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发展的原则——“每个事物的发展,它自身的运动,它自身的生命”。
2。辩证法的核心及其具体表现(对立统一规律及其表现)
⑤内在矛盾普遍性——“这个事物中的内在矛盾的倾向(和方面)”。
⑥对立面的统一——“事物(现象等等)是对立面的总和与统一”。
⑦对立面的斗争——“这些对立面、矛盾的趋向等等的斗争或展开”。
⑧对立面的转化——“每个规定、质、特征、方面、特性向每个他者(向自己的对立面?)的转化”。
⑨发展中的重复性——“在高级阶段上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等等”。
⑩否定之否定——“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回复(否定的否定)”。
内容和形式的对立统一——“内容和形式以及形式和内容的斗争。抛弃形式、改造内容”。
质和量的对立统一——“从量到质和从质到量的转化”。
3。认识过程的辩证法(对立统一在认识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分析与综合的结合——“各个部分的分解和所有这些部分的总和、总计”。
认识过程的无限性——“揭露新的方面、关系等等的无限过程”。
认识过程中现象与本质的对立统一——“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过程”。
认识向普遍联系扩展的辩证途径——“从并存到因果性以及从联系和相互依存的一个形式到另一个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
总结性的大方框可以作为导言或结论,简要地说,辩证法是关于对立面统一的学说,确切点说,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
不难看出,《辩证法的要素》在内容上是直接发挥“第一纲要”的第二部分的,二者谈论的都是唯物辩证法的理论内容、主要特征。“第一纲要”中列举的六个要点几乎在这里都得到了体现,许多提法是一脉相承、极其相似的。
同时应当指出,二者内容上又有重大差异,有的关键问题上甚至有质上的区别,显示了列宁在专门研读黑格尔逻辑学的“一个半月”中,辩证法思想发生了一个巨大飞跃。列宁本人也对这一点有自我意识,以致他在1915年1月4日致信格拉纳特出版社:“顺便请问一下:辩证法一节是否来得及再作若干修改?也许您会费神告诉我:什么时候付排,提出修改的日期最迟在什么时间?最近一个半月以来我研究的正是这个问题,我想,如果时间允许,我可以再作一些补充。”[24]结果列宁未能来得及作出修改。
列宁打算修改、补充什么地方呢?今天只能根据《辩证法的要素》和《辩证法》一节的对比,作出某些推测。看来,列宁主要是在解决“第一计划”第二部分遗留的两大问题上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第一,明确地以对立统一学说为辩证法核心作为贯穿辩证法其他规律、范畴的主线,而不再把辩证法各个方面内容平列,也不再突出质量互变规律的重心地位。第二,不仅辩证法的内容丰富了,而且总体把握加强了,从六点特征发展到十六条内容,从着重讲客观辩证法发展到主客观辩证法的统一,并且找到了这些要素、特征展开的总体构架。由于这两方面的重大突破,列宁在辩证法的理解上,已经全面超越了普列汉诺夫的高度,并且和黑格尔相比也有重大突破。
不容否定,这是《哲学笔记》中关于辩证法要素的一个内容最丰富、最全面的总结性纲要。如果单纯从量上看,它所包容的方面比后来写成的《谈谈辩证法问题》还要丰富些。尽管如此,也不应过分夸大它的成熟性、完整性。有人认为,这十六条就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唯物辩证法体系,甚至认为三要素已经是这样一个完整体系。这种说法缺乏必要的科学依据。(1)还有许多必不可少的辩证法要素没有包括到这里,如认识与实践、一般与个别、抽象与具体、绝对与相对、逻辑与历史等。(2)后九条的排列顺序还没有和三要素这个基本构架完全统一起来,更重要的是如何按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来构成辩证法的范畴体系问题。还只是触及了,而没有明确指出。(3)它只是一个粗线条勾画出来的、极其简略的理论构架,如何概括整个人类认识史和各门科学的最新成果,构成完整、丰富的唯物辩证法体系,还是一个远远没有完成的任务。
因而,不仅不能主观随意地把它夸大为一个完整的唯物辩证法体系,而且不能孤立片面地夸大它在列宁关于辩证法体系构想中的地位,不能把列宁关于辩证法体系的构想、雏形仅仅归结于《辩证法的要素》十六条。“唯物辩证法体系的雏形”这个提法如果不加以适当限制,会认为列宁这方面的构想都集中在这个片断之中。更确切地说,它是列宁关于辩证法体系构想形成中的一个阶段,是列宁构想中的六个片断计划之一,是在辩证法理论结构方面简要勾画的一幅草图。为了窥见列宁关于辩证法体系设想的全貌,就必须把它与其他片断计划联系起来作整体考察。
五、第四纲要——《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的纲要》
