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社会理论[1]
一、社会形态理论
马克思没有关于社会分期的单本著作或系列著作,关于这个问题的有价值的意见散见于他的许多论著之中。有关的术语对于理解有建构能力的马克思的学说具有特别的意义,忽视这方面的术语将有损于马克思的思想并因此使这一学说丧失预见性。
对马克思来说,他最早于1851年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使用的术语“社会形态”极为重要。在考察法国大革命时,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思想家由革命立场向反革命立场的转变发生于新秩序占据统治地位以后,这时,新的社会形态形成了。[2]七年之后,1858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引入了“经济的社会形态”这一术语,对“社会形态”加以具体化并确定了各个相关术语的使用范围。他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3]作者告诉我们,存在着一个历史时代,它是“社会形态”并以经济性为自己的基本特征。如以上引文所表明的,马克思假定,人类社会的前史正在以这一时代,即经济时代,而告终结。
马克思使用“社会形态”这一术语是在记述一种历史现实,而这种现实并不局限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关于这一点的最好证明,是1881年马克思给查苏利奇的信,我们认为,这封信对于理解社会形态理论至关重要。马克思在信中指出:“‘农业公社’到处都是古代社会形态的最近的类型;由于同样原因,在古代和现代的西欧的历史运动中,‘农业公社’时期是从公有制到私有制、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的过渡时期。”[4]接下来他说:“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5]让我们对上述原理略加说明。很清楚,马克思把“古代社会形态”理解为没有剥削关系的社会。在这种规定中也包括存在于亚细亚社会中的那样的公社。但是,因为不论亚细亚公社还是农业公社[6],都不仅是原生社会形态的最后形式,而且也是次生形态的最初因素,所以我们可以断言,由原生形态向次生形态过渡时期的开始,是剥削。但不是人对人的剥削,而是某个特定阶层对另一个阶层的剥削。当人对人的剥削固定化以后,这一过渡就彻底完成了。也就是说,这一过渡是完成于公社被彻底破坏,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到处盛行,开始了商品流通,出现了价值规律以及其他经济规律以后。这样,我们就完全有理由认为,取代了人的依赖性占统治地位的时代的那个时期是经济的社会形态。
对以上提法所作的分析提供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情况是,马克思把原生形态正是看作社会形态,而不是经济形态。因为在一定的时间以前,经济关系还不起重要作用,古代形态只能被确定为以原始共产主义的氏族关系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社会形态。但是,如果古代形态由于以上情况不能被称作经济形态,那就必须承认,作为人类社会第三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也不能被称作经济形态。必须指出,当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讲到共产主义时代时,他从来没有使用过“经济社会形态”的概念。
可见,术语“社会形态”是在两个意义上被使用的。第一是在最宽泛的意义上被使用,以标志社会进化的任何一个重要阶段。换句话说,这一概念可以标志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而不管成为分析客体的是社会发展的哪一个时期。第二是在比较狭窄的意义上,也即当这一术语被形容词(“古代的”、“原生的”、“次生的”,等等)所具体化的时候使用,这时它所说明的已经是在性质上被规定了的社会进化的一些片断。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最正确的做法是把术语“社会形态”解释为一个集合性概念,它反映着社会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又依据是否存在阶级对抗,是否存在剥削和私有制而被加以划分。
通过考察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怎样使用术语“社会形态”的广为传播的派生概念“经济的社会形态”,可以彻底认识这一术语的意义。“经济的社会形态”概念是马克思思想中最有争议的内容之一。这一概念最早被马克思使用是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资产阶级的社会形态而告终。”[7]正是这段话明确提出,可以在文明史中划分出一个时代(所谓的“经济的社会形态”),它依据一系列生产方式的共同特点而把它们统一在一起。
“经济的社会形态”概念证明,马克思认为,这一概念所包含的那些历史时期的共同特点,是社会生命活动的经济性,也就是说,是社会成员的那种相互作用方式,这种方式不是由宗教的、道德的或者政治的因素决定的,决定它的首先是物质生产的、经济的因素。这一术语只能被使用于以建立在私有制、个人交换以及作为其结果的剥削之上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占统治地位为特征的历史时期。
