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形态论的和文明论的三阶段论[1]
在我国社会学领域,对马克思主义进行批判现在被认为是好的学术研究风格。但是,批判和批判有所不同。有一种批判是简单否定的态度,是破坏,是对某种东西的抛弃。还有一种批判(德国古典哲学传统意义上的)是对某种东西的净化,扬弃其中非它所固有的和偶然的东西。比如,康德对“纯粹理性”的批判并不意味着拒绝“纯粹理性”,而是努力使之变得更加纯粹。显然,马克思《资本论》的著名副标题“政治经济学批判”就应该在这个意义上去理解,关于这个副标题的意义至今仍在继续争论。
如果对马克思主义的现代批判要成为科学的批判,那么它就应该首先成为对马克思主义的净化,使其摆脱随意性的结论和评价,摆脱马克思之后的简单化以及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变成特殊的教义和教条纲要的企图,相对于这种教条式的纲要,全部人类历史都趋之若鹜。但是,也不能不注意到另外一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不但要求对当代世界现实的理解,而且也要求批判地掌握非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客观成果,以及对它们进行辩证的“修理”,然后在这种改变了的和顺从的形式上将其纳入到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去,用新观念和新问题来丰富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
根据上边勾勒的这个立场,我们针对形态论和文明论理论及其在历史认识中的方法论功能发表些一般的看法。
一、社会形态的概念
“形态”这个术语是马克思从地质科学中接收过来的,在那里,该术语的意思是地质沉积在一定时期的分层,这种分层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地壳中的形成物。马克思在把这个术语用于历史哲学时,赋予其新的内容,尽管类比的因素还存在。地质学范畴的“积层”和历史哲学范畴的“形态”之间的相似性在于,它们都指产生和变化的物质形成物。
在历史哲学的语境下,“形态”这个术语在其作为范畴的意义上首次被马克思用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这本书里。在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政治过程时,马克思注意到了反映上升的资产阶级利益的那些观念形成的特点。起初,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把这些观念套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意识所特有的形式里。但是,只有在资产阶级关系确立之前才如此。“新的社会形态一形成,远古的巨人连同一切复活的罗马古董……就都消失不见了。”[2]
与社会形态范畴有亲缘关系的是作为人类生命活动的人类社会,这种活动从自然界中独立出来,在历史上获得发展。无论如何,社会形态是人类社会、历史过程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韦伯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范畴,显然其中包括社会形态范畴,是“思想的构造”[3]。无疑,社会形态范畴是“思想的构造”。但这不是随意的“思想构造”,而是能够反映历史过程的逻辑及其实质特征的构造: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社会关系体系,社会结构,其中包括阶级和阶级斗争等。此外,个别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要比形态的发展更为丰富。前者包括历史过程实质表现的全部多样的形式,是通过经济形式、政治建制、文化、宗教信仰、道德、法律规范、风俗习惯的特点对形态论特征的具体化和补充。因此就出现了文明和文明论立场的问题,下面我将专门谈论这个问题。现在我想使读者再注意对待历史过程的形态论立场中的一系列问题。
人类社会在过去从来也没有构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它过去是,现在仍然是独立的、相互之间比较封闭的社会单元的综合体。为了表示这些单元也使用术语“社会”,而且在这种情形下还给“社会”这个词加上特殊的限定:古罗马社会、德国社会等。类似的社会名称也可能有区域性质——欧洲社会、亚洲社会、拉丁美洲社会等。当提出一般意义上的类似组织时,人们经常简单地说“社会”,或者在转义上,特别是在历史研究中,使用“国”、“人民”、“国家”、“民族”等概念。从这个观点看,“社会形态”的概念不仅仅意味着人类社会在历史上的一定发展阶段,而且还意味着个别的、具体的社会的历史类型,即社会历史类型。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人类社会(它的发展,即历史过程)存在于个别之中,通过个别而存在。
二、三种大的社会形态
