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假定的共时性的相关性法则可以历时性地予以证明。如果我们效法霍华德的方式对中世纪家庭关系的进化作一总结,将近似地发现如下模式:兄弟对于其姐妹的权威减小了,而未来的丈夫的权威却增加了。与此同时,父子之间的约束减弱了,而母舅与外甥之间的约束却增强了。[42]
这一进化过程看来是由莱昂·戈蒂埃所搜集的文件所证实的,因为在一些“经久的”唱本中(劳尔·德·康布雷:《洛埃莱恩斯武功歌》等)[43],正面的关系主要是建立在父子之间的,并且只是逐渐转换到舅甥关系中。
由此我们看到,为了理解舅甥关系,我们必须把它当做一个系统内的一种关系来对待,而这个系统本身又必须被看做是一个整体,以便把握它的结构。这个结构依赖于四个称谓(兄弟,姐妹,父亲和儿子),这些称谓以两对相关的对位相联系,其方式为:在这两代的每一代中,总有一个正面的关系和一个反面的关系。那么,这一结构的性质是什么?其功能又是什么?回答如下:这一结构是能够存在的最基本的亲属关系形式。恰当地说,这是亲属关系的单位。
人们可以从逻辑上提出一个证明来支持这个结论。要使一种亲属关系结构存在,有三种家庭关系类型是必须具备的:血缘亲属关系、姻缘亲属关系和世系关系——换言之,就是同胞关系、配偶关系和亲子关系。显然,本文给出的结构是按照科学的简明原则来满足上述的三重要求的。但是这些考虑是抽象的,而我们能够对这个课题给出更直接的证明。
亲属关系基本单位的原始的和最简化的特征,如我们所已经定义过的那样,实际上是一种**禁忌普遍存在的一个直接后果。这实际上是说,在人类社会中,一个男子必须从另一个把女儿或姐妹给予他的男子那里获取女人。这样我们便无须解释母舅是如何在亲属关系结构中产生的了:他不是产生出来的——他从一开始就存在了。确实,母舅的存在是亲属关系结构存在的必要的前提。传统人类学的失误,亦如传统语言学的失误一样,是只考察称谓,而不是考察称谓之间的关系。
在进一步讨论之前,让我们简要地回答几个可能会提出的反对意见。首先,如果说“姻兄弟”[44]是亲属关系结构赖以建立起来的轴心,那为什么当考察基本结构时,我们需要引入婚姻所生的孩子呢?当然这里所说的孩子既可以是已出生的,也可以是尚未出生的。但是即使这样,我们务必理解,孩子对于证明在婚姻的基础上并通过它建立起亲属关系的最初步骤的动态的和目的论的性质,是必不可少的。亲属关系不是静止的现象;它的存在只是靠不断的自我继续。在此我们并未联想到那种令种族永存的企图,但却考虑到这样的事实,即在大多数亲属制度中,在一代人中存在于嫁出妇女与娶进妇女的集团之间的最初的不平衡只能通过下几代的补偿来予以稳定。于是,甚至最基本的亲属关系结构也既是共时地,亦是历时地存在着的。
其次,难道我们不能想象一种性别颠倒而同样简单的、对称的结构?这种结构将包括姐妹、姐妹的兄弟、兄弟的妻子和兄弟的女儿。这在理论上肯定是可能的。但它在经验的基础上立即被否定。在人类社会中,是男人们在交换妇女,而不是相反。要确定某些文化是否从没有趋向于创造一种关于这种对称结构的虚构的想象,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调查。这种案例肯定是罕见的。
我们现在来讨论一个更为严重的反驳意见。我们有可能只是把问题颠倒了过来。传统人类学煞费苦心地致力于解释舅甥关系的起源,而我们却因为不把母舅作为一个非固有的元素,而是作为最简单的家庭结构的一个直接给定的元素来看待,从而把这一问题搁置一边。可我们怎么没有在所有时期和所有地区内都发现舅甥关系呢?因为虽然舅甥关系是广泛分布的,但它决不是普遍的。对于存在这种关系的案例,实在无须加以解释;而对其他案例,要解释这种关系的不存在,也将是徒劳的。
