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张明楷:《法益初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218页。
[3]张明楷:《法益初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216页。
[4]舒洪水、张晶:《法益在现代刑法中的困境与发展——以德日刑法的立法动态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09(7)。
[5]王拓:《法益理论的危机与出路》,载《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
[6]刘远:《法益vs规范:基于〈刑法〉第13条的司法逻辑分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5)。
[7]刘军:《为什么是法益侵害说一元论?——以法益的生成与理论机能为视角》,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5)。
[8]张明楷:《法益初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162~163页
[9]熊琦:《论法益之“益”》,载《刑法论丛》第1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0]以规范而定与依犯罪构成要件而定是有区别的,但限于本文主体,不在此处详论。
[11]慈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析》,载《法制与社会》,2010(10)。
[12]胡东飞:《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罪数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1)。
[13]关于《澳门刑法》对“公务员”概念的规定没有放在总则,而是放在分则特定罪名前的做法,早有学者提出质疑。参见刘高龙、赵国强主编:《澳门法律新论》,澳门,澳门基金会,2005,第406页。
[14]徐京辉:《贿赂犯罪:反腐败过程中的老问题与新思考——从澳门欧文龙案件说起》,载《刑法论丛》第1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5]这一点从本地高校法学院基本没有教材就可看出,当然是有一些葡萄牙学者编写的教材,一来是葡文撰写,更重要的是,并非专门针对回归后的澳门法律撰写。近年来,主要的部门法中文教材可能只有澳门大学法学院赵国强教授编写的澳门刑法教材。
[16]A。M。ALMEIDAentáriobrisedoal对第372条所作的注释,科英布拉出版社,2001,分则部分,第三卷,第656、657页以及第661页。转引自澳门终审法院第362007号裁判。
[17]F。L。O:Ainterven??openalnainistrativaepolítica,里斯本大学法学院杂志,1998年,第39册,第2期,第522页。转引自澳门终审法院第362007号裁判。
[18]《为囚犯带手机及配件入仓赌外围波狱警受贿入狱三年》,载《澳门日报》,2009年4月24日。
[19]《狱警五项受贿罪成囚四年》,载《澳门日报》,2008年12月5日。
[20]《汽车保险诈骗交警等九人被囚》,载《新华澳报》,2006年9月15日。
[21]《三警司涉受贿案捡院完成初步侦讯》,载《华侨报》,2007年6月22日。
[22]赵军:《受贿罪的罪质研究——以郑筱萸死刑案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08(11)。
[23]根据该条第2款,若未实行该事实,则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24]另外认定的两项滥用职权罪并不与受贿相关。参见澳门终审法院第362007号裁判。
[25]澳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半公罪,即指被害人向执法机关表示追究刑事责任是执法机关立案侦查的要件。
[26]澳门终审法院第362007号裁判。
[27]关于该法的立法目的亦众说纷纭,本文所说之“官方立场”参见澳门廉政公署发布的《〈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法律常见问题》,第26问。参见http:。oPrivSedex。html,不过,所谓官方立场的表述似乎不止一处,且表述未尽一致,此处所列姑且称为“准官方立场”。