列宁的第四纲要——《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的纲要》,写在读了黑格尔《逻辑学》、《哲学史》、《历史哲学》之后,穿插在带有总结性的第八个《哲学笔记本》之中。列宁在这里解决的一个中心课题就是:明确阐明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相统一的原则,以及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以探讨作为哲学科学的辩证法的基本性质、总体结构问题。围绕着这个中心课题,列宁展开了两大方面的对比研究:一方面,他总结了辩证法史研究第二阶段的主要进程(从《逻辑学》到《哲学史》),对黑格尔《逻辑学》与哲学史、认识史作了对比研究;另一方面,他试图进一步总结辩证法史前两个阶段研究的历史进程(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到黑格尔辩证法),对黑格尔《逻辑学》与马克思“《资本论》逻辑”从总体上作出对比研究。
为了通过上述基本线索来把握这一纲要的思想主旨,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它的创作动因和两大部分。
(一)追溯列宁的创作动因,有助于证实这是一个着眼于从总体高度探讨辩证法体系的基本性质、整体结构的总结性纲要。
从《〈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集〉提要》到“第二纲要”中的著名警言,列宁思想中一直酝酿着一种深刻意向:借助于“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来把握“《资本论》逻辑”的艺术整体、总体结构。
在黑格尔《逻辑学》摘要的结尾,列宁再次接触到黑格尔逻辑学的整体结构问题。列宁注意到逻辑学结尾有“从逻辑学转向自然哲学”、“从理念转化到自然界”的思想。他就此写下批注:“《逻辑学》最后一页即第353页上的这句话,是妙不可言的。逻辑观念向自然界的转化。唯物主义近在咫尺……”列宁还特地参看了《小逻辑》,要求“注意”,《小逻辑》的结尾也是这样:“这个存在着的观念就是自然界。”他对黑格尔逻辑学中所蕴藏的“辩证法要素”,作了详尽的分解、剖析,但对这些要素和逻辑学的总体把握、整体结构,却只是提出了问题,这就为写作这一纲要埋下了伏线。
诺埃尔对于黑格尔逻辑学整体结构的解释,是引起列宁写作这一纲要的直接导因。通过《关于论述黑格尔〈逻辑学〉的各家著作的书评的札记》这篇辅助文献,列宁得知诺埃尔就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基本意义和真正目的”,“有一些新的解释”,“给予了整个逻辑学以完全不同的含义”。因而,列宁满怀着希望来读诺埃尔的法文著作《黑格尔的逻辑学》。诺埃尔从两个角度来解释黑格尔逻辑学的整体结构,引起了列宁的注意。一方面,诺埃尔从普遍、特殊、单一的角度来解释《逻辑学》的整个结构,引出了列宁的摘要:“黑格尔的‘哲学整个说来是三段论法。就在这种三段论法中,逻辑是普遍,自然界是特殊,而精神是个别’。”另一方面,诺埃尔想从黑格尔的“哲学三项说”(人、思维范畴、自然)的角度来说明《逻辑学》的整体结构,列宁更为注意地作了评述,“作者‘分析’(=咀嚼)逻辑学中的最后几句话,即关于从观念向自然界转化的那几句话。得出的结论是:智慧通过自然界(在自然界中)认识观念=规律性、抽象……。天呀!差一点就是唯物主义了!!”看来列宁在这里,一方面对诺埃尔按照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框框,肤浅地解释《逻辑学》的整体结构,感到大失所望,很不满意;另一方面又感到深究《逻辑学》整体结构的研究方法有可取之处,无意中触及黑格尔思想的深层奥秘,倒是和自己原来的想法不谋而合。正是这个地方直接触发了列宁的思想动因,促使他决心按照自己的路子,重做诺埃尔做过的工作,真正揭开逻辑学深层结构的内在奥秘。因而在这个摘要之后,紧接着写成了上述纲要。现行《哲学笔记》随意颠倒了这两篇东西的编排顺序,掩盖了列宁思想发展的真实逻辑。
列宁自己提出的问题和上面几条线索汇集到一起,就形成了列宁这一纲要写作的思想动机。其方法上的特点就在于,在逐字逐句、逐篇逐章的局部分析的基础上,上升到对黑格尔逻辑学的整体结构的综合研究。《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的纲要》——列宁亲手写下的这个标题,极其鲜明地证实这是一个鸟瞰式的总结性纲要。
(二)纲要的第一部分是黑格尔逻辑学的逻辑结构与整个人类认识史的对比研究,这里揭示出辩证逻辑与认识史的统一,从而为明确提出辩证法、逻辑、认识论三者一致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这一内容分三层展开:
第一层,列宁把“小逻辑(哲学全集)的目录”全部翻成俄文,以便仔细推敲一下这里的范畴体系、逻辑顺序。在作摘要时,列宁是以大逻辑为主,兼读小逻辑,而在拟定这一纲要时则转而主要依据小逻辑,显然意在一目了然地看清黑格尔逻辑学的整个骨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