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各省督、撫,亦以用滿員為主,參用漢人特其不得已。
順治入關,初議各省督、撫盡用滿人,魏裔介為給事中,抗疏力爭而止。康熙時,三藩平,僅議山、陝兩撫不用漢人。時漢人為督、撫者尚多,故議用滿人巡方以監察之。雍正朝,督、撫十七八皆漢軍旗,硃批諭旨,常斥漢軍卑鄙下賤。乾隆朝,直省督、撫,滿人為多,漢人仕外官能洊至兩司,已為極品。及季年,各督、撫凡敢抗。咸豐以後,始汰滿用漢。同治初,官文總督湖廣官罷,滿人絕跡者三年。僅英翰擢至安徽巡撫。當同治己巳、庚午間,各省督、撫、提、鎭,湘、淮軍功臣占其大半。然不久滿人勢力復盛。甲午後,滿督、撫又遍各省,以迄於亡。
其援用漢人,則先旁省而抑江、浙。
乾隆八年,杭世駿奏:「天下巡撫尚滿、漢參半,總督則漢人無一焉。又果於用邊省之人,而十年不調者,皆江、浙之人。」
內外官制分別又嚴,地方親民官甚少昇遷之望。
明有行取之制,在外推官、知縣等可以入任科道。清乾隆中停止之。
亦無展布餘地。
清制於縣、府上加道,省、布政司。道、府、廳、州。縣,已成四級。上有督、撫為五等。長上加長,臨制益密。地方親民官,仰承奉迎之不暇,何論實濟政事?
「三藩」亂後,各省錢糧,掃數解京,地方絕無存留,更不必言建設。
康熙以前,各項錢糧,除地丁正項外,雜項錢糧不解京者尚多。自「三藩」之變以來,軍需浩繁,遂將一切存留款項盡數解部。其留地方者,惟俸、工等項。此外則一絲一粒,無不陸續解京。雖有尾欠,部中亦必令起解。地方扣留財賦,不解中央,其事始咸豐時。正是各省滿員淘汰,漢人重復起用之際也。
雍正以後,並以「火耗」歸入正項,地方更無餘款,更說不到實濟。
乾隆十年柴潮生上疏,謂:「康熙間法制寬略,州、縣於地丁外,私徵火耗。其陋規匿稅,亦未盡釐剔。自耗羨歸公,一世弊竇,悉滌而清。然向者本出私徵,非同經費,端介有司不敢苟取,賢能者則以地方之財治地方之事,故康熙間循吏多實績。自耗羨歸公,輸納比於正供,出入操於內部。地方有應行之事,應興之役,一絲一忽,悉取公帑。有司上畏戶、工二部之駁詰,下畏身家之賠累,但取其事之美觀而無實濟者,日奔走之以為勤,遂成天下之大弊。」
雖內如翰林編、檢,外如道、府長官,亦不得專摺言事。
清制,京官除各部、院堂官及道科外,外官除督、撫、藩、臬外,均不准專摺言事。翰林院編修、檢討,皆由庶起士授職,士林欣羡,以為榮遇,然謀議不參,諫諍不納。寮友過從,但以詩、賦、楷法相砥礪,最高討論經籍訓詁止矣。較之明代以翰林儲才之初意,差失甚遠。翰、詹授日講起居注官得遞摺。道領數郡,府領數縣,職位於外官不為不崇,然清代旣上臨以督、撫、藩、臬,又禁不許專旣言事,以視漢之太守得直達天子者,相去已遠;就明代百官布衣皆得上書言之,更難相擬。
又嚴禁士人建白軍民利病。
順治九年,立臥碑於各直省儒學之明倫堂。凡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又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監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按:明史選舉志:「洪武十五年,頒禁例十二條,鐫立臥碑。」有云:「一切軍民利病,農、工、商賈皆可言之,惟生員不許建言。」惟並不禁立監結社與刊刻文字。即不許建白之禁,在明代實係具文。故生員把持地方,至顧亭林擬之為「魏博牙軍、成都突將」。至清代始對士人言論、結社、出版三大自由,皆切實嚴禁。清初如金聖歎諸人,即因此橫罹非辜。自後士人遂無敢犯者。又按:明臥碑又有一條云:「生員內有學優才贍,深明治體,年及三十願出仕者,許敷陳王道,講論治化,述作文詞,呈稟本學教官,考其所作簽名具呈,然後親齎赴京奏聞,再行面試。如果眞才實學,不待選舉,即行錄用。」是明制不許生員建言軍民利病,而許其敷陳治道,與清制用意自別。
