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宗教原因形成的全部急躁情绪,人们是不能希求足够的耐心或者宗教的自由的。无论如何,不能因为真理而背叛自由。但是,与此同时,也不能为了自由而背叛真理。真理问题不能被平庸琐碎化,不能变成未来世界统一和世界统一宗教的空想的牺牲品。因为,这种统一和世界统一宗教就像对于一个民族自己文化、宗教身份的威胁那样引起惊恐,尤其是在第三世界,与宗教有关的殖民史和传教史并没有被遗忘。相反,作为基督徒,我们受到了挑战,必须通过以基督教为依据的自由来重新考虑真理问题。因为,自由不同于随意行动,它绝非是摆脱全部束缚和强制的自由,这纯粹是消极的。自由更是对其他人、对自身、对上帝的负有新责任的积极的自由。因此,真正的自由是真理的自由。
三、真理标准问题
我们可以就什么是真理的问题进行长期而复杂的讨论,并且对今天有关真理的种种理论采取某种立场(相似、回忆、交感、连贯性理论)。但是,涉及真正宗教的问题必定还在前列。作为关于宗教中缺乏真理的下列种种说法的预想,我提出下一论纲权充出发点:基督徒没有对于真理的垄断权,当然也就无权以随意的多元论来取消某种真理的表白;对话和见证是互不排斥的。真理的表白显示了删除非真理和谈论非真理的勇气。
如果把真理和非真理之间的界限过早地同一于自己宗教和其他宗教之间的界限,那肯定是一种粗俗的偏见。如果我们严肃认真,我们就必须承认,真理和非真理之间的界限是贯穿着我们的每一种宗教的。所以我们常常是又正确又不正确!因此,对于另外一种立场的批评只能以坚定的自我批评为基础负责地进行。同样,也只有如此,对于另外一种立场的价值的统合才是负责的。这就意味着:同样,在各种宗教中,并非一切都同等真实和完美;在各种信仰和习俗、各种宗教仪式和实践中,也有许多因素不真实、不完美。毋庸讳言,这一点也适用于基督教。
世界各种宗教对基督教的常常是猛烈的批评并非毫无道理,因为基督教徒们对下列情况十分无知:
基督教虽然具有博爱和和平的伦理,但是,出现在其他宗教成员面前的面目和活动是极为排他、不宽容和气势汹汹的;
对于其他宗教来说,它不是整体性的,因为它对来生的向往、对世界和躯体的消极态度,它在内部是分裂的;
它几乎是病态地夸大据说是堕落人性核心中的罪恶和负疚的意识,以求更为有效地把它对赎罪和恩惠的需要表现出来;
从一开始,它就通过基督学把耶稣的形象虚幻化为一个特殊的神的形象(上帝之子),而耶稣的形象,其他宗教几乎是普遍地积极地看待的。
无论这种批评有什么道理,显然宗教真理问题所涉及的要多于纯粹理论。真理是什么,不仅仅表现在关于上帝、人性和世界的真实的论述体系中,不仅仅表现在与之相比其他真理都是虚假的这样一系列命题真理当中。它总是同时涉及实践,即经验、启示和忍耐的方式以及阐释、赎罪和解放的方式。如果宗教相应地预示一种对生命和死亡的终极的综合意义,宣扬一种最高的、不可磨灭的价值,为我们的行为和痛苦无条件地制定出有约束力的标准,并指明通向精神归宿的道路,那么,这就意味着真和善的范畴、意义和价值融合为一成为宗教,而关于宗教的(更多地从理论上理解的)真理或意义问题同时就是关于真(更多地从实践上理解的)的善或价值的问题。一个“真实的”基督徒或佛教徒是一个“善的”基督徒或佛教徒!在这个尺度内,关于什么是真的宗教和什么是假的宗教的问题同于什么是好的宗教和什么是坏的宗教的问题。
关于真正宗教的这一基本问题应该这样提出:宗教本身的真与伪、有价值和无价值应该怎样区分呢?在这里,我们不仅仅可以注目于印度的种姓制度、坦陀罗佛教的性力的形式及其性的活动,伊斯兰教的“圣战”和残酷的刑罚;我们更要记住基督教的十字军、对巫师的火刑、宗教裁判所和对犹太人的迫害等现象。显而易见,如果真理标准不仅是摆脱主观随意性或用以打击他人要害,那么,真理标准问题是十分细致、十分困难的。
诚然,没有一种宗教会完全放弃把自己的十分特殊的(基督教的、犹太教的、伊斯兰教的、印度教的、佛教的)真理标准用于其他宗教(见下文详述)。对话的确并不意味着放弃自我。但是,在每种宗教中,我们必须明确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标准首先只和自我、而不是和他人有关,首先只对自己有约束力。如果其他人都同样地、绝对地坚持他们自己的真理标准,那么,真正的对话从一开始便已没有希望。例如,圣经只能在基督教各教会之间的讨论中、最多在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之间的讨论中完成它的标准学上的解放作用。然而,在和穆斯林,当然还有印度教徒和佛教徒的谈话中,把圣经当做真理标准而直接援引是不妥当的。但是,如果基督徒在和各种宗教的对话中不能直截了当地求助于圣经(或穆斯林求助于古兰经,或印度教徒求助于薄伽梵歌,或佛教徒求助于佛经)作为一个不可争辩的权威来依据正义和真理面对他人,还能依据什么呢?在这里,我们谨慎地提出另外一种办法以资讨论:我们向内部运动,以螺旋方式谈论三个思想运动,即从一般的伦理标准到一般的宗教标准,然后再到特殊的基督教的标准。