下面我们再引用一段有助于理解“经济的社会形态”这一概念的重要论述,即:“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8]在考察马克思的这段极为重要的论述时,我们认为有两种情况是很清楚的。一方面,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意见,共产主义的社会体系不属于经济的社会形态。另一方面,在这段话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框架中,土地私有权是不可能被克服的。这表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是经济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9]
对问题的以上理解可以在《资本论》第三卷的下面这段著名论述中找到证明——“……社会的现实财富和社会再生产过程不断扩大的可能性,并不是取决于剩余劳动时间的长短,而是取决于剩余劳动的生产率和这种剩余劳动借以完成的优劣程度不等的生产条件。事实上,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须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像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生命,必须与自然进行斗争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而且在一切社会形态中,在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中,他都必须这样做。这个自然必然性的王国会随着人的发展而扩大,因为需要会扩大;但是,满足这种需要的生产力同时也会扩大。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但是不管怎样,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10]
显然,当马克思谈到一种如此发达的社会生产,也即这样或那样地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目的、交换并不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统治人、实行了有组织有计划的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生产在无愧于人的本性的条件下进行的社会生产时,他所说的不可能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相反,这段话所描述的是被马克思主义学说的追随者在后来称之为社会主义社会的那种社会,是处于更高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同时马克思指出,这样的社会还不是自由王国,它只是必然王国的最高的和最后的阶段。可见,这里所说的是经济时代的结束阶段,是它的没落阶段,在这一阶段,在它的形成过程中产生的那些矛盾正在被解决,正在被克服。财产不再私有;就像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一样,这里没有人对人的直接剥削;使资本主义受到侵害的生产的无政府主义已经被克服。很可能,马克思关于作为生产过程基本条件的土地公有制的论述,所说的正是这样的社会,正是经济时代的最后阶段。
后面的这两条原理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因为它使我们有可能比较准确地确定那种被称为经济的社会形态的现象的时间范围。这是这样一个时代,它开始于原始制度在商品交换和劳动分工的作用下的解体,其基本特征是剥削、社会的阶级划分以及商品货币关系,以这些特征被否定而告结束。在这种社会形态的框架中相互更替的社会,建立在经济秩序的基础之上,它们的发展取决于经济基础的进化,这一时期的社会进步则由劳动分工的进步和随之而来的商品货币关系扩张所决定。服从于经济规律并与商品关系的发展一同发展着的社会,在沿着单一地由经济合理性确定的道路进化。这种情况使得马克思声明:“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11]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理论是一种完善的科学思想,它建立在对社会发展内在规律的深刻研究之上,出发点是承认存在着作为任何已有整体的进步形式的辩证三段式。
对马克思社会进步历史分期理论进行分析,必须考察其思想的另外一个方面,即由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的过渡问题。如果追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社会发展分为三种社会形态,把生产方式作为这些社会形态的中心,那么就必须承认,经济的社会形态内部由一种生产方式向另一种生产方式的过渡与社会形态本身的更迭并不完全对应。不论在意义上,还是在术语上,我们都能够看到这两种历史变革之间的重要区别。
二、关于革命的学说
革命是由一种社会状况向另一种社会状况转化的形式——关于革命的这种观念表明马克思主义奠基人提出的历史分期理论已经相当完善。
由于把社会形态和生产方式作为历史时期的两个不同序列而加以区分,马克思的理论包含着对两种革命的规定,即他把革命区分为社会革命和政治革命,它们分别标志着社会形态之间的和社会形态的次生形态即经济的社会形态内部诸阶段之间的转化。
最早提到政治革命的,是马克思发表在《德法年鉴》上的文章。例如,关于资产阶级及其历史作用,马克思指出:“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就是说,市民生活的要素,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专制权力,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确定为普遍事务,即真实的国家;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因为这些都是使人民脱离自己政治共同体的各种各样的表现。于是,政治革命也就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12]
