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我们存在”不是对象化范畴,不存在“为我们的”类本质对象化。“成为为我们的”,意味着事态、内容、规范被内在化和被视作是恰当的,并由此成为实践。因此我们可以断言,如果“自在的”和“自为的”类存在的内涵提供了恰当的、相对真实的世界形象,并使我们能根据这一形象,以恰当的即正确的方式活动,那么这些类存在就是“为我们的”。“恰当”包含两方面:(1)具有真理内涵和规范的恰当;(2)具有行为者的人本学单一性的恰当。
特定“自在的”对象化(习惯世界)变为“为我们的”程度,反映在它们成为道德意向对象的程度,和这一道德意向借以表达双重恰当性的方式之中:对需要的价值内涵的恰当和对单一性的恰当。因此,“真理”概念在伦理学中,像在认识中一样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绝非偶然。根据对象化规则和规范,对我们的活动所进行的缄默归类必然导致对对象化(习惯、道德规范)成为“为我们”的程度的怀疑。
我们知道,个性的发展是对象化为主体的过程。根据我们所言,现在我们可以作出大胆设定,个性在排他主义个人中对象化为“自在”状态(我们应当记住,特性与类存在可以缄默地共存);而在个体中,个性对象化为“自为的”主体。但是在这里,由于这是一个“个人”的问题,个人活动的问题,因而“自为的”和“为我们的”范畴携手联合,或者至少倾向于如此。如果放到一起,在任何给定时期现实借以成为“为我们的”进程的最高阶段,或者接近最高阶段,加上第二性的伴随因素——我们属人的个性本性成为“为我们的”进程中的高级阶段——不可分地统一起来,形成“自为的”性格,即个性。因而,道德作为“为我们的”原则在这一进程中起主导作用,这绝非偶然。
然而,必须加以补充,从个人的观点来看,原则上不可能使“自在”存在或“自为”存在的所有“项目”都转变为“为我们的”。充其量某些“自为的”成分可以在我们的活动中,包括日常生活领域的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同类存在的自觉关系同样可以在我们同“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的关系中起主导作用。因而,从个人的观点看,不可能把现实建构成绝对的“为我们存在”:在每一给定时代所能达到的水平上,包括在未来,总存在着“不为我们的”事实。然而,有可能基于同“自为的”对象化的自觉关系,而把一般日常生活建构为某种“为我们”之物。我们可以称之为“生活的引导”。
异化的日常生活是“自在”的领域。在这一领域中,“个人”为“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所引导,对这一对象化,他只能简单屈从。而非异化的日常生活是“为我们的”领域,然而,必须重复指出,这并不意味着“为我们的”领域容许向类的跃迁。
日常生活的“自在”方面仅仅是倾向性的:这里一再产生把生活转变为“为我们的生活”的需求。这些与人之生活不可分割的渴望,尤其成为“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的基础。假使这一需求不是暗地里——的确,常常是暗地里——出现于日常生活之中,并能动地存在于“自为的”类本质对象化赖以生长与发展的材料(问题、思维和活动方式)的生产之中,那么这些“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根本不会出现。中国的长城也不能把“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同“自为的”类本质对象化分离开来,把排他主义个人同个体分离开来;同样,任何部分都不会把那些被导向“自在的”类存在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同那些构成“自为的”类本质对象化基础的行为方式与思维方式划分开来。
三、日常生活中的个性[6]
我们在这里将仅就个性同日常生活的一般关系对个性加以探讨;尽管是基于一个不同的观点,我们还是回到那些为我们提供出发点的问题。我们的第一个问题是,根据我们对日常生活结构业已获得的了解,我们能否断言人的个性同这一结构以一致的方式相关联?进而我们将把注意力转向作为“自为的个性”的个体,最后我要对日常生活作为典型的“为我们存在”在其中成为可能的领域,提供一个结论性的分析。
(一)个性同日常生活结构的关系
每个人都降生于“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的结构之中,这是事实。每个人都必须占有特殊的“自在的”对象化,而且这是凭借重复性实践以及重复性思维而进行的,这也是事实。实用主义、过分一般化、经济化——只提及几个例证——相应地是我们日常生活不可逆转的行为模式。任何人除非以我们业已描述的方式占有这些结构,否则就无法在日常生活中存活。但是,由此是否可以推论,每个人都以一致的方式与他出生于其中的现成结构相关联?由此是否可以推论,日常生活世界对每个人都总是纯粹占有异质活动的适应过程在其中接踵而至的领域?