形态论发展的基本环节是“三形态论”[4]——三种大的社会形态。三形态论的最终方案(1881)是由马克思在下面的形式中给出的:原生的社会形态(原始公有制)、次生的社会形态(私有制)和再次生的社会形态(公有制),大致可以这样说,尽管在马克思那里没有类似的词组。[5]
次生社会形态又用“经济社会形态”这个术语来表达(在通信中,马克思还使用了缩写的术语“经济形态”)。被称为经济社会形态的进步时代的有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6]在更早期的著作里,在类似的情况下,马克思谈论的是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7]从经济社会形态的进步时代看,也可以将上述生产方式看作是形态的生产方式,它们代表的是小的社会形态(狭义上的意识形态)。就在同一段落,即提出经济社会形态的资本主义时代问题的那个段落,还使用了“资产阶级社会形态”这个术语。马克思认为,用同一个术语表达两个或多个概念是不方便的,同时他指出,无论哪门科学都不能完全避免这一点。[8]
原生社会形态的特点是社会关系的古代混合主义。在这种混合主义的条件下,原始公有制关系,因此也是生产关系没有单独的存在形式,不能自己表现出来,而是要通过亲缘关系——家庭婚姻和血亲的关系。这个问题第一次被恩格斯提出来,即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第一版序言中。在研究直接生活生产的观念(这个观念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形成的)时,恩格斯指出,直接生活的生产包括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和血族关系的制约。劳动愈不发展,“社会制度就愈是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9]。
在原生社会形态条件下,亲缘关系是表现生产关系的特殊手段。由此才有了社会生活的这样一个特点,即经济制度和血缘制度相互一致,现在,在宗法制生活方式里这个特点仍然保留着。只有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才在它们之间划了一道界限。生产关系具有独立存在的形式。相应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结构理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反映的正是次生社会形态的历史现实。这就可以解释该形态的双重名称:经济社会形态。
没有充分依据将次生社会形态的特征扩展到再次生社会形态上去,无论用怎样的术语称呼未来的这个发展。问题在于,马克思捕捉到了当时出现的一般劳动在社会生产体系中的作用增长的趋势。他理解的一般劳动是指一切科学工作、一切发现、一切发明[10],如果扩大抽象对象的话,那么可以说还有一切确实具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当中,一般劳动与精神生产是一致的。一般劳动的绝无仅有的特征意味着:衡量花费社会必要劳动所获得的结果的原则可能性。恐怕不能谈论这些花费的最大利益,因为基础科学发现的实际应用只有在许多年之后才可能。一般劳动的概念不是经济范畴,而是社会文化范畴。
在一般劳动占优势地位的情况下,经济的,即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改变就是必然的。显然,这些关系将被纳入到在一般劳动基础上业已形成的社会文化关系总体之中,通过它们而获得表达。在历史的前景里,如果从所研究的这个趋势出发,就会产生社会关系中新形式的社会文化混合主义。所以,再次生社会形态(和原生社会形态一样)将不具有经济社会形态的征兆。“后经济社会形态”这个术语在俄国学术界已经获得广泛流行,这不是偶然的。[11]
一般劳动的结果可以对社会生活产生作用,但不是靠自身来作用,而只能通过人们的实践活动。所以,一般劳动完全不排除社会必要劳动。以科学成就为基础的“无人的”工艺无论被提高到什么高度,它总是以工艺师、程序设计员、调整工、操作员等人的直接劳动为前提。尽管他们的劳动和生产过程混杂在一起,但是它已然可以用工作时间来衡量,即其自身留有社会必要劳动的印迹。作为社会过程的普遍要求,节约这样的劳动不能不影响到一般劳动的状况,一般劳动的社会形式下所体现出来的公有制关系不能不影响到总体社会关系的社会文化混合主义的发展趋势。尽管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原因和结果经常变化位置,但不能忘记主要原因的存在——基础和被论证的东西。
三、次生社会形态发展的历史多维性
马克思使用过“奴隶制”、“奴隶制生产方式”、“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等概念。然而,在列举历史发展的形态阶段时,他还使用了另外一个术语——“古代社会”。这是偶然的吗?我认为不是的。但是,严格地说,奴隶制生产方式只有在古罗马历史结束的阶段才能产生,那时曾经是自由民的庶民丧失了自己的土地,因此就产生了建立在奴隶劳动基础上的大地产。古代社会涵盖很长的一个时代。在古代社会结束阶段之前的主要生产力是自由民。尽管古代社会也波及近东和北非,但它是西欧所特有的现象。封建主义也具有这种西欧的起源。与西欧相比,不但亚洲,而且东欧的历史发展的独特性就会一目了然。下面让我们看看俄国的历史。