在这里,消灭基于私有制和剥削的全部秩序的革命变革,被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视为社会革命。在这方面最能说明问题的,是恩格斯的《在爱北斐特的演说》。在1845年2月15日的演说中,恩格斯断言:“但是总有一天无产阶级的力量会强大起来,觉悟会提高起来,他们再也不愿载负着一直压在他们肩上的整个社会大厦的重担,他们会要求更公平地分配社会的负担和权利。那时,如果人的本性还不改变的话,社会革命就不可避免了。”[13]在谈论其结果将是无产阶级获得解放的社会革命时,恩格斯也谈到了它与政治革命的区别。他说:“社会革命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政治革命,它的矛头不是对着垄断权的所有,而是对着所有权的垄断;社会革命是穷人反对富人的公开的战争。所有那些过去在历史上的冲突事件中表现得不显著的隐蔽的动力和原因,都会在这个斗争中明显而公开地显示出来,所以这个斗争无论如何要比以往的一切斗争更尖锐、更残酷。”[14]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不同时期合写的著作中,可以见到许多对社会革命与政治革命的明确区分。其中最鲜明的表述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在这部著作中,在分析政治革命的原因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可以指出:“……较早时期的利益,在与之相适应的交往形式已经为适应于较晚时期的利益的交往形式所排挤之后,仍然在长时间内拥有一种表现为与个人隔离的虚幻共同体(国家、法)的传统权力,这种权力归根结底只有通过革命才能打倒。”[15]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奠基人认为资产阶级革命是一种根本变革,它是借以解决已经远远走在前面的基本的生产关系与僵死的政治法律体系,也即通常所说的“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的手段。这一解释对于理解资产阶级革命与共产主义革命之间的原则区别极为重要:与共产主义革命不同,资产阶级革命与其说是社会基础中的根本性变革,不如说是庸俗的政变。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经济的社会形态框架之内,除了直接产生共产主义革命的那个时期之外,不论是生产力,还是生产关系,都不断发生使二者之间的对抗性矛盾成为不可能的进化性变革。这些对抗性矛盾仅仅是社会革命的原因,但不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框架内的政变的原因,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纪40年代末指出的。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内在地属于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但这不能被用来证明这种矛盾只是产生于资本主义制度。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不可避免地与人类历史相伴随,但是在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前资本主义阶段,它不具有那种将导致整个社会制度的革命性变革的对抗性。它在人类的史前时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确定无疑地昭示出历史进步的进化性。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生产力和交往形式(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在以往的历史中曾多次发生过,然而并没有威胁这种形式的基础。”[16]
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众多论述的分析,可以明显地看出,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奠基人仅仅把那种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取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用共产主义社会形态取代经济的社会形态的革命,视为社会革命。在这样的背景下,导致经济的社会形态内部一个个生产方式更替的那些革命性变革,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属于政治革命。
后来广为流行的对准确区分“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的忽视,在我们看来,与马克思和恩格斯把注意力首先集中于在他们毕生的创作中被理解为共产主义革命的社会革命有关。这种情况导致马克思和恩格斯极大地夸大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的意义。
但是,这样的解释必须以回答与马克思主义社会进步分期理论有关的两个并非不重要的问题为前提。
第一个问题是社会革命与作为历史时期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起点的关系问题。只要认为由经济的社会形态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转变是通过社会革命完成的,那么,提出曾经存在过另外一场社会革命,一场充当了经济的社会形态得以形成的中介并成为由原生形态向次生形态转变的手段的革命,就是合乎逻辑的。
