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代政制
清代政制,沿明代不設宰相,以大學士理國政,以便君主獨裁。乾隆書程頤經筵劄子後,謂:「為宰相者,居然以天下之治亂為己任,至目無其君,此尤大不可。」
命官則沿元代,滿、漢分別,如內閣大學士,滿、漢各二人。協辦大學士,滿、漢各一人。餘倣此。而實權多在滿臣。
且滿洲、蒙古無微員,從六品首領、佐贰以下官,不以授滿洲、蒙古。宗室無外任。外任道以下官不以授宗室。其督、撫、藩、臬由特旨簡放者,不在此例。
君尊臣卑,一切較明代尤遠甚。
明朝儀,臣僚四拜或五拜,清始有三跪九叩首之制。明大臣得侍坐,清則奏對無不跪。明六曹答詔皆稱「卿」,清則率斥為「爾」。而滿、蒙大吏摺奏,咸自稱「奴才」。又按:清初漢大臣對滿洲親王亦長跪。鶴徵錄:「康熙二十六年正月,諸王大臣議禮,閣臣白事,向諸王長跪移時,李之芳年老踣地。高層雲官給諫,抗章彈奏,遂令會議時大臣見諸王不得引身長跪。」又東華錄:「康熙二十七年,給事中高層雲疏參大學士王熙向康親王傑書等跪語,王俱坐受。」
雍正時別設軍機處,自是內閣權漸輕,軍機處權漸重。然軍機處依然非相職。
軍機處並無特出之首長,亦無權向各部及各督、撫直接發布命令。蓋軍機處仍不過為清王室一御用機關,不得目之為政府中之最高樞機。
並有所謂「廷寄諭旨」,最高命令以軍機性質行之,更無外廷參預意見之餘地。
清制,凡巡幸上陵、經筵、蠲賑、內臣自侍郎以上。外臣自總兵、知府以上。黜陟,及曉諭中外事,用明發上諭,交內閣,以次交部、科。凡誥誡臣工、指授兵略、查核政事、責問刑罪之不當者等事,用寄信上諭,由軍機大臣面承後撰擬進呈,出發即封入紙函,用辦理軍機處銀印鈐之,交兵部加封,發驛馳遞。
六部僅為中央行政長官,其權任亦大削。
清六部長官均無權對各省督、撫直接發布命令,則不得謂是總轄全國之行政長官。又各部尚書、侍郎均有單獨上奏之權,則各部尚書並不得謂是統率各該部之惟一長官。清制六部尚書、左右侍郎俱滿、漢各一人,則一部而長官六人。此等各無專事,甚或朝握銓衡,夕兼支計,甫主戎政,復領容臺;一職數官,一官數職,曲存稟仰,遑論建樹。明廢宰相而提高六部實權,吏、兵諸部尚書,在明代多卓著聲績。清則旣無宰相,而六部亦幾下儕於具員。光緒三十一年,王大臣奏言政治積弊,謂:「名為吏部,但司掣籤之事,並無銓衡之權。名為戶部,但司出納之事,並無統計之權。名為禮部,但司典禮之事,並無禮教之權。名為兵部,但司綠營兵籍、武職升轉之事,並無統御之權。」此種情形,蓋自清初即爾。
雖仍設給事中,然其性質,轉為御史官之一部,對朝廷詔旨,無權封駁。
清代重要摺奏皆歸軍機處,外廷無可預聞。設六科給事中,並隸於都察院。都察院有給事中三十人,監察御史四十四人,皆得單獨參劾上奏。臺、諫合一,給事中以稽查六部百司為主,與御史職務相同,完全失卻諫官本意。事亦始雍正初。漢臣有抗疏力爭者,竟不獲。
用人大權,則全出帝王意旨。旣不屬之宰執,亦無所謂「廷推」。
南朝宋營陽王時,景平元年。以蔡廓為吏部尚書,廓謂傅亮曰:「選事若悉以見付,不論。不然,不拜。」亮以語錄尚書徐羨之,羨之曰:「黃散以下,悉以委蔡,宋黃門第五品。吾徒不復措懷。自此以上,故宜共參異同。」廓曰:「我不能為徐干木署紙尾。」黃紙錄尚書與吏部尚書連名。遂不拜。唐制有「敕授」,有「旨授」。敕授者,五品以上,宰臣奏可除拜之。旨授者,六品以下,吏部銓材授職,然後上言,詔旨但畫聞從之,而不可否。韋貫之嘗言:「禮部侍郎重於宰相。」憲宗詰之曰:「侍郎是宰相除。」貫之曰:「然侍郎為陛下柬宰相,得無重乎?」是自古用人,皆歸相職與吏部也。