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地区金融情报中心现况与展望
张治平[1]
一、前言
重大犯罪者为获取巨额利润和财富,常以渗透、腐蚀各级政府机关、合法商业或金融企业以及社会各阶层。联合国于1988年在维也纳订定《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公约》要求缔约国立法处罚毒品犯罪的洗钱行为。七大工业国家体认毒品犯罪的洗钱行为对于金融机构之威胁,故于1989年高峰会议中决议设置“防制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织”(FinancialATaskForce,FATF),并于1990年制订40项反洗钱建议。迄1996年,FATF修正40项建议,要求将处罚洗钱的前置犯罪扩大至毒品犯罪以外的其他重大犯罪行为。
台湾地区洞察洗钱犯罪之危害性及为遵循1988年联合国维也纳反毒公约打击洗钱犯罪等因素,乃于1996年立法通过“洗钱防制法”,历经14年余的实务运作,已获得国际防制洗钱组织高度肯定。亚太防制洗钱组织[2]于2001年及2007年对台湾地区进行相互评鉴,于评鉴报告中提出大额通货交易、扣押、冻结、禁止处分及资助恐怖活动罪等改进建议事项。乃于2003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修正部分条文,以期呼应国际防制洗钱组织的要求及兼顾实务上运作之需要。
依“洗钱防制法”规定,金融机构申报可疑交易及一定金额以上通货交易及海关受理旅客携带外币现金及有价证券入出地区之通报,应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法务部调查局”即所谓“金融情报中心”,为此,本文将以台湾金融情报中心为主轴,说明受理金融机构申报可疑交易、一定金额以上通货交易及受理海关通报旅客携带外币现金及有价证券入出地区等资料,经分析、过滤、运用情形及有关目前台湾洗钱罪前置犯罪类型、洗钱金额、洗钱方法及起诉被告统计等;另对参与防制洗钱国际组织及现况作简要阐述,以呈现目前台湾防制洗钱之成果,最后说明未来防制洗钱之展望。
二、台湾地区金融情报中心现况
依FATF第13项建议:金融机构有合理依据怀疑资金系犯罪收益或与提供恐怖活动资金有关时,应尽速直接依法令所定之义务向金融情报中心提出申报。第26项建议:各国和地区应设立金融情报中心作为统一受理、分析及提供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可能与洗钱及提供恐怖活动资金有关情报任务之行政机关。从而,台湾“洗钱防制法”第8条第1项规定:金融机构对疑似犯第11条之罪(洗钱罪及资助恐怖组织及活动罪)之交易,应确认客户身份及留存交易纪录凭证,并应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故台湾地区金融情报中心系“法务部调查局”,即由隶属于“法务部调查局洗钱防制中心”负责受理、分析及过滤可疑交易报告(因“法务部调查局”组织法修正,于2009年1月16日更名为“洗钱防制处”)。洗钱防制处掌理下列事项:
(1)洗钱防制相关策略之研究及法规之协商订定。
(2)金融机构申报疑似洗钱事务数据之受理、分析、处理及运用。
(3)金融机构申报大额通货事务数据与海关通报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之人员携带大额外币现钞或有价证券入出地区数据之受理、分析、处理及运用。
(4)其他机关洗钱案件之协查及有关洗钱防制业务之协调、联系。
(5)与本地区外洗钱防制有关机构之信息交换、跨地区洗钱案件合作调查之联系、规划及执行。
(6)洗钱防制工作年报、工作手册之编修与数据之建文件及管理。
(7)其他有关洗钱防制事项。
(一)台湾地区防制洗钱的策略
台湾“洗钱防制法”架构包括刑事防制、行政防制及国际合作三大部分,刑事防制部分有第11条洗钱行为罪刑化、第11条第3项资助恐怖组织罪刑化、第14条没收不法所得、第9条冻结洗钱交易财产及第13条泄密罪等;在行政防制部分主要规范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认识客户制度及保密义务与免责条款等,第6条金融机构防制洗钱注意事项、第7条申报大额通货交易、第8条申报可疑交易,第10条外币等入出地区申报及第15条第1项没收分享等;在国际合作部分则为第16条国际合作与互惠原则。从而,在刑事防制之规范与行政防制之要求及国际互惠原则之配套措施,洗钱防制法已建构出一部完整的、适合台湾社会现况的法律,也符合目前国际防制洗钱之潮流。
(二)金融机构申报可疑交易报告
“洗钱防制法”第8条及“金融机构达一定金额以上通货交易及疑似洗钱交易申报办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金融机构应确认客户身份及留存交易纪录凭证,并应向法务部调查局为疑似洗钱交易之申报:[3]
(1)同一账户于同一营业日之现金存、提款交易,分别累计达一定金额以上,且该交易与客户身份、收入显不相当,或与其营业性质无关者。
(2)同一客户于同一柜台一次办理多笔现金存、提款交易,分别累计达一定金额以上,且该交易与客户身份、收入显不相当,或与其营业性质无关者。
(3)同一客户于同一柜台一次以现金分多笔汇出,或要求开立票据(如本行支票、存放同业支票、汇票)、申购可转让定期存单、旅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其合计金额达一定金额以上,而无法叙明合理用途者。
(4)自“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函转国际防制洗钱组织所公告防制洗钱与打击资助恐怖分子有严重缺失之国家或地区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国际防制洗钱组织建议之国家或地区汇入之交易款项,与客户身份、收入显不相当,或与其营业性质无关者。
(5)交易最终受益人或交易人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函转外国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团体;或国际洗钱防制组织认定或追查之恐怖组织;或交易资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与恐怖活动、恐怖组织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联者。
(6)其他符合防制洗钱注意事项所列疑似洗钱表征之交易,经金融机构内部程序规定,认定属异常交易者。
金融机构对前项以外之其他经认定有疑似洗钱交易情形者(含现金及转账交易),不论交易金额多寡,应向“法务部调查局”为疑似洗钱交易之申报。
前两项交易未完成者,金融机构亦应向“法务部调查局”为疑似洗钱交易之申报。
金融机构各分行(分支机构)依认识客户(KnowYourer,KYC)机制,发现交易人符合前述银行公会所订表征而进行可疑交易时,应填载可疑交易报告并叙明可疑理由,备妥交易明细及相关交易传票数据依金融机构内部作业流程,由各分行(分支机构)向总行权责单位申报,总行再向“法务部调查局”洗钱防制处申报,洗钱防制处人员系采逐案分析原则,先与总行经办人员确认数据及了解可疑交易始末,例如由何人交易或一群人交易,交易时与行员对话之表情及态度,有无地缘关系,综合分析以还原当时交易的实际状况,接着经分析、过滤,再从相关数据库查询,并对可疑交易进行交叉比对,将查询数据与可疑事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如发现交易涉及不法,即依权责及业务职掌分送有关单位侦办或行政查处。
1。可疑交易申报情形[4]
2010年金融机构申报之可疑交易报告计4536件(2009年为1845件,2008年为1643件),各类型金融机构申报情形如表1。
表1:金融机构申报可疑交易报告件数统计表
2。洗钱防制处理情形
上述可疑交易报告合计4536件,累计前一年余留分析中案件计453件,合计处理4989件,处理情形如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