清廷又劃山海關以外稱東三省,其政制不與內地同。
按:遼河東、西岸,其地久為中國之一部分。如燕太子丹之逃秦,衛滿之獨立,以至三國時公孫度之稱帝,其合則為中國之郡縣,其分亦中國人之事業。滿洲起於吉林長白山外,遼河兩岸皆逐步取之於明。及入關以後,惟恐中國不能久踞,故特以關外為其禁地,備作退步。稱奉、吉、黑為東三省,悉以將軍、都統治之,不許漢人出關。往來過山海關,必憑文票。奉天地方,非貿易營運人不准前往;准往者,仍不得冒濫入籍。吉林則不准再有流民踵至私墾。不惟吉、黑兩省不能開發,而遼寧一省因與中國隔絕,其地文化亦有退無進。直至光緒末年,始仿內地行省例設立道、府、州、縣,並開放直、魯各省人得出關開墾。中國近代東北文化之落後,實由清人以私意閉塞之也。又山西歸化城、大青山今綏遠境。種地民戶,亦禁令不許私添。直隸平泉、建昌、朝陽、赤峯四州縣,今熱河境。亦不准多墾一畝,增居一戶。臺灣亦禁止內地人民偷渡。此等禁令,皆至光緒時始廢。
其對蒙古、西藏、青海,則一以舊俗羈縻。
扶植喇嘛勢力,禁止漢、蒙通商,皆以政令特意造成閉塞之情勢。新疆一省,亦劃為滿員衣食之禁地。直至左宗棠率兵平回以後,其禁遂弛,漢人接踵移殖,故其地開發情況較佳。
理藩院無漢人,使漢、蒙不相接,以便其箝制統治之私。
理藩院管理院務大臣滿洲一人,特簡大學士為之。尚書、左右侍郎俱各滿洲一人,間亦有蒙古人為之。額外侍郎一人。以蒙古貝勒、貝子之賢能者任之。
其用刑殘虐,則亦沿襲元明之制。
光緒三十一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請刪除重法三事:一曰凌遲、梟首,戮屍。凌遲,唐以前無此名目。遼史刑法志始列入正刑。宋熙寧以後,漸亦沿用。元明至今,相仍未改。梟首在秦漢時惟用之夷族之誅。六朝梁、陳、齊、周諸律,始於斬外別立梟名。自隋迄元,復棄不用。今之斬梟,仍明制。戮屍惟秦時成蟜軍反,其軍吏皆斬戮屍,見於始皇本紀。此外歷代刑制,俱無此法。明自萬曆十六年定有戮屍條例,專指謀殺祖父母、父母而言。國朝因之,更推及於強盜。按:雍正時呂晚村即戮屍寸剉,則不止於推及強盜而已。一曰緣坐。緣坐之制,起於秦之參夷,及收司連坐法。漢高后除三族令,文帝除收孥相坐律。惟夷族之誅,猶間用之。晉以下仍有家屬從坐之法。唐律惟反叛、惡逆、不道,律有緣坐。今律則姦黨、交結近侍、反獄、邪教諸項俱緣坐。一案株連,動輒數十人。一曰刺字。刺字乃古墨刑,漢文帝廢肉刑而黥亦廢。魏晉六朝雖有逃奴劫盜之刺,旋行旋廢。隋唐皆無此法,石晉天福間,始創刺配之制,相沿至今。」據此知清代用刑,實襲用歷代之重法。雖無明代廠衛廷杖之慘,而文字獄之深刻,則過於明尤遠。
大臣稍失意旨,輒下外廷判罪,陽示至公極仁,而外廷仰承鼻息,加苛倍刻,遂開有史未有之先例。
最著者,如年羹堯逮至京師,以雍正三年十二月。下議政大臣、三法司、九卿會鞫。具獄辭:「年羹堯大逆之罪五,欺罔之罪九,僭越之罪十六,狂悖之罪十三,專擅之罪六,忌刻之罪六,殘忍之罪四,貪黷之罪十八,侵蝕之罪十五,凡九十二款,當大辟。」然後由雍正下諭貸其死。凡清廷殺大臣例如此。其尤可笑者,清制,國恤,諸臣當於百日後薙髮。乾隆孝賢皇后崩,有錦州知府金文醇被劾違制,逮下刑部擬斬。乾隆以為不當,責尚書盛安沽譽,予重譴。而江蘇巡撫安甯又舉江南河道總督周學健薙髮如文醇,因並命逮治。且詔諸直省察屬吏有違制薙髮者,不必治罪,但以名聞。時塞楞額為湖廣總督,亦薙髮,具疏自陳。乾隆諭文醇已擬斬決,豈知督、撫中有周學健,豈知滿洲大臣中有塞楞額,因釋文醇、學健,賜塞楞額自盡。然學健終因此以他罪誅。蓋積威之下,廷臣惟務刻深免禍,乃至以薙髮一小節誅兩大臣。而清廷滿、漢歧視之心,更昭然若揭矣。
以清代與元代相比,清代漢化之程度特高,元恃武力,故輕視中國。滿洲無所恃,故刻意模倣漢化。而其為狹義的部族政權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