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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的对象内容和体系102(第1页)

唯物辩证法的对象、内容和体系[1]02

7。唯物辩证法是关于宇宙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

列宁关于三者同一的思想包含他关于唯物辩证法或哲学的对象和性质的观点,下面专就这个问题作一些讨论。

哲学的对象是什么,至今仍然是一个问题,这不是由于哲学家们的无能和懒惰,而是由于问题的性质和难度。我国大多数同志都同意哲学的对象是宇宙及其一般规律,但有的同志认为这只是辩证法的对象,哲学还有一个对象,即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亦即哲学的最高或基本问题,或者说,这是唯物主义的对象,合起来,才是辩证唯物主义,即哲学的对象。第三种意见认为哲学的对象是人类的认识,因为哲学与一般科学不一样,它不直接研究客观世界,而是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为对象,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认识进行总结和概括,所以哲学就是对人类认识的认识。第四种意见认为哲学是认识论,认为哲学的对象就是思想方法或认识方法,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当各种具体科学从哲学中一一分化出去之后,剩下的就只有关于思维规律的科学了,它就是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第五种意见认为哲学的对象是人和自然界的关系,或者就是人,一般所说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内容,说的都是人对自然界的关系,都可以包括进去。

我不打算一一分析这些观点。后面三个观点有一个共同之点,即否认哲学是宇宙观,借用一个老名词,否认哲学是本体论,并把认为哲学是宇宙观的观点叫做本体论主义。哲学能否是宇宙观呢?或者说,宇宙观作为一门科学能否成立呢?

一门科学只要它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它就有可能成立,就可以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至于研究得怎样,是否已经作为一门科学建立起来,那是另一个问题。正因为如此,今天出现了许多新兴科学,如科学学、哲学学、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等等。既然如此,为什么宇宙一般规律不可以作为一种对象来研究,不可以有一门研究这种对象的科学叫做哲学呢?只要否定不了这种对象,就否定不了这门科学。

的确,哲学是对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但是,能否由此得出结论,哲学的对象不是宇宙及其一般规律,而是人类认识了呢?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哲学的对象是什么的问题,再一个是通过什么途径来认识这个对象的问题,二者不能混为一谈。科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规律,而规律是不能直接接触的,科学只能通过感性认识去研究它。如果说科学研究的是感性认识,那么,按照上述理解,我们只能说物理学的对象是关于物理现象的感性认识,物理学是对感性认识的认识,而不是对物理规律的认识。不仅如此,较普遍科学的研究对象也不是客观世界及其规律,而是较特殊的科学,这样它就变成对特殊科学的认识了。例如生物学,它通过什么研究生物的一般规律呢?它必须通过对原始生物学、植物学、动物学、微生物学等特殊科学的总结去研究生物的一般规律,那么,能否说生物学的研究对象是各种特殊生物学,而不是生命一般规律呢?我想是不能的。哲学研究的对象与生物学研究的对象都是客观规律,在这点上二者是相同的,只是普遍性程度不同罢了。不仅如此,普遍科学并非不直接研究客观现象。对普遍性很高的规律的认识,固然依赖于特殊规律的认识,但也并非不能,而且需要直接从实践活动或调查研究中去总结和概括。正如生物学研究一般生命规律时,除了对各特殊生物学进行总结而外,生物学家还要进行一些生物学实验一样,哲学研究一般规律,除了对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进行总结而外,哲学家也要进行一些实践活动或社会调查。我们知道,许多哲学家,包括革命导师和职业哲学家,在研究一般规律时,他们的实践活动对于他们的哲学观点的形成都起过重要的作用,不能忽视。大家知道,毛泽东组织、领导和指挥人民革命战争的实践活动,不仅是他的军事思想的来源,也是他的哲学思想的来源。不管通过什么途径来研究,哲学的对象是宇宙及其一般规律是不能含糊的。

哲学无疑是认识方法或思维方法,从这种意义上讲,我们说哲学是认识论或逻辑学也是可以的。这是广义的认识论或逻辑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认识论或逻辑学。但是,这种广义认识论或逻辑学不是科学,而是科学的运用,即哲学的运用。作为一门科学或一种理论,哲学首先是世界观,它用各种原理来反映客观世界及其规律,而且正因为它是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所以它才能对客观世界有效,才能运用它来指导我们的认识活动、思维活动和实践活动而取得预期的效果。如果撇开它的世界观的身份,只谈它是认识论或逻辑学,它就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成为一种先验的东西,这种东西是不存在的。