海德格尔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7]在他看来,“自在的”对象化世界是“现成上手的”世界,其中对象处于“手边”供我使用,我所应当做的就是运用,使用现成的存在于“手边”的对象、习惯或精神过程。这说明日常生活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人的个性在其中活动的场所。但是谁也不可能真正从日常生活缩回,因而人注定要成为双重存在:他把像“他人”,像“任何人”一样的活动的“非真实存在”同作为“向死亡存在”(Sein-Zum-Tode)的真实存在结合起来。[8]
我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我并不对海德格尔关于异化的日常生活的深刻分析提出疑问。然而,我不认为日常生活必然是异化的。归根结底,日常世界异化的原因不在于它的结构,而在于那些与日常生活相关的异化关系借之成为典型关系的社会关系。我并不否认日常生活和异化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我是说,日常生活结构是这样的,以至于甚至在与类本质不具备任何自觉的关系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在这一结构中成功地生活。如果我们把我们的世界、我们的环境当作“手边”的某种东西而与之打交道,那是因为事实上我们甚至在没有任何特别丰富的质疑和反思,而只以同他人的简单联盟为基础(做“任何他人”所为之事)的条件下,也能在日常世界中维持生存。由于这一原因,只要社会关系是异化的,日常生活就倾向于异化。
但是,这仍然不是说日常生活必然是异化的。可以立即指出,在社会关系中出现的异化程度下降之处,日常生活中的异化程度也有相应的下降。个人甚至可以在日常生活的限制内获得一定程度的类本质。然而,这一发展的内涵所达到的个性的等级,并非是异化存在与不存在的简单功能。在某些历史时期,异化的程度十分低,足以使类的发展在给定秩序中达到**,而超出这一给定秩序,“不会有进一步的东西”,我们可以称日常生活中的典型成就为“有限的成就”。在这种条件下,个人可以过着与人的存在相称的日常生活;但是,给定参数的拓展,向更宽的类发展的反馈,创造性,这些对他而言在原则上是不可能的。那些以“有限的成就”为特征的历史插曲,在某种意义上是日常生活的人道化进程的典范,这在于它们提供了一定的成就。它们不能作为绝对的典范,因为它们是有局限的:它们是对局限的持续超越在其中按其本性是不可能的世界的产物。
甚至在社会异化的框架之内,主体对异化的反抗也总是可能的。在这种环境中,主体的非异化的日常生活的产生是对异化的宣战。如果人终有一天会获得社会地扬弃异化的成功,以便主体同日常生活的非异化关系最终成为典型的,那么主体以创造与人相称的日常生活为宗旨而对异化的反抗其本身,就是必要的前提条件。
对日常生活对象化的纯粹排他主义态度总是异化的。因此,对异化的主观超越只能采取同类本质(类本质价值或类本质对象化)的自觉关系的形式:这一关系以“自为的”对象化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它进而以导致对纯粹排他主义态度的超越的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反复出现为前提条件。这些需要从何而来?为什么至少从迄今为止的历史来判断,它们似乎是根深蒂固的?我们可以形象地称之为人的本质的不可战胜性的根基何在?我们可以找到描述这些事实的术语并可以提出问题,但我们无法回答它们。成为个体的需要存在着对“自为的”对象化的需要,即对某种把冲突转移到类的水平上并把它辨明的需要也存在着。但是“为什么”会是这样?对这一问题目前尚无答案。
我说过,给定时代和给定空间中的所有同时代人,发现他们面对着同样的日常结构。然而,我们如何能部分地以排他主义方式,部分地以个体的方式同这一结构打交道,而使日常生活结构完好无损?
