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不仅是对立面的统一,而且是每个规定、质、特征、方面、特性向每个他者[向自己的对立面?]的转化。”
这两条分别对第二、五条作了更深入的规定。第八条强调从事物的多种多样的关系中区别出一般的普遍的关系,也就是区别出本质的必然的内在的联系,而这是辩证法所应特别重视的。这一条同第二条的联系是一目了然的,列宁自己用“×”表示了二者的联系。
第九条特别把对立面的转化指出来。后面将谈到,对立面的同一或统一就是对立面的相互依存的意思,列宁以及黑格尔谈到对立面的统一时,指的都是对立面相互依存于一个统一体中,列宁在第五条中谈的“对立面的总和与统一”即指此意,因而列宁认为有必要把对立面的相互转化特别用单独一条指出来。这两条的联系不仅从这两条的内容可以看出来,列宁在其他地方也往往是把二者并列的;列宁在第五条上面写下了一个联系的符号“#”,但另一个不见,很可能这一个即在第九条上面,列宁忘记写了。
接着,列宁写下了关于认识的辩证法的三条:
“(10)揭露新的方面、关系等等的无限过程。
(11)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过程。
(12)从并存到因果性以及联系和相互依存的一个形式到另一个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
这三条谈的都是认识的辩证过程,一条比一条更具体更深入地揭露了认识过程的辩证性质。第十条指出认识过程是一个从不知到知、从少知到多知的无限过程。第十一条进一步揭露认识过程是从现象到本质、从第一级本质到第二级更深的本质的无限过程。第十二条谈的是范畴的发展过程,即范畴发展史。列宁指出,范畴发展史是“思想史的精华”,“思想史的结果和总结”。它也就是从现象到本质、从第一级本质到第二级本质的无限认识过程的逻辑概括,它也就是逻辑学的内容。列宁在这里没有详尽地论述这个范畴的体系,只是举出了两个例子:其一,从并存到因果性,其二,从联系和相互依存的一个形式到另一个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
这三条看来是第七条的补充或发挥。这不仅是因为这三条和第七条谈的都是认识论问题,而且因为这三条和第七条结合起来就比较完整地概括了认识的辩证法。可以说,第七条是认识过程的横剖面,这三条是认识过程的纵剖面。为了说明这点,我们认为有必要说明一下列宁对分析和综合的理解。
在前面,我们已经简略地叙述过黑格尔关于分析和综合的观点。从这个叙述可以看出,分析和综合在黑格尔哲学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当然,黑格尔的观点是唯心主义的,这表现在他把分析和综合看作所谓客观概念的自我发展,表现在他形而上学地割裂经验科学、数学和哲学,从而认为经验科学仅仅是分析的,数学仅仅是综合的,只有哲学才是既综合又分析的,表现在否认哲学的经验的起源。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使他关于分析和综合的观点变得颇为神秘和晦涩。但是他把分析和综合结合起来的做法,把分析和综合同对立统一规律联系起来的做法,把分析和综合放在重要位置的做法,是极其深刻的。列宁赞同的正是这一方面。
列宁也认为,分析和综合不是一种辩证的认识方法,而是基本的辩证的认识方法,其他认识方法都是这个方法的环节、方面或表现。这从列宁在辩证法要素中怎样安排分析和综合的地位可以看出。无论在三条中还是在十六条的前七条中,它都是作为辩证法的一个主要方面,即辩证的认识论方面而出现的。因为分析和综合的过程,就是矛盾的分析与综合的过程,就是对立统一规律在认识过程中的完整表现和运用,就是辩证的认识过程的横剖面。
列宁把分析和综合解释为“各个部分的分解和所有这些部分的总和、总计”,这决不是说,分析是把一个整体机械地划分为若干部分,而综合则是把各个部分凑成一个整体。列宁说,黑格尔“卓绝地叙述了分析的方法(‘分解’‘现存的具体的’现象——‘赋予’现象的各个方面以‘抽象的形式’……)”。分析就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就是从具体事物中分析出一般的本质的属性,而综合则是从抽象到具体,就是把若干一般的本质的属性综合为原来的具体事物。这个具体事物还是原来的具体事物,但是人们对它的了解就同过去大不相同了,它是人们对其本质、内部联系、规律有了全面认识的具体事物。它不是最初的感性的具体,而是与抽象统一的具体,是理性的具体。分析与综合就是具体与抽象、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之对立与统一,也就是感性与理性、实践与认识、客观与主观之对立与统一。