与对社会进行共产主义改造所作的说明相比,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由原生形态向次生形态的转变问题给予的关注要少得多。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充分运用自己的理论术语系统对作为社会革命的向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转变加以考察。他们认为,这一转变的主要特征是用以组织社会生活的母权制形式被破坏,特别是村社结构被克服,社会转变为以这样那样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系统。
第二个问题与社会革命带来的变革的彻底性以及革命本身的过程有关。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道:“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17]但在这里马克思还指出,革命的结果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18]。
因此,社会革命的时代被马克思和恩格斯看作导致了新社会形态的产生的那些变化的时期,而社会革命本身,与政治革命不同,是一个其起止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相对地加以确定的过程。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社会革命的时代从基础性的经济联系产生变化开始,一直持续到以往的经济形态所特有的生产关系被克服,不再存在,而新的社会形态不再具有充分的自我调节性为止。
这样一来,通过划分出三种社会形态,马克思和恩格斯把社会进步道路上的两个整体性变化评定为社会革命。按照马克思的方法,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不同,它所说的是经济的社会形态内部一种生产方式向另一种生产方式的转变。政治革命产生于新的经济关系与僵死的政治结构之间的矛盾,它们是在完成把社会从已经丧失生命力的组织形式中解放出来的任务。马克思关于社会革命的思想是他的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是关于社会形态和生产方式的更迭的学说,它表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分期理论在方法论上,就整体而言已经相当完善了。
三、马克思的社会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学说
虽然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内在的结构,但它自身还是包含着不可克服的作为理论本身的理论和作为变革现实的手段的理论之间的内在矛盾。一方面,这一理论是对各种历史的、经济的和社会的过程的科学记录,另一方面,它仍然是一种意识形态,对它而言,无产阶级的事业和建设共产主义的愿望高于一切。在前一种情况中有着科学眼光高于意识形态的前提,在后一种情况中则包含着意识形态高于客观知识的条件。以上情况也决定了马克思主义的进一步发展。
当20世纪开始时,马克思主义作为欧洲社会民主主义“左”翼的意识形态,成为最有影响力的政治流派之一。这时,大多数自称为马克思主义者的革命者,不能深刻掌握马克思主义奠基人的社会学说的进化性实质,他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它的革命性的形式上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矛盾,被揭示出来的历史规律与追求政治目标的愿望之间的矛盾,导致了从列宁开始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是沿着用新的、以应有的形式认真研究过了的实践材料使理论得以丰富的道路发展,而是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变为众多的“行动指南”,并用它来解释现实生活中的一切新的事实。为此,不仅学说本身的内在严整性常常受到损害,而且更为危险的是常常牺牲了所使用的论据的可信性。
为了使历史变为一个个易于单独分析的时期,列宁在把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理论译为俄文时出现了许多严重的失误,其结果是造就了“社会经济形态”这一不合理的概念。这个概念把前阶级社会与古代的、封建的社会,把资本主义制度与未来的社会,混为一谈。这一术语的使用把马克思的一个基本思想从马克思主义中一笔勾销,这就是马克思关于两个社会发展过程的思想:第一个过程是三种社会形态的相继更替,第二个过程是经济时代内部生产方式的更迭。为了强调阶级斗争在社会发展中的意义以及无产阶级在它所处历史时期的作用,列宁把政治革命这一概念变成一个用来标志工人阶级把权力夺到自己手中这种半军事政变的术语。这样一来,政治革命成为社会革命的一个方面。按照这样的说法,不仅共产主义革命具有社会革命的性质,而且,举例来说,资产阶级革命同样属于社会革命,因为它也有自己的“社会方面”和“政治方面”。其结果是,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基本原理的社会革命与政治革命之间的原则性区别,被取消了。
从列宁开始的对一切革命性变革的整齐划一由斯大林完成了。斯大林提出,任何革命都是一定社会,例如古代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极端对立的阶级的冲突。
在总结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苏联马克思主义者的争论时,斯大林得出结论说,可以把“社会经济”形态分为五个,即原始公社的、奴隶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共产主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