应当再一次强调,不可能以一致的个体方式同日常生活的所有方面相关联。由于人的大部分时间为工作(我在广义上使用这一词)所占据,因而,任何人被召唤从事的工作的类型,决定这个人在多大程度上使自身个体化:即工作设定了个体化过程在他的情况下不可能超越的界限。例如,手工艺人被浪漫的反资本主义者所理想化,因为他的技艺使他能够在工作过程本身拓宽和发展他的所有潜能和技巧。如果每个人都要有机会成为个体,有两件事必须发生:工作过程的异化必须得以克服,机械手段必须在那些为个人能力的发展只提供极少或不提供空间的所有类型的工作之中取代人的劳动。
当然,我们可以以或多或少个体的方式与同一工作打交道。这主要是因为,甚至在那些其本身为个性的发展与丰富提供某种机会的工作中,异化也会产生。例如,教学(一种在社会劳动分工中占据极端重要地位的劳动形式)可以很容易转变为模式化的,充满陈词滥调的机械的职业,但是它也可以要求完整的个性,人的创造力和发明力,等等。因此,被指派教孩子们读写的人,是以排他主义方式还是以个体方式从事他的职业,并不那么取决于工作自身的本性,而是取决于这一工作同选定它为职业的人的关系。
如我们所见,如欲使日常生活成功地进行,在某些类型的活动中,我们的实践和我们的思维绝对必须成为重复性的。同样重要的是,我们是从“自为的”类本质对象化来占据这一“现成的”重复性实践的形式。即使在(在我们意义上的)个体的生活中,也有无数这种重复的例证。个体同排他主义“个人”使用同样的语言;他们以同样的方式交流、洗刷、食用和处理满足他们需要的现成的物品。二者间的区别(这是赋予他们以不同世界的区别)在于,个体知道在何处抛弃重复以有利于对问题的发明性研究,他知道何时应当对习惯提出质疑,何时需要使一种被视作理所当然的价值贬值。
同样,一般说来,个体也像排他主义“个人”一样实用主义地活动,以可能性为基础进行决策。然而,他同样知道何时、何处和为何应当中止实用主义方法,而采取一种理论态度:他能够认清哪种需要行动和决策,哪种可能性因素在其中已不充分,而必须寻找某种绝对的可靠性的情境。
在日常生活中,个体的头脑也同“个人”的头脑一样充满着过分一般化。但是区别同样在于,个体懂得过分一般化何时转变为偏见。个体的行动也为“信念”或“信仰”所伴随,但这不是“盲目信仰”。个体使现成的习惯秩序内在化,但是他知道何时与为何要同普遍接受的排他主义规范相左。
所有这些总和起来,是断言个体以相对自由的方式,同“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同他在日常生活中作为事实而接受的要求和规范的习惯体系总体打交道。
但是他如何了解他所知道的这些东西?这一相对自由的源泉是什么?
本书第一编已提供了对这一问题的答案:个体根据同一个或数个“自为的”类本质对象化或整体的自觉关系来安排他的日常生活。规范,概念贮备,“自为的”(或“自在”与“自为”的结合)类本质对象化的要求,那些指向类本质的日常需要,这些是形成他对日常生活要求结构评价的因素。无论何时,只要这一要求结构不能同类的要求结构相协调,或者,无论何时,只要它同他从更高等级的类本质对象化所内在化的类的价值,或者同与这些价值密切关联的需要相冲突,他就可以抛弃这一要求结构。
这并非断言人“哲学地”过自己的日常生活,并非说他可以从中幻想出某种同质媒介。但是,在一定意义上它的确意味着,只要他自觉地把自己的生活“等级化”,将之安排为一个等级结构,他就的确使自己的生活同质化。这一自觉的“等级秩序”的含义是什么?
