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产主义运动的若干问题[11]02
党在这样一种统治制度中占据着垄断地位,因为这个制度是一党制,而且必须是一党制——由于上面提到的缺少社会支持的原因,以及由于新政权的软弱。即使形式上存在着其他团体,甚至被冠以“政党”的称号,这一点仍然不能改变实际情况:只要不能以合法方式使执政党丧失它的权力地位,为另一个党所取代,只要全部统治机器以及强制性机关仅仅从属于这个党,那么,那个所谓的“多党制”就只是一种假象罢了。往往有人说,这恰恰是民主的更高形式,因而有必要提醒一下,这种观点同马克思主义没有多少共同之处。恰恰是恩格斯在晚年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是民主共和国,而列宁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即在斗争的压力下才决定采用一党制的,同时他强调指出,这是俄国革命在其实现的具体条件下所特有的缺陷。
党就其作为居统治地位的政党所要发挥的职能而言,必须成为一个群众性政党,这是势在必行的。说革命前的党是先锋队,那是指它的成员构成了运动的思想精华,他们是战士和理想主义者,准备为事业作出最大的牺牲。相对来说,非法的政党——鉴于它经常要冒巨大的风险以及对干部的需求量比较有限——人数是不多的,革命以后,党员数量在短期内猛增,一些从前只有几万成员的党,很快达到几百万人之多。这样一个党不可避免地要失去它先锋队的性质,即失去战斗的意愿和具有理想主义态度的中坚力量。相反,这个党在全然不同的意义上具有先锋队的性质——它的成员被赋予一切可能的特权。任何分析都必须仔细区分“先锋队”这个词的上述两种含义。甚至在那些接管政权后并没有去“猎取”新党员(比如有这样的情况:接管政权后有两个相互竞争的工人政党在活动——这是一个有历史依据的事实,这两个政党的传统和政治路线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它们的成员数量便是决定它们的地位以及它们的社会威望的一个因素。正因为如此,它们便不顾一切地努力争取新的成员)的政党里,短期内党的性质也发生了改变,尽管党的外部标志和“礼拜仪式般”的意识形态公式表面上保持不变,但广大党员必然地丧失了自己的“信仰”,更糟糕的是,他们往往还改变了自己的政治“色彩”。这一点在我们所探讨的那些情况下,也就是在人民群众由于这种或那种原因不同情新政权的情况下,表现得特别突出。要知道,新党员恰恰来自这些群众。新党员把他们的社会特征带入党内,这种特征是由这些人的社会出身,以及他们所属的阶级或社会阶层的心理结构等所决定的(比如,农民成分的人带着他们固有的小资产阶级心理,大批涌入党内,虽说第一代的新的工人阶级出身于农民)。他们不仅改变了党的构成,也改变了党的“社会心理”。他们还改变了党员在党内表现出的坚定态度(指他们乐于行动而言),他们把易于接受小资产阶级的观点和要求,易于接受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偏见等倾向带到党内。这些东西同党的正式的意识形态以及由党的老干部所代表的党的以往历史是相矛盾的。然而在这方面也自有办法:把意识形态转变为一种特殊的礼拜仪式(教会史的情况与此类似),把老干部清除掉——部分地由于生理原因,剩下的就靠进行相应的“清洗”了。斯大林作为新机构的“受命者”对老干部实行的大屠杀,以及在人民民主国家中出现的、尽管其形式不那么剧烈的类似过程,都不是偶然的,而是一种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合乎规律的发展。有这些老干部就不能实行新政策,就不能明目张胆地放弃旧的意识形态和用全新的内容充实“礼拜仪式”。党在向群众党发展的过程中被涌进来的新分子所“吞噬”,这些人随着时间的流逝非常自然地构成党的群众基础,并且占据了党内要津。事实上,他们所热衷的是同党正式信仰的意识形态全然不同的另一种意识形态,是符合他们自己观点的意识形态。老干部被剔除了,完全正确地说,这并不是作为惩罚,而是没有相应的社会基础就要建设一种新社会制度这种不理智的尝试的合乎逻辑的结果,也是企图以纯粹的意志表现来代替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合乎逻辑的结果,这是马克思从墓中对那些不忠实于他的思想的人进行的独特的报复。
从以上的论述中自然而然地可以看到,新的群众党脱离了,也必然脱离运动的旧的意识形态。这个问题是我们所考察的第三个问题,即“党同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
如果一个运动具有为传统所神圣化了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马克思列宁主义,那么,这种意识形态由于显而易见的原因不会被正式抛弃,因为这样做将意味着失掉“肃穆的气氛”,从而失掉过去几代人的光荣传统使党拥有的感召力;每当遇到庄严的场合,可以用这些前辈的名义讲话,以他们为事业作出的流血牺牲为自己的后盾。但是,这种意识形态现在已经不再符合党的新的性质了——尤其是那些关于国际主义的和一切劳动者兄弟般团结的口号,这些口号实际上已被有时甚至带有种族主义色彩的民族主义所取代(鉴于这一发展情况,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缺少足够的前提就轻率地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向人们提出的警告,今天听起来真是太有预见性了)。这样一来,旧的意识形态就变成一尊节日里供人朝拜的偶像,而这种意识形态的词句内容则成了与实践相背离的礼拜仪式。相反,在工作日则是新政党的同前一种意识形态相矛盾的另外一种意识形态在起作用。这当然要导致混乱,导致一种社会的精神分裂症,这种病症的悲喜剧式的表现就是呼吁恢复原来的党的传统(这些传统被新党以一定的方式延续着),同时又把这些传统看成——往往全然公开和不加掩饰地——在伦理上是“异己”的而加以拒绝,比方说,如果犹太血统的同志在这些传统的形成和实现的过程中起过重要的作用,情况就是如此。