那么,怎么解释恩格斯所说的辩证法是思维的科学,列宁所说的辩证法是认识论呢?前面已经作过说明,恩格斯说辩证法是思维科学,也说过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些不同的说法正好证明他把世界观和思维科学看成同一个东西,即辩证法,讲得全面一点,辩证法首先是关于世界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反过来,用它来指导我们的思维,辩证法规律便成为指导思维的规律,即思维方法,所以辩证法又是思维科学。列宁讲辩证法是认识论,有多种含义。一种含义是讲它是认识方法,这跟说它是思维方法是一个意思。这同恩格斯把思维科学和世界观看成同一个东西的思想是一致的。恩格斯和列宁决没有否认哲学是世界观,是关于宇宙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

上面提到的第二种意见,也不很恰当。这种意见实际上讲了两个对象,对于两个对象的联系也没有交代,哲学于是成为两块: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我认为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可以纳入客观世界及其一般规律这个对象中去。意识当然不是客观世界中一般的东西,因为只有人或人类社会才有意识。但是,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确是一个哲学最高问题。为什么呢?哲学是世界观,哲学最高概念是存在,亦即世界,因为世界是一切存在的总和。哲学最高问题即第一个问题,应该是关于存在的问题,即世界是否存在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是人提出来并由人来回答的,于是它实际上便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世界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而这一问题实际上也是:是物质产生精神,还是精神产生物质?或者说:谁是第一性的,谁是第二性的?如果不是人而是动物来提出并回答这个问题,它也许会转化成为:是物质产生生命,还是生命产生物质?物质与生命,何者是第一性的?因此,哲学的最高问题和唯物辩证法的最高问题完全是一回事,毫无必要把哲学的对象区别为辩证法的对象和唯物主义的对象,也无必要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区别为两大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辩证唯物主义或唯物辩证法。世界及其一般规律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这里顺便谈一下一种流行很广的提法,说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问。这个定义很容易引起误解。这个定义是不是说哲学的对象是世界观呢?其实,哲学就是世界观,如果一定要加以区别,说哲学是系统化了的世界观,而世界观是没有系统化的哲学,也未尝不可,但上述定义却很容易被误解为关于思想意识的学问,而不是关于客观世界的学问。

二、辩证法的内容

要构成一个科学理论体系,必须有三个前提:第一,这门科学的对象是什么?第二,这门科学的内容是什么?第三,用以构造体系的原则有哪些?对象决定内容,而原则决定如何安排内容,使之成为体系。

哲学的对象决定哲学的内容。哲学既然是关于世界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那么,哲学就应该包括那些对整个世界有一般意义的范畴,如存在和无、本质和现象、原因和结果等,这是无疑的,但是否仅仅这些范畴呢?能否包括那些略为具体一点的范畴呢?例如意识、认识、思维、真理,这些都不是整个世界的一般范畴,而只是精神世界的一般范畴,它们能不能是哲学的内容呢?根据哪些原则来构成哲学体系呢?列宁关于三者同一的思想涉及哲学对象问题和构成体系的原则问题,他提出的“辩证法的要素”十六条也涉及内容问题和构成体系的原则问题,有必要对十六条作一些分析。

1。怎样称呼辩证法的内容

辩证法的内容就是它的组成部分,怎样称呼呢?斯大林讲辩证法有四个特征,特征是一种叫法。现在我们用的教科书都叫规律和范畴,即三个规律、若干范畴。这样一来,就出现一个问题:规律和范畴有什么区别?报纸上发表了许多文章,对规律和范畴加以区别。根据我的了解,大体上有三种观点:第一,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动力,而范畴揭示事物的若干侧面。按照这种观点,只有对立统一规律才是规律,其他都是范畴。第二,规律揭示整体性的东西,揭示事物发展的全过程,而范畴揭示它的一些小阶段,或小阶段的侧面。按照这种观点,三个规律是规律,其他都是范畴。第三,规律和范畴的区别只是形式上的,内容上没有区别。规律的形式是判断,范畴的形式是概念。例如,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这是个规律,是判断;但是统一和斗争是一对范畴,是概念。如果要把统一和斗争的关系讲清楚,结果就是规律。规律要用范畴来表述,它们在内容上没有区别,只在形式上有区别。按照这种观点,可以说辩证法的所有范畴都是规律,而所有规律都是用范畴来表现的。下面根据《哲学笔记》看看黑格尔怎么讲,列宁怎么讲。