让我们指出,首先,亲属制度并不是在所有文化中都同等重要的。对有些文化来说,它提供了规定所有或大多数社会关系的积极的准则。而在另一些共同体中,如在我们自己的社会中,这种功能或者是全部消失了,或者是大大地减弱了。在还有一些共同体中,如在平原印第安人的社会中,它只是部分地被实现。亲属制度是一种语言;但它不是一种普遍的语言,一个社会可以偏向于别的表达与行为模式。从人类学的观点看,这意味着在处理某个特殊的文化时,我们永远必须预先提出一个问题:这个系统是系统的吗?这样的问题初一看似乎是荒唐的,但其荒唐只是与语言有关的。因为语言是一个典型的语义系统,它只是表达意义,而且只能通过表达意义而存在。相反,上述问题在我们从语言研究转向对另一些系统的考察时,便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这些系统同样要求具有语义的功能,只是这种功能的实现却仍然是部分的、片断的,或主观的,如像社会组织、艺术等等的情况。
进一步说,我们已经把舅甥关系解释为基本结构的一种特征性的表现。这个产生于含有四个称谓的一些特定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按照我们的观点来看,是真正的亲属关系的原子。[45]超出这个结构的基本要求之外,不可能再构想或给出任何东西,此外,这是组成更复杂系统的唯一的砖块。因为有更复杂的系统存在;或更准确地说,所有亲属制度都是在这一基本结构的基础上,通过吸收新的元素使其扩大和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于是我们必须考虑两种假设:其一是,所研究的亲属制度是通过一些基本结构的简单的并列而实现的,因此其中的舅甥亲属关系仍然始终是明显的;其二是,系统的砖块已经属于一个更为复杂的秩序。在后一种情况下,舅甥亲属关系虽然存在,但可能淹没在一种经过变异的背景中。举例来说,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种系统,其出发点是在上述的基本结构中,但它在母舅的右边还加上了他的妻子,而在父亲的左边首先加上父亲的姐妹,然后再加上她们的丈夫。我们可以很容易证明,这一秩序的发展将导致在下一个世代中发生一种平行的分裂。这时,对于孩子必须按照性别来区分——即分成由一种同在这个结构中占据着周边的其他位置的那些称谓对称而又相反的关系联系起来的男孩或是女孩(举例来说,如波里尼西亚的父亲的姐妹的支配地位,南非的恩兰普萨和通过母舅的妻子来实行的继承法)。在这种结构类型中,舅甥亲属关系仍然是有优势的,但它已不再是最有优势的了。在一些比这更为复杂的结构中,舅甥关系可能被抹杀掉,或可能与其他亲属关系混同起来。但是正因为它是基本结构的一部分,舅甥关系将明确地重新出现,并且每当被研究的亲属制度达到一个危机时便趋向于得到加强——这或者是因为这种关系一直在经受急剧的改造(如在西北海岸那样),或者由于它是根本不同的文化之间的接触和冲突的一个焦点(如在斐济和南印度),或最后还有是因为它处于一种生死危机的痛苦中(如欧洲中世纪时的情况)。
图2
在许多亲属制度中,两个个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经常不是只用一种单一的态度表达出来的,而是用共同组成似乎是“一束”态度的许多态度表达出来的(如在特罗布里恩岛,在那里我们既发现了夫妻之间的相亲的态度,也发现了他们之间的互惠的关系)。这是难以发现基本结构的一个补充的原因。
我们曾试图表明上述分析在多大程度上得益于当代的一些著名的原始民族社会学的代表人物。然而我们必须强调,这些分析在其最基本的原理上是与他们的学说分道扬镳的。兹引拉德克利夫布朗《亲属制度研究》一书为例:
亲属关系所赖以建立的结构单位是我称之为“基本家庭”的共同体,由一个男子和他的妻子以及他们的一个或多个孩子所组成……基本家庭的存在造成了三种特殊类型的社会关系,即亲子关系、同一双亲的孩子之间的关系(同胞关系)和作为同一个或同一些孩子的双亲的夫妻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存在于基本家庭内的亲属关系构成了我所谓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的亲属关系是指那些通过一个共同的成员将两个基本家庭联结起来而出现的亲属关系,如父亲的父亲、母亲的兄弟、妻子的姐妹,等等。在第三顺序的亲属关系中则有比如父亲的兄弟的儿子和母亲的兄弟的妻子。如果我们有家谱资料的话,就能找出第四、第五或第n顺序的亲属关系。