意识形态的转变(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是这方面特别明显的例子,但决不是唯一的例子)是一种试图争取社会的支持并不惜一切代价制造“民族统一”气氛的绝望的谋略。然而,在这种有意识的行动的外表下,隐藏着更为深刻的东西——在心理上准备以类似的方式行动。放弃意识形态伪装的心理准备,从上面所描述的过程的背景来看是可以理解的。反之,如果这是一种有意识的政治谋略,目的在于通过这条途径赢得社会支持和达到“民族统一”,而以放弃本身的意识形态原则为代价,那么,这便是全盘失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政治力量(且不说它们是否有可能在形式上组成为独立的政党),它们在宣告相类似的观点和倾向时能够以一种可信的传统为依据,而新的政党仅就它是从老党脱胎出来的,并且在某种意义上——尽管只是作为礼拜仪式——延续了老党的意识形态这一点而言,却不能具有这类可信性。归根到底这种谋略只是有利于“竞争”,虽然这种竞争眼下还潜伏着,有时却可能是灾难性的。
这种社会精神分裂症同事实上背离正式的意识形态相联系,正式的意识形态一方面受到高度的赞扬(尽管仅仅被视为“礼拜仪式”),而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它却被否定了。不能把这种病症孤立地当作党的内部事务来看待,它正日益强烈地影响着社会成员的态度,并且成为决定社会成员的社会性(指他们在社会上所采取的立场的总和,从而也包括他们的近乎本能的行动意愿)的各种综合理想中的一个因素。于是我们进入了我们所考察的第四个问题,即“党同社会成员的社会性”之间的关系问题。
如前所述,“社会主义”在广义上不仅表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而且也表示它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等)。由于革命而产生的基础的变革,决不会自动地引起上层建筑发生相应的变化。上层建筑的变化是个必须有意识地加以引导的革命过程,这一点特别适用于社会主义新人的塑造。社会主义新人是革命的最重要的成果,也是革命的基础,因为我们应该看到,社会主义的人,包括他的品质、他的态度和知识,构成基础的一部分,是基础进一步发展的必要因素。缺少这些因素,基础的更高发展阶段——共产主义就不可能达到。
一个社会已经属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形态了,这一点既不能自动地,也不能整齐划一地保证所有的国家都形成它们的上层建筑(政治、道德等因素)。按照这一论断,要求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则成了完美的社会主义纲领的一部分。无论如何,没有这种“新人”,即具有相应的社会性的人,就根本谈不上建设社会主义,更不用说向社会主义社会的更高发展阶段——共产主义过渡了。正因为如此,每一个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形态范畴的社会,都必须提出转变人的觉悟并从而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相应的纲领。它们实际上也是这么做了。但是,问题在于,光谈论塑造新人还不够,还必须把这样的纲领付诸实践。实际情况是——历史的经验可以作证——当一个社会的客观条件并不允许它发展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时,在这种条件下,也无法实现上述的教育纲领。相反,在这种条件下,却具备了贬低人的社会性的一切前提,这样,社会主义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就被最有效地遏制了。
让我们首先考察一下最简单的事实——经济。我这里所要讲的,可能激怒某些“极端分子”,但是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就是为经济高度发展的、富裕的国家设想的。这一点并不是我说的,而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的,作为社会主义革命取得成功的前提,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所达到的水平必须能够使该国以迅猛的速度走向普遍的富庶。马克思认为,贫困的平均化并不是社会主义,这一点也适用于人的社会性。在这里,我不想作什么牧师式的说教,谈论社会主义的人的“干净的双手”,我只想指出人的健康理智所必然要求的东西,它涉及的人不应该是怎样的:无论如何,他不应该是个满脑子生意经的人,不应该是黑市商人、堕落的骗子、攫取社会财富的小偷,因为这类人不会去建设社会主义,只能偷偷摸摸地挖社会主义的墙脚。