四、人性是总体的伦理标准
如果我们比较我们的宗教和其他宗教,如果考虑到我们对我们的宗教的滥用,那么,对于一切宗教来说,都可以提出涉及真与善标准的问题,也就是说,涉及类似地适用于全部宗教的总体标准的问题;我觉得,这对国家法和国际法问题也不是完全不重要的。宗教的描写比较研究(对规范标准不感兴趣)本身(常常不受检验)对人类、自然、历史和神性具有特殊的理解(例如隐蔽地预言“奥秘”),却没有完成困难的标准学工作,基督教神学也没有完成这一工作;基督教神学至今尚未把自己和其他宗教认真比较,而且一直尽可能地回避这个困难的问题。然而,正是理论上的这一缺陷才需要一种尝试性的解决办法。
在这里,一个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必须提出:为了宗教的目的,全部手段是否都可以允许使用?因而,是否一切都可以为宗教服务呢,甚至包括滥用政治经济力量、性活动或侵略?宗教是否可以动用看来是非人性的事物,显然伤害、损伤、破坏甚至消灭人本身的事物呢?在每种宗教中都有充分的例子(并非全部都归于时代错误):用人献祭,因为是供奉上帝,就可以接受吗?为了信仰的原因,儿童就可以遭屠杀、寡妇就可以遭受火刑、异教徒就可以被折磨至死吗?因为卖**在寺庙中发生,就能变成一种崇拜行为吗?如果祈祷和通奸、禁欲和**、斋戒和吸毒即使是取得“神秘感受”的手段和方法,也可以得到辩护吗?欺瞒、奇迹骗术、形形色色的谎言和狡诈行径,因为是为了据称的“神圣”目标就应该得到允许吗?试图挟制神性的魔术和求助于神性的宗教可以同日而语吗?帝国主义、种族主义或者男性沙文主义如果以宗教为依据,也应该肯定吗?圭亚那的集体自杀因为有宗教的动机,就连反对意见也不能提出吗?我就不信!
甚至有章法的宗教——无论哪一种——也不见得在每件事上都自然而然是“道德的”,甚至集体地形成的某些习俗也需要重新审议。除了每种宗教自身具有的专门标准,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讨论总体伦理标准。在这方面,我们当然可以不必干预和当今伦理学争论(经验的、分析的或者先验人类学的争论)与规范基础的基本形式有关的、日益复杂的解释学问题。注重人性、注重真正的人,在任何情况下(我们要首先指出这一点,以避免任何误解)都不意味着把宗教降低为“一般人性”。
宗教表现得最有说服力的地方,恰恰就是在上帝视野中有效地实现人性的地方(早在对自治的现代追求之前),例如十诫、山上圣训、古兰经、佛经和薄伽梵歌。
从全局来看,当然,正好是长期争辩反对信仰、意识和宗教自由的基督教从这样一个事实中得到了好处,即:在它的影响范围之内,一种对宗教持批判态度的人道主义(当然常常是世俗的和反教会的)通过近代种种解放的过程从宗教中分离了出来。整个过程的结果是:人们能够以一种新方式要求(常常不具基督教特征的)教会实现各种价值;这些价值就其基础而言大体上是基督教的,例如自由、平等、博爱和“人的尊严”(即人性的精髓,已列入法律当中,例如联邦德国宪法第一条)。正因为人性在现代的自治中在宗教上和教会方面得到了解放,所以它又一次首先在基督教范围当中感到安然自得。
另一方面,基督教和一般宗教,恰恰是在一个丧失方向、义务感萎缩、悲观主义弥漫、玩世不恭做法扩散的时代里能够超越一切,为个人的意识建立心理学、教育学,甚至成文法;既然伦理超过了个人的趣味和判断,或者社会习俗问题,为什么还要道德观?既然伦理价值和标准都无条件地、因而普遍地起约束作用,为什么还要道德观?事实上,只有绝对物本身才能够无条件地约束;只有绝对者才能绝对地约束;只有宗教才能确立一种无条件的和普遍的伦理,同时将其具体化;几千年来它一直就是这么做的,时好时坏。
