资本的一部分。喜欢“辩证法”语言的人可以说;黑人是又不是奴隶,机器是又不是资本。但这些是含糊其辞的表达。这一节就是试图尽可能清楚地表达马克思的区分。我们为了阐明他的思想将批判他的表述。
1。马克思以两种对立的说法来描述资本、奴隶等等。一方面,他坚持资本是关系不是物,像机器一样的物;另一方面,他同意资本可以是物,例如,处于一定关系中的机器。[7]奴隶是在一定关系中的人,可是马克思也提出,作为奴隶不是他的属性,而是关系本身的属性。现代工厂在资本主义关系中是生产工具,[8]被说成是那种关系。
两种说法是不相容的。x(不变资本的一部分,奴隶)不可能既是(1),y(生产资料,人)和z(资本家,奴隶主)之间的关系,又是(2),y是什么,是由于它与z的关系。只有第二个表述是正确的。丈夫是与女人有婚姻关系的男人:他也不是婚姻关系。丈夫是那个男人的属性,是由于那种关系才具有的属性,普通称为关系属性。同样,作为资本和作为奴隶,是生产资料和人的关系属性。更特殊地说,它们是社会关系属性,而作为生产手段和作为一个人却不是。后者是独立于社会形态所具有的。在思想实验中去掉社会形态,那些属性还存在。
因此,尽管(4)那样说,但不变资本还是物,即具有一定社会性质的物。尽管(4)那样说,不变资本还是一套生产资料。因为如果资本是由生产资料转变过来的,也如(4)所说,那么一旦它们转变了,生产资料,这些物,就是资本。
2。让我们更仔细地考虑这个问题。在我们选择的措词中,马克思知道资本家控制的生产力是资本,附属于主人的人是奴隶。然而他也要求指明具有社会形式的这些东西在某些方面的非社会性质。为此,他使用了若干短语。以“S”代表根据社会形式进行的描述,“M”代表其他描述。那么马克思所用的短语就是:
(1)M只是在一定关系中才是S(1)(3)
(2)M脱离S造成的关系就不是S(1)
(3)M不是S本身(3)
(4)M完全不是S(4)
(5)M仅仅从社会观点来看是S(3)
第一个表述是合适的,第二、第三两个表述是可能引起误解的,因为它们得出的结论,也是马克思想得出的结论;“M不是S”,即生产资料毕竟不是资本。第五个表述也有某些含糊的地方。一物在我的右边,可能是在你的左边,如果不从某种角度来看,就不能说它在左或在右。它不可能只是在右边。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如果M只是从社会观点看是S,那么M不是无条件的就是S。然而,从“观点”的操作意义上来说,一物从任何观点看仅仅是它。假设我主持一个委员会,那么按照约定的社会过程,我是主席,这不是根据我的生物学的特征。人们可以说“主席”适用于我是从社会观点来看的。然而这不是说我的有机体不是主席,因为它当然是。我们需要从社会观点来辨明生产资料的资本地位或一个人的奴隶地位。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生产资料不是资本或那个人不是一个奴隶。对物的每一观点揭示一组独特的性质,但该物具有全部的性质。
我们从质料的角度考虑一个雕像,我们把它从它的形式中抽离出来,并且按照这种抽象来描述它是由什么组成的。它具有质料的和形式的两方面的特性。对于人和生产力也是如此。它们具有物质的和社会的特性,但社会特性不可以从它们的物质特性推演出来,正像雕像的造型不能从它的质料推演出来一样。[9]马克思的观点可以表述如下:M(或S)不是S,根据使它成为M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一个男人或奴隶不是一个奴隶,根据使他成为男人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一套生产资料或一部分不变资本不是不变资本,根据使它成为一套生产资料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因为附加语“在社会中”不可能从作为人或生产资料的描述中推论出来,它需要进一步的说明。但是一个既定的人可以是奴隶,生产资料可以是资本。因此,一架机器通常具有社会关系的和经济的性质,然而重要的是我们可以认出它是一架机器,即使我们不知道这些社会关系的经济的性质。
如果我说,用马克思的话,生产力本性上或“自在”或“本身”不是社会的,那么我们绝不能从中得出它们不是社会的,因为它们确实是。物的某些性质完全是社会的,另外一些性质完全是物质的,与我们有关的物具有这两种性质。
3。在引文(3)中,马克思联系到“社会决定,人A和人B的关系”,指出根据与他人的关系来确定他是什么人,这是从社会角度看他是什么,然而这不总是如此。根据那个区分,我们提出,人们之间的某些关系不是社会的而是物质的,马克思明白这一点。早期的一段陈述预示了他对物质的和社会的生产关系之间所作的区分。
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还是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10]
新的生命是女人与男人**后孕育的。从自然角度对**的描述,将只描述属于他们自然机体的那些性质。现在这种自然的关系是在社会关系的背景中发生的,如恋爱、结婚、通奸,等等。但是肉体的性质并不揭示它的社会性质。
商品的生产也不只是社会过程。它也是自然的或物质的过程,是人“与自然的交流”。人们之间在生产中的某些关系也有物质性。如果你和我搬动一物体,分别站在它的两边,我们建立物质性的关系,由此发生了搬动。我用力并移动身体与你协调,我们的身体相互作用无需我们工作的权威机构来指示我们。我们劳动过程的物质性并没有揭示我们彼此或任何别人的社会地位。
第六节对物质的和社会的生产关系之间的区分以及马克思对它的承诺作了更充分的说明。因为在人们之间存在物质关系,所以罗莎·卢森堡与此密切相关但有价值的一句话是会引起误解的。她说:
在社会发展的一切阶段上,生产过程是建立在两个不同的,尽管密切联系的因素的联结的基础上,这两个因素是技术的和社会的条件,即人与自然之间的和人与人之间的严格的关系。[11]
这意思是说,联系人与自然的技术的和物质的条件,严格地说来不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虽然物质条件不包括社会关系,但它们的确包括某些人与人的关系,因为人们之间的关系不都是社会的。(当我们不加限制地使用“生产关系”时,除了另外指明外,都是指生产的社会关系。)
我们怎样把物质从社会状况中划分出来?让我们试试这个标准:一个描述是社会的,当且仅当它需要把人(指明或不指明)归属于相对于另一个人的权利或权力。这个建议虽然还很粗糙,但它的确按照期望的方式把对生产力(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描述划分开来,因为后者具有而前者不具有所说的需要。
按照这一标准,许多与社会密切相关的事实,是自然的或物质的,而不是社会的事实。例如:大量的铁矿石是可以得到的,铁路横跨大地,电在使用中,半数的劳动力从事农业。马克思把这叫做发达社会的“超经济”事实:
人不必把他的全部时间用于生产生活必需品,他在维持生存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还有空闲时间可以支配,因而也可以把它用在剩余劳动上。[12]
他能够这样使用它,属于物质状况,而他是否有责任对某人这样做,以及做到什么程度则是社会状况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