如果社会主义革命是在我们所假定的消极条件下实现的,那么,在这种条件下,从一开始我们就可以预见到,人的社会性将会被贬低;因为人就是人而不是天使,而且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是如此,所以,人们将会掠夺公共财产、进行投机、接受贿赂等,理由很简单,因为他们的生活是困难的。经验告诉我们,在这方面,无论是宣传鼓动还是无比严厉的惩罚措施都无法消除弊端。这就是说,尽管有社会主义,人的社会性也会贬值。在这种条件下,建设共产主义,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公式是可以想象的吗?实现这个分配公式需要具有高度纪律性的人,特别是道德高尚的人。没有这些前提,即使在一个经济上高度发展的社会里,建设共产主义也始终不过是空谈而已。
但是,如前所述,经济问题无论多么重要,相对说来,仍然是最简单的问题。一个严重得多的问题是,在社会政治领域,人性被破坏了。人们可以就这个题目写出大块大块的文章,这里我们只想挑选几个方面提示一下。
社会主义社会的高级发展阶段必须是一个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实行自治的社会,这样就会导致未来的国家消亡。这样一种“自治”的社会(在这里我们既不想先谈论它的形式,也不想先谈论这个要求的本来意义),要求具有高度发展水平的人去实现它,这些人都对完成自己的任务作好了相应的准备,他们是独立思考的、勇敢的人(指勇于维护自己的信念),他们在智力上全面发展,同社会融为一体(不同于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自我异化)。马克思用“全面发展的人”这个假设的模式来表达这种理想,列宁使用了一个通俗的表述,他说,每个女厨师都应该能够管理国家。我们不必去探讨这些假设在多大程度上是现实的,但有一点可以确定:不论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列宁,或者位于马克思主义顶峰上的其他某个“伟人”,都未曾产生过这个荒诞离奇的想法;靠经济罪犯或靠“驯服的”人(即那些接受“上边”来的一切命令的人,即使命令和他们的信念相抵触也在所不顾)去建设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更不用说靠异化了的人了。但是,在我们所描述的条件下,由社会所塑造的那种“新”人,恰恰必须具有这些性格特征。
关于这个题目,本来还有很多可谈的。这里,我只是有意地点一下题而已,因为这个问题并不是我们考虑的主要题目,它倒可能突破我们的题目所涉及的范围和结构。我的目的在于把我的主要论点的意思阐述清楚,即在一定条件下和平的反革命将威胁革命。我们现在再来谈谈这个问题。
首先必须弄清楚,和平的反革命并不是一个有意识的阴谋活动和有意识的行动方式(这种行动只使用和平方法,也就是说,不使用武力和物质强权)产生的结果。这里说的是个自发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承担者和倡导者,从原则上说,对过程本身是根本不自觉的。相反地,他们往往可能完全确信,他们实现的是社会主义。恰恰就在这里反映出我们称之为“和平的反革命”的这个过程的深度和巨大的危险性:这个过程在向前推进,它的发展并不取决于参与这个过程的人是否意识到它(在这里,人的意识大半表现为神秘的意识,是典型的“虚假意识”)。只要产生这个过程的条件继续存在,它的向前推进就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可以用生物学过程的类比来说明这种现象:如果移植一个器官,而这个器官从生理上说并不适合于手术者的机体,那么,这个移植物就会遭到排斥,它逐渐萎缩,并会危及机体自身的生命。把这个类比用到人类社会上,只是从下面这个意义上来说是不完整的,即人们在此情况下可以用暴力、用强制措施维持这个“移植物”的生命。然而,这只是一种表面上的解决。那样一来,将不可避免地出现我们所分析过的那些现象,和平的反革命完成了在既定的情况下武装的反革命所不能完成的工作,革命被“吞噬”了。
这一点也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表达:革命异化了,也就是说,它脱离了它的发动者的控制,开始以不符合所期望的方式,甚至同期望相矛盾的方式起作用,而且在社会关系方面变成了与原来意图相反的另一件事情。恩格斯在前边提到的给维拉·查苏利奇的信中谈到过去的革命的类似失败时小心地补充说(虽然他后面删掉了所补充的这些话),“我们”社会主义革命者也有可能遇到类似的情况,他想的就是上述情况。那些负责发动新的革命并制订其社会内容的人,必须正视这种可能性。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简单的,但它具有重大意义:包括革命在内的社会变革,都不能用唯意志论的方式强行实现,即使抱着最崇高的意愿也不行,它们必须以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依据。因此,人们必须在这个问题上坚持这样的原则:“宁肯少些,但要好些,因为这样现实一些。”正如经验告诉我们的那样,这是每个革命者必须遵循的道德责任。