无论如何,在寻求人性过程中,在其他宗教里也发生了一个思考过程,这是不错的。因此,例如,在伊斯兰教里,正在热烈地讨论人权问题,特别是,情祝正在日益清晰地表明伊斯兰教律法沙里亚常常和联合国人权世界宣言(1948)发生尖锐冲突之后;这一点尤其表现在妇女平等权利(婚姻、离婚、继承权和工作权)和非穆斯林平等权利(职业限制)方面。这当然包括了针对古兰经本身的问题。希望不是毫无根据的:在人权和伦理结构标准问题上,尽管困难多端,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世界各种宗教之间的“人类生活和共处基本前提”(W。科尔夫)的基本一致见解可以建立在高度的现代人意识上:人类基本价值和基本要求的“关键信念”虽然产生于人的意识,却仅仅是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正如哥白尼的宇宙观一样)获得了持久的、不可逆反的、无条件的效力,事实上甚至经历了法规化过程(如“人权”或“基本权利”)。当然,它们还依然一再需要新的表现。
各种宗教在追求人权方面的进步(虽然意识中还有各种各样的滞留情况)无论如何是不可误解的。例如,人们会想到宗教裁判使用火刑和百般折磨这种恶习的消除,这种恶习在罗马天主教中延续使用直至近代;或者想到对“圣战”原理的新的人道主义解释和在较为开明的伊斯兰国家内刑法的改革;或者想到人祭和对寡妇施用火刑(从一开始就受到印度佛教徒和基督教徒的否定)的消除,这种做法直到英国占领以前在印度个别地区还在使用。在远东、中东和近东的多次谈话使我深信不疑:将来,在全部伟大的宗教中,都会看到关于保障人权、解放妇女、理解社会正义和战争非正义性的迅猛增长的意识。宗教争取世界和平运动已经取得可观的进展。全部这些宗教动机和运动都已经变成了应该受到严肃对待的社会政治因素,联系到波兰、伊朗和阿富汗,人们对此已经有了相当的意识。因而,我的问题是:是不是可以求助于人性、真正的人道,具体地说即人的尊严和赋予它的基本价值的一切人的共同人性,来制定一种总体伦理的基本标准呢?
各种宗教都正在对人性加以新的思考。一个特别鲜明的例子是1970年在日本京都举行的“争取和平世界宗教会议”宣言:
我们注重关于一切的和平问题,聚集一堂,我们发现把我们团结起来的事物比把我们分离开来的事物更为重要。我们发现我们的共同点是:
对于全人类的平等和尊严见解基本一致的信念;
对个人及其意识不可侵犯的感受;
对人类集体价值的感受;
承认强权不是真理,人类力量就其本身而言是不充足的,也不是绝对的;
爱、同情、大公无私、精神力量和内心真挚的力量归根结底比仇恨、敌意和自我利益具有更大的力量;
同情穷人和被压迫者,反对富人和压迫者的义务感;
善最终取得胜利的殷切希望。
因此,在我们对标准的寻求过程中,基本问题是:对于人来说什么是善?回答是:凡是帮助人们获得真正人性的一切!基本的伦理标准相应地就是人不应该像非人那样生活,而应该像人那样生活;他们应该实现全面的人性!在道德上,这就是善,它允许人类生活在个体方面和社会方面从长远看得到成功和顺利,让人们在各种层次和各个方面得到最佳的发展。人作为个体和在社会中应该在全部层次上(包括摄食和本能的层次)和方面(包括他们对社会和自然的关系)相应地实现他们的人性。因此,这意味着,如果“超人的”、“无条件的”、包罗一切的、最终的因素受到否决或消除,则人性的核心也就受到损害。没有这些因素,人性就变成没有四肢的躯干。
善与恶、真与伪可以按照真正的人性的基本规范来区分;这样,每种独立宗教中基本的善与恶、真与假也就能够加以区分。对于某一种特殊的宗教来说,这个标准可以规定如下:
1。积极的标准:只要一种宗教为人性服务,只要它在其信条和道德法则、在仪礼和机构方面从人类身份、意义和价值方面培育人,并且帮助他们获得一种有意义的、富有成果的存在,它就是真和善的宗教。
这就意味着:凡是在人的身心、个人和社会人性(生活、完整的人格、自由、正义、和平)诸方面明确地保护、治疗和实现人的存在的事物,因而,凡是人性的、真正人道的事物,都有理由称为“神性”。
2。消极的标准:只要一种宗教传播非人性,只要它在其信条和道德法则、在仪礼和机构方面从人类身份、意义和价值上妨碍人,并且阻碍他们获得一种有意义的、富有成果的存在,这就是伪和恶的宗教。
这意味着:凡是在人的身心、个人和社会人性(生活、完整的人格、自由、正义、和平)诸方面明显地压制、损伤和销毁人的存在的事物,因而,凡是非人性的、非真正人道的事物,都没有理由称为“神性”。
因此,全部宗教都必须重新对实现人性的要求进行反思。赋予全部人的人性是对一切宗教都完全有效的一个总体的伦理标准。但是,所有的宗教也必须经常反顾(在这里,我们的螺旋又向内部运动)那在其起源、经典、权威人物之中放出光明的原有“本质”(“自然”、“实质”)。这些宗教的批评家和改革家、预言家和贤人都会常常提醒它们造成宗教变得不忠实于真“本质”(“非自然”、“非实质”)的那些事物:每种宗教自身的、原有的“本质”、它的权威性本原或者规范法则(“准绳”)对一切宗教都是一个总的标准,它们受到了这个标准的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