明廢宰相而吏部權重,銓政主於文選司,自部、院屬官,府、縣正佐,皆聽吏部擇人注授,而大僚則由廷議會推。明制內閣大學士、吏部尚書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通參以下,吏部於弘政部會選。在外官,惟督、撫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布、按員缺,三品以上官會舉。惟廷推大權,實在吏部。可參看趙翼二十二史劄記明吏部權重條。朝臣用舍,權仍在外。孝宗時,陝西缺巡撫,吏部尚書王恕推河南布政使蕭楨;詔別推,恕執奏不可,帝卒用楨。又中旨復欽天監革職監正李華官,大學士徐溥等拒不可,謂:「即位以來,未嘗有內降。倖門一開,末流安底?臣等不敢奉詔。」又穆宗時殷士儋籍太監陳洪力,取中旨入閣;御史趙應龍劾之,殷不安其位而去。此皆明代皇帝在法理上無權直接用人之史證也。清代首罷廷推之制,內外大員皆由特簡。即一命以上,由部案例注闕者,亦必經引見,然後給憑赴職。用人行政,事事悉仰君主一人之獨斷,務求柄不下移,實中國有史以來之創局也。
政權旣集中於中央,其實只是集中於內廷。而各省又總督、巡撫常川監臨,殆於常以兵政淩駕於民政之上。
明代地方長官,以布政使為主,巡撫、總督皆係朝官臨時出使。事畢復命,職亦消滅。清制,督、撫常駐各省會,總督皆稱「總督某某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或「兼巡撫事」云云。巡撫則云「巡撫某某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云云。又或作「節制各鎭兼糧餉」云云。是明為軍職矣。而總督又兼「右都御史」銜,巡撫兼「左副都御史」銜,均得單獨上奏參劾。而布政使則掌宣化承流,帥府、州縣官廉其錄職能否,上下其考,報督、撫上達吏部。大計之權,又全在督、撫,地方官吏黜陟,憑其意見。督、撫權乃日重,布政使僅如其屬吏。康熙親政,以親民官須諳利弊,命督、撫舉賢能。雍正元年,論督、撫甄別知府。嘉慶親政,以知府承上接下要職,嚴諭各督、撫考覈。咸豐時,軍書旁午,民生凋敝,申諭督、撫隨時嚴察。此皆清代地方政事付之督、撫,不付布政使之證。
而國家有大兵役,又必特簡經略大臣、參贊大臣,親寄軍要,督、撫仍不過承號令,備策應。
經略大臣、大將軍、將軍皆簡王、貝勒、貝子、公或都統親信大臣為之。遇大征伐,則置。終清世,漢大臣拜大將軍,滿洲士卒隸麾下受節制,惟岳鍾琪一人。
及其承平無事,各省皆用滿人為駐防將軍。
八旗駐防,簡將軍、都統領之,將軍乃專為滿闕。
甚至綠營亦多用滿員。
雍正六年,副都統宗室滿珠錫禮言:「京營參將以下,千總以上,不宜專用漢人。」得旨。滿洲人數本少,補用中外要缺已足。若京營參將以下,悉用滿洲,則人數不敷,勢必有員缺而無補授之人。乾隆間,揀發各省武職,率以滿人應選。帝曰:「綠營將領,滿、漢參用。若概將滿員揀發,行之日久,將綠營盡成滿缺,非所以廣掄選而勵人才。」飭所司議滿、漢間用之法。然至三十八年,兵部復疏言:「直隸、山西、陝西、甘肅、四川五省,自副將至守備,滿缺六百四十七。各省自副將至守備,千一百七十九缺,向以綠營選補,現滿、蒙在綠營者逾原額兩倍」云云,則滿員仍充塞於綠營也。
國家收入,盡以養兵。
梁詩正疏:乾隆三年。「各省錢糧,大半留充兵餉。不敷,鄰省協撥。解部之項日少。」又云:乾隆十年。「每歲天下租賦,以供官兵俸餉。各項經費,惟餘二百餘萬,不足備水旱兵戈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