在我们的考察中,我们是从与我们有关的现象的一般特征出发的,读者可以毫不费力地看到,这里涉及的是关于现代共产主义运动危机原因问题的特定形式的答案:弊端的原因不在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某些内在的缺陷,而在于这个理论在所谓的现实社会主义的建设实践中被错误地运用了。毫无疑问,这种论断将受到对这些错误负有责任的人的最激烈的反驳。在这方面起作用的既有某些既得利益集团,也有与它们相关的所谓认识上的不一致(按照今天的社会心理学,这是尽人皆知的事)造成的防御机制。但是,如果他们是一些意识到自己任务的社会主义生活的观察者和参加者,那么,这种防御机制就不起作用了。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消极方面究竟应归咎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意识形态,还是应归咎于这个理论在实践中的错误运用呢?对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来说,当要求他在这两种抉择之间进行选择时,他不应该有任何犹豫。重要的是,恰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允许我们去揭示在把马克思主义运用于我们所熟知的实践时所犯的错误。
我们的总的结论可以归纳如下:在这种把理论错误地运用于实践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革命的异化。这一论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现在想分析一下我们自己认为是特别重要的几个方面。
二、社会主义与个性自由
在对目前的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分析和批判的过程中,公民自由和人权的问题已成为中心问题。这不是毫无理由的。从人类生活的观点看,这里涉及的无疑是人的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假若一个人被剥夺了历史形成的那种形式的自由,而这种自由是符合他在这方面的需要和要求的,那么,他就必然感到不幸,而就会力图改变现状。“自由”作为法国革命的首要口号决非偶然。要求自己赋予这些口号以具体的社会形态的社会主义革命,在其理论中决没有把“自由”的口号从议事日程中勾掉,相反,它在某种意义上同这个口号是一致的。毫无疑问,在马克思的观念中社会主义就是人道主义的方向,而且是从这样的含义上讲的,即在他看来人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正因为如此,人的自由在马克思的全部著作中都是共产主义的标志。在这里,共产主义被理解为建立在生产者的自由联合基础上的社会制度。那么,实际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我们在考虑这些问题时坚持如下方法:我们试图将现存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同马克思的模式进行比较,如果二者不一致,则寻找其原因。与此同时,我们关心的不是那些偶然现象,而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定的结构所产生的必然后果,而通过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变革,这些后果也许是可以避免的。
在公民自由方面,这种不一致是显而易见的。这里问题不在于这种不一致一直为社会主义的敌人所利用,而在于事实上存在这种不一致,这才使批判运动成为可能。
这方面的情况对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党人来说至少是难堪的,可是我们除了弄清实际情况之外,没有别的办法。假如人们还具有健康的理智,假如人们不是患有“真诚的信徒”式的精神分裂症并且不想充当有意的谎言散布者(大都出于玩世不恭的动机),那么,就必须承认,这方面的情况是糟糕的。我这里指的不仅是索尔仁尼琴在《古拉格群岛》一书中向世界公众舆论所描绘的那种令人胆战心惊的恐怖状况,而且也包括那些或许不十分令人震惊但却压抑着整个社会的司空见惯的现象:从自由选举社会代表、组成政党以及无拘束地发表政治见解的意义上讲,缺乏基本的政治权利;缺少新闻和出版自由;限制科学和艺术的发表自由;百般刁难甚至不许可出国旅行,在某些情况下,就连在自己国内迁徙也不可能;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等。同战胜资本主义相联系,社会主义在其他领域中在自由方面所取得的不容否认的成就(如教育与文化的广阔途径)并不能改变以上列举的消极现象依然存在的事实。玩弄辞藻是不能消除这些消极现象的,同样,简单地否认它们也不解决任何问题。
那么,产生这些不良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根据马克思的模式,情况应当正相反:社会主义民主应当使人的个性以及人的个性自由获得空前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应当摒弃资产阶级民主的成就,而应当将它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那么,是哪些社会原因造成了这些在马克思的模式中没有预计到的对公民自由的限制,甚至取消这种自由呢?当然,我们这里指的不是像无政府主义者所鼓吹的对于“绝对”自由的纯属空想的要求。我们指的是对在社会发展现阶段已有可能实现,因而被人们感到是一种需要的那种形式的自由的侵犯。如果我们从这样一个前提出发,即在任何一个社会形态中,对个人自由的一定限制是不可避免的——尽管在各个社会形态中个人自由的形式不同——并且在社会主义环境下情况也同样如此,那么,我们感兴趣的就是在目前社会主义社会中“过多”限制个人自由的原因。