直到农奴制引入之前,俄国的经济生活方式都是“自由的耕种”。农民(庶民)从土地所有者(贵族、教会、皇帝)那里租下土地,在完成租赁契约(就实质而言这是封建劳役制度)之后,他们有权自由地从一个土地所有者转移到另外一个那里。西欧类型的封建关系发展条件已经存在。但是,在《俄罗斯法典》(11~12世纪)中,与庶民并列还谈到了奴隶。在伏尔加河上游的罗斯(13~15世纪中叶)奴隶制非常流行。作为生产力,奴隶劳动的使用在规模上要比古代雅典大。在研究诺夫哥罗德地区的阶级时,著名俄国历史学家克柳切夫斯基写道:“我们发现处在诺夫哥罗德邦的农村社会底层的,也同城市社会一样,是奴仆。这个阶级人数很多,它的发展尤其受到大贵族土地占有制和绅士土地占有制的影响。大片世袭领地主要由奴仆居住和耕作。”[12]
如果把西欧历史发展的形态形式加在前面研究的那个俄国历史阶段,那么应该指出就自己的社会本质而言是不同的两种形态的生产方式之间的同时、同义的存在和相互作用——奴隶制的和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并且按照西欧的立场把这个状况描绘成历史过程的形态间的阶段。但是也可以换个方式:区分出独特的东欧形态阶段。无论如何,不可能没有争议地断定,东欧越过了奴隶制生产方式。
不能排除,正应该在次生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的观念变体中去寻找理解与亚细亚生产方式相关的问题的关键。有必要回想一下马克思坚决否定改变他的历史概论的话,就是把他对“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13]
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是什么?在强调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普遍性时,一些作者得出结论,可以在历史过程中区分出与其相适应的小的社会形态。另外一些作者认为它是从原生社会形态向次生社会形态的过渡时代。还有这样的假说,它把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定义为与奴隶制和封建制并列的、“封建社会的”(前资本主义的)成分更多的形态模式。[14]
上述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解释值得注意,哪怕是因为它们能够激发科学探索。同时,所研究立场的欧洲中心论观念都会引起巨大怀疑。众所周知,对黑格尔来说,世界历史是世界理性单维的和线性的运动:东方、古代世界、基督教的日耳曼欧洲。马克思借用了黑格尔关于世界历史的观念,并赋予其新的解释。由此才有了马克思把亚细亚生产方式与古代、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并列在一起的最初尝试。
是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克里特迈锡尼社会)确实先于古代的和封建的生产方式。但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历史不仅仅局限于此。在亚洲庞大的空间里,在哥伦布前的美洲和殖民前的非洲,这种生产方式的发展和西欧历史并列进行。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殊性——把按照欧洲标准来说最不同的关系结合在一起:贡赋的、税赋—地租的、劳役的、债契的、奴隶的等。所以,在研究亚细亚生产方式时,必须更换西欧的研究范式。历史确实是非单维的和非线性的。
与欧洲历史相比,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的历史没有如此清晰地勾勒出来历史过程的线路。惹人注目的是社会停滞时代、倒退运动的时代(直到在自然灾害和侵略战争的作用下从国家村社制度向村社制度的复归),还有循环性。显然,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是个集合概念。它既表达了自己独特的历史时代,又表达了自己独特的形态阶段。无论如何,古代和中世纪的东方并不是一码事。只有资本主义以其掠夺性的剥削才开始了把欧洲的、亚洲的、美洲的和非洲的历史融合到统一的世界历史潮流的过程。
我们看到,马克思主义的三形态论与所谓的“五”形态论根本不是一致的,后者直到不久前在马克思主义文献里都没有获得广泛流传。与马克思的警告相反,在西欧历史材料基础上构造出来的这个“五阶段论”被当作普遍的、唯一可能的历史过程的阶段。有这样的历史事实,对它们的理解无法被包含在类似的形态图示里。在遇到这样的历史事实时,东方学家和其他研究非欧洲国家和地区的学者们宣布马克思主义是站不住脚的。然而,对马克思主义的类似的“批判”实际上只能意味着对马克思主义的代用品的批判,三形态论能够解释一切。但马克思主义没有提供现成的教义,而是提供了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这种研究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