这段文字中所表述的思想,即认为生物学意义上的家庭构成了所有社会精心组成其亲属制度的出发点,并不只是拉德克利夫布朗一个人提出过。几乎没有一个思想在今天能获得更普遍的一致同意了。而按我们的观点,也没有比它更危险的了。当然,生物学意义的家庭在人类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的。但是赋予亲属关系以社会—文化特征的并不是它从自然中保留下来的东西,而毋宁说是它从自然中分离出来的基本方式。一个亲属制度并不在于个人之间的世系的或血缘的客观联系。它只存在于人的意识中;它是一个任意的表象系统,而不是某个真实情形的自然的发展。这当然不意味着现实情形是自动地与之矛盾的,也不是说必须简单地忽视它。拉德克利夫布朗在今天被视为经典的研究中证明,甚至如澳大利亚的婚级制度那样的明显地极端严格而人为的制度,也小心地顾及到了生物学的亲子关系问题。然而尽管这一考察结论无可辩驳,而事实(在我们看来是决定性的)仍然说明,在人类社会中亲属关系仅仅是通过一些特定的婚姻形式而得以建立并使其永存的。换句话说,被拉德克利夫布朗称之为“第一顺序的亲属关系”的亲属关系乃是那些他视为第二顺序的或派生的亲属关系的功能,并依赖于它们存在。人类亲属关系的本质是要求在拉德克利夫布朗所谓的“基本家庭”中建立关系。这样,真正“基本”的就不是家庭(一些孤立的称谓),而毋宁说是在那些称谓之间的各种关系。没有别的解释能说明**禁忌的普遍性;而舅甥关系在其最一般的形式上不是别的,正是这种禁忌的时隐时现的必然结果。
(谢维扬俞宣孟译)
[1]选自列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
[2]M。毛斯:《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真实而实际的报导》,《正常的和病理的心理学杂志》(1924);转载于《社会学和人类学》,299页,巴黎,1951。
[3]O。希拉德:《雅利安人的史前遗风》,F。B。杰文斯译,第4部分,第7章,伦敦,1890。
[4]参阅H。J。罗斯:《论所谓早期希腊母权的证据》,《民俗学》第22卷(1911)及乔治·汤姆森最近的研究,该研究支持母系残余的假说。
[5]A。M。霍卡特:《太平洋地区中的酋长及外甥》,《美国人类学家》第17卷,1915;《异父侄子》,《人》第23卷第4号,1923;《吠陀仪式中的堂房亲》,《印度文物》第54卷(1925)等。
[6]保罗·K·本尼迪克特:《西藏人和中国人的亲属称谓》,《哈佛大学亚洲研究杂志》第6卷,1942;《泰国人亲属称谓研究》,《美国东方学会杂志》第58卷,1943。
[7]布伦斯维希:《东方哲学中的意识的发展》第2卷,562页,巴黎,1927。
[8]1900年至1920年间,费迪南德·德·索绪尔和安托万·梅耶,现代语言学的创立者,决意将自己置于人类学家之列。直到20世纪20年代,马塞尔·毛斯才开始——借用经济学的话来说——逆转了这一趋势。
[9]N。特鲁别兹柯依:《现时的音位学》,见《语言心理学》,巴黎,1933。
[10]同上书,243页。
[11]同上书,243页。
[12]N。特鲁别兹柯依:《现时的音位学》,245页;罗曼·雅各布森:《历史音位学原理》,《布拉格语言学派文集》第4卷,1931;又,罗曼·雅各布森:《对俄国音位学发展的意见》,《历史音位学原理》第2卷,1929。
[13]W。H。里弗斯:《美拉尼西亚社会史》,伦敦,1914;于此书中随处可见;W。J。佩里编:《社会组织》,第4章,伦敦,1924。
[15]罗曼·雅各布森:《对辅音音位学分类的考察》,《第三届国际语言学大会文件汇编》,根特,1938。
[16]K。大卫和W。L。瓦尔纳:《亲属关系的结构的分析》,《美国人类学家》第37卷,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