这种情况是怎样形成的呢?为什么这种情况——尽管近期以来在这方面已出现某些积极的变化——依然存在?
在这一问题上,就未来的远景得出结论比围绕清算过去而进行争论要有意义得多。紧接着的一个问题是,使公民权利方面的这些后果成为必然现象的具体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对所有那些想制订未来的远景,同时想尽力避免自己的社会无法接受的种种消极现象的后果的人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
马克思在1847年以最一般的形式回答了这一问题,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阐述了胜利地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条件。而今天人们极不乐意重新回想这些条件,而且几乎不再引用它们。但马克思却非常明确地阐述了这些条件,它们是:第一,相当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人民群众的普遍富裕;第二,有一个强大的和相当发展的工人阶级作为改革社会制度的支柱;第三,国际社会主义革命的蔓延(即“在全世界范围内”,在马克思看来,这意味着当时高度发达的国家集团),它将阻止来自外部的民族主义浪潮湮灭社会主义。马克思对所有事关社会主义革命的可能性的问题都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在他看来,社会主义革命决不是革命的唯意志的行动,他一再警告说,在缺乏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旧事物”便会变换形式卷土重来。缺乏个性自由,限制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不是干脆取消这些权利)——所有这一切无疑是那些卷土重来的散发着臭气的旧事物的一部分。
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对这个问题可以非常一般地回答说:这是因为,无视马克思的警告而建立的,也就是说,在他所阐述的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条件当时尚未具备的情况下建立的社会主义社会在政治上还过于脆弱,因而不能实现民主。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否应当或多或少具有民主性质,这是不能随心所欲地决定的。统治阶级只有当在民主机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政治改革不危及社会政治制度本身时,才会实行民主。一旦出现这种危险,民主将往往部分地受到限制,在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全部被取消。我们从资本主义国家的极权主义政权在面对这种生死存亡的危机时所提供的例子中可以看到这一点:在墨索里尼的意大利、在希特勒的德国、在佛朗哥的西班牙和在皮诺切特的智利等。这些国家之间的差别是微不足道的,从阶级斗争的观点看,所有这些国家的实质都是一样的。
不言而喻,在社会主义社会范围内,涉及的是另一种性质的阶级利益,但是其政治制度的选择也是由相同的规律决定的。只有当新的国家政权依靠无产阶级和广大群众的支持,强大到足以使自由和与其相联系的批评不危及社会制度的存在时(即使这种自由会使国家政权的作用方式大大发生变化),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实行民主(即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而不是仅仅流于宣言和空话)。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到革命的胜利将实现以上列举的条件时,他们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因此,不应当把当前的条件,包括其不可避免地蜕变了的社会政治制度,同社会主义混为一谈。为了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吸引力和社会主义的发展前景的利益,不应当这样做。
马克思所要求的条件同现有条件之间存在差别,是因为社会主义是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的国家取得胜利的。它的结果是,社会主义变革并未伴随以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这些国家的无产阶级相对来说谈不上人数众多,而且同其他阶级和社会阶层相比是弱小的;革命并没有同时“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因此,始终受到资本主义世界威胁的社会主义不得不把国家扩建成为对人身行使强制手段的机关——对内对外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