对辩证法的内容,列宁有许多叫法。列宁把它叫做辩证法的要素,也叫特征或特点(叫特征并不是斯大林发明的,列宁也这样叫),还叫规定,也叫规律,当然也叫概念,也叫范畴,还叫原则。现在统一于两种叫法:范畴和规律。我认为,根据《哲学笔记》和黑格尔的《逻辑学》,把辩证法的内容区别为规律和范畴是没有道理的。刚才所谈的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规律和范畴只有形式上的区别,没有内容上的不同。三个规律当然是规律,范畴之间的关系也是规律。如果只讲同一性和斗争性,而不讲它们之间的关系,这当然不是什么规律,但是这有什么意义呢?列宁不区别范畴和规律,他说:“思维的范畴不是人的用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黑格尔把所有的《逻辑学》的概念都叫做范畴(当然也叫概念),或叫规定。黑格尔没有区分哪些是规律,哪些是范畴。那么,什么叫规律?对规律这个概念,应该有个共同的理解。不能够因为我有某种观点就来修改这个定义,让这个定义来适合我的观点。当我要说对立统一规律才是唯一的规律时,我就说规律要揭示事物发展的动力。当我要坚持三个规律才是规律时,我就给规律下个定义:要揭示整体性的东西。这样做只会产生混乱。那么,对规律有没有共同的理解呢?我认为有。自然科学说规律是什么,社会科学说规律是什么,辩证唯物主义也应说规律是什么,结论还是清楚的:规律就是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联系。没有共同的定义的讨论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没有共同的语言。规律和范畴实际上是一回事,当我们讲范畴之间的联系的时候,就是规律;当我们举出某规律的基本概念的时候,就是范畴。三个规律当然是规律,但也是范畴,即质和量、肯定和否定、同一性和斗争性。原因和结果是范畴,但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也是规律。因果律这个词,在哲学史上是经常使用的,列宁在《哲学笔记》中也讲过“因果律”。当然不是说任何原因和结果都是规律,而是说有因必有果是个规律。个性和共性是范畴,“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就是规律。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也是规律。规律和范畴在内容上没有区别。在辩证法的这些规律和范畴里,我们要区别一下哪些更根本一些当然是可以的,但是不能把辩证法的这些内容区别为这么两部分:一部分叫做规律,一部分叫做范畴。现在规律和范畴的这种分法,实在是在没有建立起辩证唯物主义的严密的科学体系前的一种不得已的暂时的做法,是根据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里面讲的三个规律和若干范畴而作出来的,应该加以改进。辩证法如果作为关于世界一般规律的科学,怎么可能只有一个规律呢?又怎么可能只有三个规律呢?恩格斯只讲了三个主要规律,没有讲只有三个规律。既然有主要,当然还有次要了。所以,这种分法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创始人的观点,也不符合黑格尔的观点,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把辩证法的一些内容叫做范畴或规律,当然都可以。但把辩证法的要素叫做规律,更恰当一些,叫做范畴更方便些。任何一门科学都是要揭示规律,不揭示规律就不叫科学,而揭示规律当然要用很多范畴。例如《资本论》中也有很多政治经济学的范畴,它揭示了资本发展的各种规律。

2。列宁提出的“辩证法的要素”

列宁提出的辩证法的要素十六条是由黑格尔的一句话引起的,但事实上这是列宁当时哲学研究工作的一个总结,是列宁反对第二国际修正主义及其诡辩论的斗争的一个总结,是列宁建立唯物辩证法的草图,值得我们逐条加以详尽研究和发挥。以下只谈谈对辩证法要素的一个总的了解,即谈谈列宁提出辩证法的要素时的思维过程和几点结论。

列宁提出辩证法的要素是由这样一句话引起来的:“这个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判断的环节,——由于它(环节),那最初的普遍性[一般概念]从自身中把自己规定为对自己的他者,——应当叫做辩证法的环节。”在这里,黑格尔谈的是逻辑学的方法问题。

