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海外贿赂最新司法实践对我国审理海外贿赂案件的启示
郭晶[1]
中国自2006年1月13日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就担负着将海外贿赂行为犯罪化的国际责任。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积极呼吁,终于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规定为了犯罪。开启了中国反海外贿赂的新里程。然而,该修正案生效以来,尚未有海外贿赂案件的起诉或审判实践。美国作为较早对海外贿赂进行惩治和追诉的国家,其反海外贿赂的司法经验是相当丰富的,本文挑选美国反海外贿赂的最新案例进行剖析,并从“外国公职人员”的界定、“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豁免、追诉已处罚外国行贿人与一事不二审原则的冲突三个方面归纳出一些做法和趋势,以期为中国将来的司法实践提供启发和思考。
一、“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修改《刑法》第164条,添加了以下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但究竟哪些人员属于外国公职人员,并无进一步的规定,这势必给将来的司法实践带来挑战。
(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对“外国公职人员”的界定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2]规定,外国公职人员:是指外国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工具性实体[3]或国际公共组织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或代表该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工具性实体或代表该国际公共组织行使官方职能的任何人。
(二)“USAv。Aal”案
1。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安吉拉(AngelaMariaGomezAguilar)、琳赛加工公司(LindseyManufaC)、基思(KeithE。Lindsey)以及史蒂夫(SteveK。Lee)因贿赂墨西哥政府独资电力公司(isiónFederaldeElectricidad,CFE)中的两位高级雇员,被起诉共谋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以及实际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4]
2。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而突出:墨西哥政府独资所有的电力公司(以下简称“CFE电力公司”)的高级雇员,是否是外国公职人员?要认定上述两名雇员是否是外国公职人员,关键就是要认定墨西哥政府独资所有的电力公司的性质。显然CFE电力公司不是政府的部门或机构,那么它是否是墨西哥政府的“工具性实体”(iy)呢?
3。被告主张及理由
被告认为CFE电力公司不是墨西哥政府的“工具性实体”。主要理由有三:第一,对“iy”的解释必须遵循平意规则[5]。而“iy”最普遍的含义就是“政府用来完成设定或管理公共政策或公共事务,或行使公共权力等职能的实体”。法院不得任意做扩大解释。第二,“公司”作为一类实体,不属于政府工具性实体的范畴。公司的种类和设立目的非常多,肯定公司作为工具性实体的可能是非常危险的。[6]第三,被告依据语境规则(nosciturasociis)和同类规则(ejusdemgeneris)[7],认为“iy”这个概括性的用语必须解释为与前列明示词语“department”、“agency”具有相同性质的实体。而国有公司、企业并不必然与政府的部门和机构具有相同和同类属性,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工具性实体的范畴。
4。控方的辩论及理由
首先,控方指出被告所采“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的类别论是站不住脚的。仅仅凭借国有企业并不都具有政府部门和政府机构的属性,因而整体否定国有企业作为工具性实体的论断,是错误的。而且,被告的论断恰恰论证了有些国有企业是具备政府部门、机构属性的,可惜的是被告并没有解释将这部分具有政府部门机构属性的国有企业排除出“工具性实体”范畴的理由。
其次,控方同意被告所提语境规则和同类规则的适用,但相反的是,控方认为国有企业具备了政府部门和机构所共有的一些属性,例如为政府服务、受公共政策引导等。控方进一步质疑,如果“iy”工具性实体必须包含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所共有的一切属性那么就直接被部门和机构包含了,失去了单独列举的意义。
5。法院认定依据及结果
针对该争议,法院列举了政府部门和政府机构所共有的一些属性,以辅助判断某实体是否具备,是否可认定为“工具性实体”。
(1)该实体是为公众(大多数情况下为辖区的所有居民)提供服务。
(2)该实体的主要官员或领导是政府官员或由政府官员任命。
(3)该实体全部出资或大部分出资,由政府划拨,或由政府的税收、许可费、费用、特许开采费或国家公园的门票等政府收入支出。
(4)该实体行使专属或控制的权力,行使其所指定的职能。
(5)该实体被广泛认定为履行官方职能。
法院进一步指出,CFE电力公司满足上述所有的特征。CFE电力公司依法是非中央集权的公共实体;[8]管理层由各种政府高级别官员组成;[9]自我定位为政府机构;履行墨西哥公民表述为“典型政府职能”的电力供应服务。[10]最终,法院否决了被告请求撤销控诉的动议。
(三)“USAv。etal”案
1。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斯图尔特(Stuart),红“玫瑰”(HongRose),保罗(PaulCosgrove)和大卫(DavidEdmonds)是美国控制组件公司(posInc。)员工。因涉嫌贿赂其公司客户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物资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国华电力公司、江苏核电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韩国水力原子力株式会社、马来西亚国家石油有限公司、阿联酋国家石油公司的高级雇员,被起诉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11]
2。法院认定依据
该案的争议焦点跟上一案件相同,即外国国有企业是否为该国政府的工具性实体。本案法院提出了以下因素供判断:
(1)外国政府对该实体及其员工的描述;
(2)外国政府对该实体的控制程度;
(3)该实体的行动目标;
(4)该实体在国内法中的责任和特权,包括该实体是否行使专属或控制权力来实现其指定职责;
(5)该实体创立的背景情况;
(6)外国政府对该实体的所有权份额,该实体获得政府资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