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安石對財政的意見,似乎偏重開源;而當時一輩意見,則注重先為節流。
如靑苗官放錢而取息二分,在安石之意,則為一面抑富民之兼并,而一面可增國家之收入。在一輩反對者,則謂朝廷與民爭利。又如免役法,一面便民,而一面亦借助役錢增歲收。論者則謂其聚斂,於庸外又征庸。
而安石之開源政策,有些處又迹近為政府斂財。
劉摯上疏,謂:「陛下有勸農之意,今變而為煩擾。陛下有均役之意,今倚以為聚斂。」又陳次升讜論集謂:「免役法乃便民之最大者,有司不能上體德意,務求役錢增羨,元祐大臣,得以為辭。」又按:熙寧靑苗取息二分,提舉使復以多散為功,遂立各郡定額,而有抑配之弊。其行助役,旣取二分寬剩,復徵頭子錢,民間輸錢日多,遂至寬剩積壓。至紹聖復行新法,則靑苗取息止一分,且不立定額,不加抑配,助役寬剩錢亦不得過一分,而蠲減先於下五等人戶。聚斂之意反不如熙、豐之甚。此亦可見荊公之剛愎,當時未能斟酌盡善,並為羣小所誤矣。熙寧七年七月,呂惠卿以免役出錢未均,五等丁產簿多隱漏不實,由官定立物價,使民各以田畝、屋宅、資貨、畜產,隨價自占,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稱「手實法」,則較之漢武算緡更為煩瑣擾民矣。故陳傅良謂:「太祖皇帝垂裕後人,以愛惜民力為本。熙寧以來,用事者始取太祖約束一切紛更。諸路上供歲額,增於祥符一倍。崇寧重修上供格,頒之天下,率增之十數倍。以理財之名而務聚斂之實,其端實自荊公啟之也。」
而且宋朝那時已嫌官冗,安石推行新法,又增出許多冗官閒祿。
宋聚兵京師,外州無留財,天下支用悉出鹽鐵、度支、戶部三司。王安石用事,先立制置三司條例司,為修訂財政法令之新機關。司馬光謂:「三司使掌天下財,不才可黜,不可使兩府侵其事。」又為推行新法,諸路增置提舉官凡四十餘人。司馬光非之曰:「設官則以冗增冗,立法則以苛益苛。」又曰:「天下之事當委之轉運使、知州知縣,不當別遣使擾亂其間。」又曰:「自置將以來,每將下又各有部隊將、訓練官等一、二十人,而諸州又自有總管、鈐轄、都監、監押,設官重複,虛破廩祿。」神宗亦謂增置官司費財,而安石則謂增置官司所以省費。又增吏祿歲至緡錢百一十萬有奇,主新法者皆謂吏祿厚則人自重,不敢冒法。然良吏寡,賕取如故。曾鞏於元豐時中書議經費,謂:「臣待罪三班,國初承舊,以供奉官、左右班殿直為三班。初吏員止於三百,或不及之。天禧間乃總四千二百有餘。至於今乃總一萬一千六百九十。宗室又八百七十。景德員數已十倍於初,今殆三倍於景德。略以三年出入之籍考之,熙寧八年入籍者四百八十有七,九年五百四十有四,十年六百九十,而死亡退免出籍者,歲或過二百人,或不及之;則是歲歲有增,未見其止也。臣之所知者三班,吏部東西審官,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掌銓文臣。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掌銓武臣。與天下他費,尚必有近於此者,惟陛下試加考察。」曾鞏與王安石為文學摯友,而政治意見不同。神宗謂:「曾鞏以節用為理財之要,世之言理財者未有及此。」可見安石新政諸人,少有以此等言進者。蘇轍元祐會計錄序謂:「以宗室言,皇祐節度使三,今則九。三倍。皇祐兩使留後一,今則八。八倍。觀察使一,今十五。十五倍。防禦使四,今四十二。十倍。以百官言,景德大夫時為諸曹郞中。三十九,今二百三十。七倍。景德朝奉郞以上時為員外郞。一百六十五,今六百九十五。五倍。承議郞時為博士。一百二十七,今三百六十九。三倍。奉議郞時為三丞。一百四十八,今四百三十一。三倍。官冗之勢,有增無已。」若依范仲淹所諭,豈得至是。南宋寶祐四年朱熠言:「境土蹙而賦稅日繁,官吏增而調度日廣。景德、慶曆時以三百二十餘郡之財賦,供一萬餘員之俸祿;今以一百餘郡之事力,而贍二萬四千餘員之冗官。」蓋宋之不振,始終病於官冗也。朝野雜記甲集卷十七謂:「祖宗時中都吏祿兵廩之費,全歲不過百五十萬緡。元豐間,月支三十六萬。宣和崇侈無度,月支百二十萬。渡江之初,月支亦不過八十萬。淳熙末,朝廷無事,乃月支百二十萬,擬於宣和。非泛所支,及金銀緜絹不與焉。」官冗則費不節,此又自然必至之勢也。
冗官不革,政治絕無可以推行之理。