黑格尔把分析和综合仅限于哲学,认为其他科学的方法只是分析的或只是综合的,这是不对的,任何科学认识,如果不只是些片面的零碎的材料,就必须把分析和综合结合起来。但是不可否认,黑格尔强调二者的结合,是有其合理之处的。
总起来说,从第八条到第十二条都是前七条的补充或发挥。这五条在列宁考虑辩证法要素的过程中自成一个段落,这也可从手稿中看出。
接着列宁又写了四条,这是列宁考虑辩证法要素的过程的又一个阶段。这四条是:
“(13)在高级阶段上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等等,并且
(14)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回复(否定的否定)。
(15)内容和形式以及形式和内容的斗争。抛弃形式、改造内容。
(16)从量到质和从质到量的转化。((15和16是9的实例))”
列宁说,“15和16是9的实例”。这就是说,内容和形式的辩证关系与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都是对立面的相互转化的表现。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不仅第十五、十六条,而且第十三、十四条,都是对立统一规律的表现。第十三、十四条谈的是否定之否定的规律,但列宁抛开黑格尔的三分法的公式,而直接指出发展过程的前进性和重复性的对立统一,亦即否定与肯定的对立统一。不难了解,肯定与否定、内容与形式、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都是由对立统一规律决定的。总之,我们可以把这四条看作第四、五、六、九条的补充和发挥。
最后,列宁用一句话总结了他所提出的十六条:“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这就是说,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是辩证法的核心,是把一切辩证法要素联系起来的最根本的原则。[18]
总起来说,列宁提出辩证法要素十六条的过程经过了五个阶段:其一,最初的三条,其二,十六条中的前七条,其三,其次的五条,其四,最后的四条,其五,总结。在这个过程中,列宁的思想一步比一步具体,一步比一步深入,越到后面,离开黑格尔原话的内容越远。这十六条已完全成为列宁建立唯物辩证法的一个草图,而不是单纯对黑格尔思想的改造。它是列宁遗留下来的极为宝贵的哲学财富之一。
根据上面对辩证法要素十六条产生过程的分析,我们认为可以作出以下一些结论:
第一,毫无疑问,十六条是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列宁关于辩证法的思想,但还不能认为它已经是一个完整严密的体系。对辩证法要素十六条有一个习惯的称呼,即“十六要素”,这一称呼很容易引起误解,似乎列宁认为辩证法有十六个要素。列宁显然没有这个意思,一来有的要素这里没有提到,如实践、必然、偶然,二来有的两条合起来才是一个要素,如第十三、十四条。而且,根据前面的分析,列宁还只是在考虑辩证法有哪些规定、要素、环节,还没有对这些要素加以安排、整理,形成一个严整的体系。
第二,十六条本身虽然没有形成一个严整的体系,但是由于列宁比较全面地考虑了辩证法的各个方面,十六条已经包括了辩证法的主要内容,而前七条甚至提供了一个辩证法体系的雏形。根据这个模型安排全部辩证法要素,其顺序可以排列如下:
(1)观察的客观性(第一条)
(2)普遍联系(第二、八条)
(3)运动(第三条)
(4)自己运动(第四条)
(5)对立面的统一、斗争和转化(第五、六、九条)
①否定之否定(第十三、十四条)
②内容和形式(第十五条)
③质和量(第十六条)
(6)分析和综合(第七条)
①认识的量的增加(第十条)
②认识的深化(第十一条)
③认识史的总结
(7)总结:辩证法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