黑格尔区别两种认识:其一,经验科学和数学。其二,哲学或逻辑学。他把前者叫做有限认识,把后者叫做无限认识或绝对认识。经验科学使用的方法是分析方法,即从事实材料上升到一般的规定、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数学使用的是综合方法,即从一般的公理、定义到特殊的原理、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他说:“分析方法从个体出发而进展至普遍。反之,综合方法以普遍性(作为界说)为出发点,经过特殊化(分类)而达到个体(定理)。”[16]分析是经验科学的方法,综合是数学的方法。在黑格尔看来,单独分析方法或综合方法都不适用于哲学,洛克和所有经验论者把分析方法用于哲学,斯宾诺莎把综合方法用于哲学,都没有得到成功,因为哲学或逻辑学是关于绝对观念的科学,是绝对观念的自我认识,是绝对的无限的认识,用研究有限事物的方法来研究无限事物当然是无济于事的。哲学或逻辑学的方法,只能是绝对的方法,即同时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方法。黑格尔说:“如果方法意味着从直接的存在开始,就是从直观和知觉开始,——这就是有限认识的分析方法的出发点。如果方法是从普遍性开始,这是有限认识的综合方法的出发点。但逻辑的理念既是普遍的,又是存在着的,既是以概念为前提,又直接地是概念本身,所以它的开始既是综合的开始,又是分析的开始。”[17]这就是说,黑格尔的逻辑概念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因而逻辑概念的进展既是从具体到抽象,又是从抽象到具体。如《逻辑学》的第一个范畴“存在”,就它是存在而言,就它潜在地包含以后的一切概念而言,是具体的;就它是一个概念而言,就它是纯存在而言,是抽象的。因此,从“存在”到“无”的转化,就“无”是作为“存在”的一个潜在环节而被展现出来而言,是从具体到抽象;就“无”是一种更具体的存在而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无”到“生成”的转化以及其他概念的转化都是如此。概念的这种转化,不是人为的,而是客观的,是客观概念的自我发展;分析和综合是概念之间的客观的关系。作为方法,分析和综合是和这种客观的关系完全一致的。黑格尔在上面那句话中所说的“那最初的普遍性从自身中把自己规定为对自己的他者”,正是指的这种情况。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就是用这种方法建立的,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它也是客观概念的自我发展的忠实的描述。这种方法,黑格尔认为就是辩证法的环节,即辩证法的规定。

列宁认为,黑格尔在这些言论中提出了辩证法的规定,即辩证法的要素问题,这是值得重视的。但是,黑格尔的观点不仅是唯心主义的,而且他所提规定不是明确的。因此,列宁把黑格尔的观点唯物主义地发挥为辩证法的三个要素。他说:

“(1)从概念自身而来的概念的规定[应当从事物的关系和它的发展去观察事物本身];

(2)事物本身中的矛盾性(自己的他者),一切现象中的矛盾的力量和倾向;

(3)分析和综合的结合。

大概这些就是辩证法的要素。”

第一条是关于辩证法的客观性问题,这点黑格尔是强调的。但他所谈的客观性是来自客观概念,而不是来自物质世界,列宁唯物主义地加以改造,指出辩证法“应当从事物的关系和它的发展去观察事物本身”,是事物本身的反映,从而就划清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界限。列宁还指出第二条谈的是事物的矛盾性。第三条谈的是认识的辩证法、认识中的矛盾。这三条已经谈到辩证法的基本内容:辩证法的客观性、辩证法的基本原则——联系和发展原则、辩证法的核心——对立面的统一和认识的辩证法。显然,这还是比较概括的规定,列宁进一步加以具体化,把三条发挥成十六条,即有名的辩证法要素十六条。

列宁首先把三条发挥为七条,这七条就是:

“(1)观察的客观性(不是实例,不是枝节之论,而是自在之物本身)。

×(2)这个事物对其他事物的多种多样的关系的全部总和。

(3)这个事物(或现象)的发展、它自身的运动、它自身的生命。

(4)这个事物中的内在矛盾的倾向(和方面)。

#(5)事物(现象等等)是对立面的总和与统一。

(6)这些对立面、矛盾的趋向等等的斗争或展开。

(7)分析和综合的结合,——各个部分的分解和所有这些部分的总和、总计。”

显然可见,第一、二、三条是前第一条的发挥,第四、五、六条是前第二条的发挥,第七条是前第三条的发挥。在第一条中,列宁除了指出辩证法的观察的客观性而外,还特别指出这个客观性不是来自表面现象或个别的实例,而是来自自在之物本身,即来自事物的本质、整体。第二条是事物的普遍联系的原则,第三条是事物自己运动的原则。这就是列宁在《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一书摘要》里谈的“一、发展原则”和“二、统一原则”。第四条谈的是内在矛盾,第五条谈的是对立面的统一,第六条谈的是对立面的斗争。这些都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基本内容。在第七条中,列宁对“分析和综合的结合”作了解释。

这七条是列宁在较详尽地考虑辩证法要素时的第一个阶段,这不仅从思想内容上可以看出,从列宁的手稿中也可以看出(这七条自成一个段落)。看来列宁认为把三要素发挥为七要素之后还不够详尽,于是他又作了补充。他首先以第八条来补充第二条,然后以第九条来补充第五条。在这两条中,列宁写道:

“×(8)每个事物(现象等等)的关系不仅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是一般的、普遍的。每个事物(现象、过程等等)是和其他每个事物联系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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