羣書考索續編:「嘉祐推恩裁數十人,治平三百人,熙寧之六年,乃至四、五百人,日暮途遠,求田問舍之不暇,何暇謀國家事哉!」元豐三年行新官制,仍無救於官冗。元祐三年翟思奏:「昔以一官治之者,今析為四、五。昔以一吏主之者,今增為六、七。官愈多,吏愈眾,祿愈廣,事愈繁。朝廷文移下尚書省,又付吏部,又下寺監,又下所領庫務。自下達上亦然。」又云:「有吏部,又有太常寺。有膳部,又有光祿勛。戶部之有司農,主客之有鴻臚,駕部之有太僕,庫部之有衛尉,工部之有將作軍器,水部之有都水監,皆重叠置官,例可減省。」按:元豐改制,一依唐規。不知唐代政府組織,已嫌臃腫膨大,宋在冗官極甚之世,而效唐制,自不能徹底。漢之中都官,不及宋什一,郡守少於宋而令長過之,此宋代治政所以終不足以追古。
亦有明明可省的費,而安石不主節省。
熙寧元年時安石尚未相。十一月郊,執政以河朔旱傷,國用不足,乞勿賜金帛。司馬光謂:「救災節用,當自貴近始。」主聽之。安石謂:「大臣不能當辭職,不當辭祿。國用不足,只緣無善理財之人。善理財則不加賦而國用足。」光曰:「天地所生,財貨百物,不在民則在官。設法奪民,害甚於加賦。」今按:南郊賜賚,本屬陋規。大臣辭賞,其意甚是,與辭祿不同。農業經濟的社會,生產量亦不能急激增進。依宋室當時實況,頗多可撙節處。安石只謂「自古治世未嘗以財不足為患,患在治財無其道」,上仁宗皇帝萬言書中語。不知治財之道,亦有一部分必從撙節入手。否則徒求開源,而浪費日增,如與影競走,終無及理。
若說再在百姓身上設法括取,則那時的百姓,實有不堪再括之苦。
宋初歲入,已兩倍於唐,至熙寧時當不啻二、三十倍。韓琦論靑苗,謂:「今天下田稅已重,又隨畝有農具、牛皮、鹽錢、面錢、鞋錢之類,凡十餘名件,謂之雜錢。每遇夏秋起納,官中更將紬絹斛斗低估價例,令民將此雜錢折納。又每歲將官鹽散與人戶,謂之蠶鹽,令民折納絹帛。更有預買,轉運司和買兩色紬絹,如此之類,不可悉舉。取利已厚,傷農已深。奈何更引周禮,謂放靑苗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試之法!」今按:宋代租額,已七倍於唐。見林動政本書。又謂:「加夏稅錢通計無慮十倍。」今復於兩稅外增免役、助役錢,役即庸也,兩稅中已兼租庸調。反對者謂「上戶則便,下戶實難」,語非無理。又於額用已足外,復增取二分謂之「寬剩」,則下戶、單丁、女戶更困。又靑苗免役賦斂多責見錢,農民何以堪?
而熙寧、元豐的財計,居然一時稱富,則掊克聚斂,自然難免。
蘇轍謂:「善為國者藏之民,其次藏之州郡。熙寧以來,言利之臣,不知本末,欲求富國,而先困轉運司。轉運司旣困,則上供不繼。上供不繼,而戶部亦憊。內帑別藏,雖積如丘山,而委為朽壤,無益於算。」畢仲游與司馬光書謂:「以諸路所積錢粟,一掃地官,經費可支二十年之用。」安燾亦謂:「熙寧、元豐間,中外府庫,無不充衍,小邑所積錢米,亦不減二十萬。」據此不僅中央多積,雖州縣亦有盈,惟民力為難繼耳。陳次仲讜論集上徽宗論中都費用狀亦謂:「臣聞元豐庫昔年所積財帛甚多,近歲開邊,支遣殆盡。」
安石推行新政的又一缺點,在於只知認定一個目標,而沒有注意到實際政治上連帶的幾許重要事件。
程顥本贊成新法,其後亦轉入反對派方面。嘗謂:「眾心暌乖,則有言不信。萬邦協和,則所為必成。舉一偏而盡沮公議,因小事而先失眾心,權其輕重,未見其可。」
而且還帶有急刻的心理。
范純仁告神宗:「道遠者理當馴致,事大不可速成,人才不可急求,積弊不可頓革。儻欲事功急就,必為憸佞所乘。」程、范所言,實中安石新政之膏肓要病。曾鞏亦曾致書安石細論之,惜乎安石不之悟也。
安石以神宗熙寧二年為相,至熙寧六年,先後共五年,新法次第成立。
二年二月王安石參知政事,立制置三司條例司。
四月遣劉彝、謝卿材、侯叔獻,程顥、廬秉、王汝翼、魯伉、王廣廉八人行諸路,察農田、水利、賦役。五月,翰林學士鄭獬、知制誥錢公輔罷。六月,御史中丞呂誨罷。
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八月,侍御史劉琦、御史裏行錢覬貶。知諫院范純仁罷。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罷。
九月行靑苗法。十月,宰臣富弼罷。
十一月頒農田水利約束。
閏月置諸路提舉官。
三年十二月改諸路更戍法,立保甲法,及募役法。三月,貶知審官院孫覺。四月,貶御史中丞呂公著。罷監察御史裏行程顥、張戩,右正言李常。九月,宰臣曾公亮罷。十月,翰林學士范鎭致仕。
四年二月更定科舉法。四月,出直使館蘇軾。七月,監察御史裏行劉摯罷。又貶御史中丞楊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