我们的日常活动具有自己内在的等级秩序,这是为社会经济生活的迫切要求所建立起来的。如果一个人每天必须工作12小时,那么劳动显然在他的日常议事日程中占据最大份额。而在参与公共事务构成共同体成员的义务之处,这样的公共活动在日常活动的等级结构中占据很高的位置。但是个体根据同类本质的自觉关系,为自己创造的等级结构却有不同的特点:其核心是把本质的与非本质的加以区分。个体依据与类本质的自觉关系而建立起具有最高价值的东西,以及以他的个人天赋和需要为基础遵守这些价值的方式,以便能保证他自身的个性的充分确证。这样,个体的等级结构甚至可能同嵌入“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之中的等级结构相悖。例如,在一个以私人利益为核心的社会中,个体可能选择并围绕着公共活动而安排自己的生活——“为他人的生活”。反之亦然。
根据自我选定的价值体系自觉地安排自己生活的个体,也将依据这一体系来评价传统的现成的等级体系。他将在自己的时代,以自己的方式从中接受任何适合于他自己选定的体系的东西。结果,他常常生活于或运动于给定社会的边缘,但并非是总是如此。从“自为的”类本质对象化来自觉地构成自己生活的个体,成为人们竭力仿效的典范的情形并非罕见。在这种情形中,个体的等级体系,个体的生活方式成为——或至少倾向于成为——那一共同体的等级体系和生活方式。
我说过,正是“自为的”类本质价值及其同它的个体关系,会形成雕刻于个体生活经营中的个体的等级结构。由此我并非断言,类本质活动以直接的(非中介的)形式不变地和同时地发挥作用。假使如此,任何想过个体生活的人都可以成为艺术家、哲学家或科学家,甚至是政治家,这显然是不真实的。一般说来,对生活秩序的个体选择是间接地、通过世界观作中介而发生的。世界观既非科学的综合,也不是哲学的综合,也不是政治意识形态,而是这些因素(或它们其中的一些)的活动结果的混合、融合所采取的表现形式,它是它们为个体的日常生活服务的内在化。因此,我关于正是与类价值的自觉关系开始形成个体及其个体的先后秩序的等级体系的断言,需要附加条款,即是说,这总是以世界观为中介而发生的。世界观把类本质价值转换到个人的水平,正是通过世界观,这些价值成为个体活动的指导力量。
这等于是行动对象同行动动机的重新统一。我们可以回忆一下前面所言:行动作为人特有的活动,产生于“自在的”对象化在其中被占有的过程中,正是因为行动对象和行动动机被分离,它才是行动。这两个因素现在重新得到统一,但是这是自觉的,而不是自发的,不是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观点出发,而是作为满足人的生活需要的方式。
这样,个体生活没有分解为简单的持续进展或异质活动的简单的同时发生。活动依旧是异质的,但每一活动在人的生活中都有自己的位置,都有自觉安排的位置。这样,无论异质的“现成的”活动,必须在多大程度上以重复性实践为基础而得以恰当地进行,个体的生活都成为统一的。
个体把自身对象化为一定类型的主体。如我所言,排他主义个性是“自在的”主体,而个体的个性是被对象化为“自为的”主体。
(二)作为个体“自为存在”的个性
在什么意义上可以断言(在我们意义上的)个体体现“自为存在”?这意味着什么?
首先让我们回忆一下,我们用以区别作为一种类型“自为存在”的标准。第一标准为,“自为存在”并非必然属于社会(同“自在存在“相对)。我们知道其成员为纯粹排他主义者的社会能够而且的确存在。
我们关于类本质的第三个标准在于,它不是第一性的而是第二性的。事实上个性被建构于排他主义个性及其需要之上:这是它由之产生的土壤。它不能改变自己天生的禀赋和潜能的集合;它只能寻求根据类价值来塑造它们。同其他任何“自为的”对象化一样,个体的生活似乎是对“自为的”类本质对它提出的问题的答案,不是对所有问题,而是对“我本人应如何生活”的问题的答案。
关于“自为存在”已经说过,它是自由在其中表达自己的领域,即人在给定时刻所获得的那种程度的自由。从个性的角度来看,个性所获得的发展程度,是那一时代个人自由的尺度。
关于“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我曾断言,它们虽然为“自为的”对象化提供质料,但它们不决定后者的内在结构。一方面就排他主义个人而言,另一方面就个体而言,在多大程度上是如此,这是某种特别为价值等级体系所阐明的东西。从“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现成地接受的价值等级体系,的确为个体在自己的生活中建构等级结构提供质料,但是后者是相对自由地建立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